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6650

Explanation

如果州委员会发现有人违反特定规定或许可证,他们可以发出传票,可以是亲自送达,也可以通过挂号信送达。如果挂号信被拒收,则在邮件寄出时即视为已送达。每份传票都会说明违规行为,并提及被违反的具体规定或许可证。传票还可能要求在特定日期前解决问题,并可能涉及罚款。每次违规行为的罚款最高可达每天1000美元,并且是累加于其他罚款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50(a) 如果州委员会认定某人违反本章或根据本章发布或采纳的任何法规、许可证、标准、传票或命令,州委员会可以向该人发出传票。该传票应亲自送达该人或通过挂号信送达。送达应自亲自送达之日或收到挂号信之日起视为有效。如果传票所指向的人拒绝接受挂号信的投递,送达日期应视为邮寄日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50(b) 每份传票应以书面形式,并应描述违规行为的性质,包括提及据称被违反的法规条款、标准、命令、传票、许可证或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50(c) 传票可以指定消除或纠正构成违规行为的条件的日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50(d) 传票可以包括根据小节 (e) 规定的罚款评估。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50(e) 州委员会可以对每次违规行为发生之日以及每次违规行为持续发生之日,处以每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每次违规行为可以单独处以罚款,并且应在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责任或罚款之外。

Section § 116655

Explanation

如果州委员会发现有人违反了与水相关的法律或法规,它可以发布命令,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解决问题,预防潜在的违规行为,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这些命令可能包括要求维修或改造供水系统、安装新的处理设施、改变水源、停止新增服务连接、监测供水系统,或提交关于系统状况和运行情况的报告。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55(a)  凡州委员会认定任何人违反或正在违反本章,或根据本章发布或通过的任何命令、许可证、法规或标准,州委员会可发布命令,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措施: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55(a)(1)  立即指令遵守。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55(a)(2)  指令按照州委员会设定的时间表遵守。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55(a)(3)  指令对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55(b)  根据本节发布的命令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或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55(b)(1)  现有厂房、工程或系统进行维修、改造或扩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55(b)(2)  安装净化或处理工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55(b)(3)  改变水源。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55(b)(4)  不得向该系统增加新的服务连接。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55(b)(5)  对供水、厂房或系统进行监测。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55(b)(6)  向州委员会提交关于厂房、工程、系统或供水状况和运行情况的报告。

Section § 116660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运营公共供水系统,你需要一个有效的许可证。如果你没有,法院可以命令你停止运营。如果卫生部门发现你违反了任何供水系统法律或法规,他们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他们可以要求法院强制你遵守规定或停止任何非法活动。

如果部门证明你违法,法院可以通过几种方式强制执行合规:任命专人负责系统以确保其遵守规定,阻止你增加更多服务线路,或提供其他必要的救济以确保遵守供水系统法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60(a) 任何未持有未被撤销的许可证而运营公共供水系统的人,可应部门的诉讼,由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禁止其从事该行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60(b) 当部门认定任何人已从事或正在从事构成违反本章或根据本章发布或采纳的任何法规、许可证、标准或命令的任何行为或做法时,部门可在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发布禁止该等做法的命令或请求发布指令遵守的命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60(c) 经部门证明存在(b)款所述的任何违规行为,高等法院应禁止该等做法,并可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60(c)(1) 强制执行合理的合规计划,包括任命一名须经部门批准并由公共供水系统运营商支付报酬的合格人员,该人员应负责管理和运营该系统以确保合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60(c)(2) 禁止进一步连接至公共供水系统的服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60(c)(3) 提供为确保遵守本章可能需要的任何进一步救济。

Section § 116665

Explanation
如果部门发现某个公共供水系统未能妥善服务其用户、已被遗弃或不遵守部门规定,它可以请求法院指定一名接管人。这名接管人将根据法院的规定接管并运营该供水系统。法院可能会要求提供保证金,以确保接管人遵守规定并保护财产权利。法院还可以决定,只要接管人根据法院命令善意努力管理系统,就不必承担个人责任。

Section § 11667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不遵守安全饮用水的规定,这就被认为是危害公众健康的滋扰。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法律可以迅速制止或解决。有权力的官员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处理这种情况。

Section § 116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卫生部门介入,并对由当地卫生官员管理的任何公共供水系统采取行动,如果出现某些情况。首先,如果该供水系统在过去一年内反复违反健康和安全规定至少90天。其次,如果存在当前或潜在的污染物威胁,可能严重损害系统用户的健康。

