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安全饮用水法案新兴关注物质行动基金
Section § 116416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在评估饮用水中新兴污染物时使用的关键术语。
首先,“CEC”指的是饮用水中发现的任何新型或正在出现的化学物质。
其次,“专家组”是指一个名为科学咨询专家组的专家团体,他们就这些污染物提供专业意见。
最后,“计划”是指一项旨在管理这些新兴物质的倡议,称为饮用水中新兴关注物质计划。
Section § 116417
本节强调州委员会的职责,即增进其对加州水域,特别是饮用水中新兴关注污染物(CECs)的理解。这包括审查当前的新兴关注污染物数据,评估潜在的研究领域,例如它们在饮用水中的存在、它们的迁移和降解方式,以及它们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本节还建议设立一个专门针对饮用水中新兴关注污染物的项目。本节明确指出,这项工作不限制或改变州委员会与新兴关注污染物相关的任何现有权力或活动。
Section § 116418
这项法律允许副主任设立一个科学咨询小组,以处理饮用水中新兴关注化学品(CECs)的问题。该小组应至少包括九名成员:七名由副主任任命的专家,他们来自公共卫生、毒理学和水处理等领域;以及两名由立法领导人在60天内任命的、具有水污染专业知识的公共卫生专家。
小组成员不得有财务利益冲突。副主任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小组的规模和构成。此外,该小组在发布任何最终报告或结论之前,必须举行一次公开会议以收集公众反馈。
Section § 116419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一个专家小组的职责,该小组在副主任的指导下工作,旨在解决新兴关注水污染物(CECs)问题。该小组可以根据CECs的数据进行审查并提出行动建议,识别CECs候选物,评估现有的风险评估框架,并提出筛查计划。他们还会审查筛查计划的结果,以帮助确定优先事项和评估健康影响。此外,该小组必须考虑联邦法规,并确保其行动不会与现有针对某些化学物质的工作重复。
Section § 11642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委员会向弱势地区的小型社区供水系统提供财政帮助,如果它们需要按照第116375条的要求监测某些化学物质水平。这些系统必须服务少于10,000人。该法律还允许州委员会资助向这些供水系统提供技术援助的组织。
Section § 116421
本法条阐明,该计划旨在协助副主任就新兴关注化学品(CECs)的监管提出建议。它不取代关于制定饮用水标准或公共健康目标的现有规定,也不凌驾于建立通知或响应水平的程序之上。
Section § 116422
本法律条款在州金库中设立了CEC行动基金,由州委员会管理。该基金的资金可用于多种活动,包括制定州委员会计划、维护基于风险的筛查计划、创建分析方法以及支持研究以弥补任何研究空白。
资金还可用于公众参与活动、行政费用、向社区供水系统提供财政援助,以及对全氟烷基物质等化学品进行研究。资金来源可以是联邦或自愿捐款,资金的使用须遵守特定条件。
与该基金相关的合同可以免除某些公共合同规定,并在必要时以非竞争性招标方式授予。此外,为实施本法律而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受通常适用于州行动的标准行政程序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