加州安全饮用水法案犯罪与刑罚
Section § 116725
在加州,如果有人明知故犯地在与水安全合规相关的文件中做出虚假陈述或撒谎,每次虚假行为可能被处以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如果谎言持续多日,还会加收额外费用。
如果有人不遵守饮用水标准规定,每次违规每天可能面临最高25,000美元的罚款。未经适当许可运营公共供水系统,每次违规每天也可能被处以最高25,000美元的罚款。
本法律规定的任何罚款均独立于并附加于其他法律规定的其他罚款或处罚。
Section § 116730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对任何明知而实施与公共健康和安全记录及运营相关的某些行为的人的处罚。这些行为包括在重要文件中作虚假陈述、篡改或隐匿所需记录、隐瞒关键安全信息、违反卫生部门命令,或未经许可运营公共供水系统。一旦被定罪,该人可能面临每次违规每日最高两万五千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屡犯者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包括更长的监禁时间和更高的罚款,每日最高可达五万美元。
Section § 116735
这项法律允许州委员会的代表在合理的时间内检查公共供水系统及其记录,以确保其符合法规。他们可以进入设施,检查记录,安装监测设备,采集水样,并拍摄系统。公共供水系统所有者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所要求的报告和检测结果。不同类型的系统有特定的检查频率:地表水系统每年检查一次,经过处理的地下水系统每两年检查一次,未经处理的地下水系统每三年检查一次。可以进行额外检查,系统代表可以陪同检查员。阻碍这些检查或未能提供所需信息属于轻罪。
Section § 116740
Section § 116745
Section § 116750
如果有人篡改公共供水系统,他们就犯了重罪。这意味着他们可能被判处3年、4年或5年监禁,并可能面临最高3万美元的罚款,或两罚并处。“篡改”包括引入有害物质或干扰系统以造成伤害。
此外,仅仅威胁篡改公共供水系统也是重罪,可判处16个月至3年监禁,并可能处以最高2万美元的罚款,或两罚并处。“篡改”是指污染水源或以其他方式破坏系统以伤害他人。
Section § 11675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不得将毒物放入饮用水源中来管理鱼类种群,除非州委员会确认这不会对水质造成永久性损害。
州委员会必须评估毒物对健康的即时和长期影响,确保在项目进行期间为人们提供替代水源,并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合作进行监测,确认一旦项目完成,水中或附近水井中没有毒物、其分解物质或毒物混合物的任何痕迹残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