尽管有第116340条和第116500条的规定,本部门应在充分通知当地卫生官员后,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对属于当地卫生官员管辖的公共供水系统采取本章授权的行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75(a) 该公共供水系统违反了本章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包括任何违反饮用水标准或水厂标准的行为,在过去一年内持续至少90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75(b) 污染物存在于或可能进入公共供水系统,并对系统用户健康构成迫在眉睫的重大危险。

Section § 11668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加州旨在促进社区的有序增长和发展,以增进其福祉。这一战略的关键部分包括有效地组织、合并和运营水系统。这有助于管理发展,同时平衡其他州目标,例如防止城市蔓延和保护重要土地。该法律支持利用特定权力整合水系统,以此鼓励这种有序增长。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0(a) 鼓励有序增长和发展是州的政策,这对州的社会、财政和经济福祉至关重要。立法机关认识到,水系统的合理组建、整合和运营是促进有序发展以及平衡该发展与有时相互竞争的州利益(即遏制城市蔓延、保护开放空间和优质农田以及有效扩展其他政府服务)的重要因素。因此,州的政策应受水系统的合理组建、整合和运营的影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0(b) 第116682节中规定的水系统整合权力与促进有序增长的意图相符。

Section § 116681

Explanation

本节提供了理解加州弱势社区供水相关术语所必需的定义。它解释了什么是“充足供应”的水,将“受影响住宅”描述为没有可靠水源的住宅,并将“有风险的家用井”定义为可能提供不安全水的井。该法律还阐明了什么是“有风险的供水系统”,即可能无法提供安全水的系统。其他定义包括“整合供水系统”、“弱势社区”和“家用井”。此外,它还解释了“服务延伸”和“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本节还涵盖了“填充地块”、“合格的城市用途”、“接收供水系统”和“安全饮用水”。每个术语对于确保缺乏公共供水系统的社区的水安全和用水可及性都至关重要。

本节以及第116682、116684、116686和116688条适用以下定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1(a) “充足供应”指在任何时候都能满足居民健康和安全需求的水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1(b) “受影响住宅”指弱势社区内依赖不足或不安全供水且未由公共供水系统或州小型供水系统提供服务的住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1(c) “有风险的家用井”指为弱势社区提供服务,且根据第116769条 (b) 款中提及的2021年饮用水需求评估中确立的方法,或州委员会在饮用水需求评估更新中采纳的实质类似方法,被州委员会认定为持续无法提供充足安全饮用水的家用井。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1(d) “有风险的供水系统”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供水系统: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1(d)(1) 该供水系统是连接数不超过3,300个的公共供水系统,或是州小型供水系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1(d)(2) 该系统为弱势社区提供服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1(d)(3) 该系统有持续无法提供充足安全饮用水的风险,此风险由州委员会根据第116769条 (b) 款中提及的2021年饮用水需求评估中确立的方法,或州委员会在饮用水需求评估更新中采纳的实质类似方法确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1(e) “持续无法提供”指无法提供充足的安全饮用水。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1(f) “整合供水系统”指一个公共供水系统与另一个公共供水系统、州小型供水系统或受影响住宅整合后形成的公共供水系统。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1(g) “整合”指将两个或多个公共供水系统、州小型供水系统或受影响住宅合并为一个公共供水系统。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1(h) “弱势社区”指《水法》第79505.5条所定义的弱势社区。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1(i) “家用井”指用于为单个住宅的家庭需求供水的地下水井,或非公共供水系统且服务连接不超过四个的供水系统。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1(j) “服务延伸”指通过除整合以外的任何物理或运营基础设施安排提供服务。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1(k) “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具有《水法》第10721条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1(l) “填充地块”指被并入的供水系统服务区域内,截至整合之日,与已开发用于合格城市用途的地块相邻的场地。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1(m) “运营期”指管理员根据第116686条 (r) 款 (2) 项的规定,向指定供水系统提供服务的期间。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1(n) “合格的城市用途”指任何住宅、商业、公共机构、工业、交通或运输设施,或零售用途,或这些用途的任何组合。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1(o) “接收供水系统”指通过整合或服务延伸向被并入的供水系统提供服务的公共供水系统。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1(p) “安全饮用水”指符合所有一级和二级饮用水标准的水。
(q)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1(q) “州小型供水系统”具有第116275条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r)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1(r) “被并入的供水系统”指通过家用井整合到接收供水系统或从接收供水系统接收服务的公共供水系统、州小型供水系统或受影响住宅。

Section § 11668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州委员会命令对缺乏充足安全饮用水的社区,特别是弱势社区,进行供水服务合并或延长,并概述了此类行动的程序和条件。

如果一个社区或系统持续未能提供安全饮用水,委员会可以介入,将其与更可靠的供水系统合并。这可以是物理上的连接,也可以是运营上的整合。委员会还会设定时间表并检查这些合并的进展。

在强制合并之前,委员会必须努力鼓励自愿合并并考虑其他方案,咨询地方和州机构以确保听取所有意见。他们还必须确保收集并考虑公众意见,在受影响社区附近举行公开会议。

该法律规定了委员会必须遵循的具体步骤,包括开展公众宣传、考虑受影响缴费人的成本,并确保不对被合并系统的新客户施加不公平的费用。它要求对所涉社区的任何财务影响进行公平管理。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2(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2(a)(1) 州委员会在(A)项或(B)项所述情况下,可根据本节和第116684节的规定,命令与接收供水系统进行合并。该合并可以是物理性或运营性的。州委员会还可以命令向弱势社区内无法获得充足安全饮用水供应的区域延长服务,只要该服务延长是为合并做准备的临时性服务延长。合并应在服务延长启动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州委员会可设定时间表和绩效衡量标准,以促进合并的完成。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2(a)(1)(A) 为弱势社区提供服务的公共供水系统或州小型供水系统持续未能提供充足的安全饮用水供应,或是一个风险供水系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2(a)(1)(B) 弱势社区全部或部分严重依赖持续未能提供充足安全饮用水供应的家用井,或依赖风险家用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2(a)(2) 不迟于2020年7月1日,州委员会应制定并采纳一项政策,提供一个弱势社区成员可以向州委员会请愿,以考虑命令合并的程序。州委员会应根据第116760.43节(a)款规定的程序,在政策手册中采纳该政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2(b) 在根据本节规定命令合并或延长服务之前,州委员会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2(b)(1) 鼓励自愿合并或延长服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2(b)(2) 考虑本条规定的其他执法补救措施。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2(b)(3) 咨询相关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并充分考虑其意见,内容包括受影响区域的供水服务提供情况、市政服务审查中提出的改善服务的建议、合并或延长服务是否具有成本效益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信息。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2(b)(4) 当合并涉及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管辖的供水公司时,咨询公共事业委员会并充分考虑其意见。如果接收供水系统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州委员会应在合并命令发出前至少60天通知委员会,并且在命令发出后,委员会应启动一项程序,以确定合并过程中的成本分摊、费率制定和委员会公众参与要求。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2(b)(5) 咨询对受影响区域具有土地使用规划权限的地方政府,并充分考虑其意见,特别是关于《政府法典》第65302.10节要求的一般计划中的任何信息。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2(b)(6) 咨询潜在接收供水系统以及潜在接收供水系统分销链中的所有公共供水系统,并充分考虑其意见。潜在接收供水系统的意见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与潜在被合并供水系统被归类为风险供水系统或州小型供水系统,或风险家用井相关的信息。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2(b)(7) 咨询向受影响区域全部或部分提供地下水供应的流域内的任何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并充分考虑其意见。
(8)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2(b)(8)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2(b)(8)(A) 通知潜在接收供水系统和潜在被合并供水系统(如有),并设定一个不少于六个月的合理期限(除非有正当理由缩短期限),供潜在接收供水系统和潜在被合并供水系统(如有)协商合并或提供充足安全饮用水的其他方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2(b)(8)(A)(B) 在此期间,州委员会应提供技术援助,并与潜在接收供水系统和潜在被合并供水系统合作制定一个有利于接收供水系统和被合并供水系统双方的融资方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2(b)(8)(A)(C) 经证明有正当理由,州委员会可应潜在接收供水系统、潜在被合并供水系统、对潜在被合并供水系统具有管辖权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或公共事业委员会的请求延长该期限。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2(b)(9) 考虑潜在被合并供水系统的住宅用户饮用水服务预计月费率的可负担性。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2(f) 如果为此目的拨款,州委员会可在必要和适当的情况下,向接收供水系统、被并入供水系统或提供全面监督与合并或服务扩展相关的建设或开发项目的管理者提供资金,用于分节 (e) 的目的。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2(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2(g)(1) 就本节而言,可能对接收供水系统的新老客户施加的费用、收费以及条款和条件应受以下限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2(g)(1)(A) 合并后的供水系统不得仅因合并或服务扩展而增加对接收供水系统现有客户的收费,除非客户获得相应的利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2(g)(1)(B)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对被并入供水系统客户征收的费用或收费不得超过服务成本。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2(g)(1)(C)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接收供水系统不得向被并入供水系统的客户收取任何费用或施加任何条件,而这些费用或条件是其不会向不受与接收供水系统合并影响的新客户收取或施加的。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2(g)(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2(g)(2)(A) 尽管有第 (1) 款 (B) 项或 (C) 项的规定,如果接收供水系统在完成合并或服务扩展过程中产生的成本未能按照本款 (B) 项的规定以其他方式收回,接收供水系统可以向被并入供水系统的客户收取费用以收回这些成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2(g)(2)(A)(B) 接收供水系统不得根据 (A) 项收取费用,对于那些可从州政府、联邦政府、地方机构管理的计划、造成污染且合并或服务扩展旨在解决该污染的责任方或其他来源(由州委员会确定)以其他方式收回的成本。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2(h) 州委员会不得根据本节资助与提供充足、负担得起、安全饮用水无关的公共工程或升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路灯、人行道、路缘和排水沟。地方机构决定是否提供这些公共工程或升级项目不应延迟合并或服务扩展。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2(i) 当公共供水系统由地方教育机构运营时,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附加条件,州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节命令接收供水系统合并或扩展服务至由地方教育机构运营的公共供水系统: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2(i)(1) 地方教育机构服务来自一个或多个属于弱势社区的人口普查区的学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2(i)(2) 州委员会获得地方教育机构的书面决定,该决定表明,州委员会在根据分节 (b) 第 (8) 款 (B) 项制定的融资方案中的分析,表明合并或扩展服务不会给地方教育机构带来额外的不可接受的成本,并将使地方教育机构获得安全饮用水。
(j)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2(j)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2(j)(1) 根据本节发出的命令不得要求合并或扩展服务至仅由家用井供水的住宅,直到受影响住宅的所有者提供书面同意进行合并或服务扩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2(j)(2) 位于合并或扩展服务区域内且未提供书面同意的家用井所有者,在提供同意之前,将不符合资格获得州政府提供的任何未来与水相关的拨款,除了用于缓解水井故障、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的资金。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2(j)(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2(j)(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位于合并或扩展服务区域内且为租赁物业供水但未提供书面同意的家用井所有者,应确保仅由该家用井供水的租赁物业的租户能够获得充足的安全饮用水,并且,在提供同意之前,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2(j)(3)(A)(i) 每年一次,对受 (A) 项约束的家用井的饮用水进行检测。检测应针对州委员会已采纳一级和二级饮用水标准的所有污染物进行,并应根据《加州法规》第 22 篇第 64534 节以及对这些法规的任何修订进行。

Section § 116684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整合供水系统、批发商或任何参与向整合系统供水的机构的责任限制。如果他们在临时运营期内以及在此期间之前发生的事件中,以善意并尽到普通注意行事,则通常不对与被并入供水系统相关的索赔承担责任。这仅适用于供水符合监管质量标准并保持合理流量和压力的情况。临时运营期在临时服务管道连接或达成协议时开始,并持续到永久设施符合标准为止,并可能延长。供水商必须将被并入系统运营变化通知其客户和消防官员,并保持消防能力。本法规不免除实体遵守联邦或州饮用水法律的义务,也不影响与财产权或监管行动相关的索赔。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4(a) 整合供水系统、批发商或供水链中向整合供水系统供水的任何其他机构的责任应受本节所述限制。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4(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4(b)(1) 整合供水系统、批发商或供水链中向整合供水系统供水的任何其他机构,对于过去或现有客户或通过被并入供水系统用水的用户,就(d)款规定的临时运营期内被并入供水系统的运营和供水提出的索赔,不承担责任,前提是其为取得、运营或向被并入供水系统供水已尽到善意、合理且普通注意的努力。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4(b)(2) 整合供水系统、批发商或供水链中向整合供水系统供水的任何其他机构,对于过去或现有客户或通过被并入供水系统用水的用户,就(d)款规定的临时运营期开始之前发生的任何损害提出的索赔,不承担责任。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4(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4(c)(1) 整合供水系统、批发商或供水链中向整合供水系统供水的任何其他机构,对于过去或现有客户或通过被并入供水系统用水的用户,就(d)款规定的临时运营期内向被并入供水系统提供补充进口水供应提出的索赔,不承担责任,前提是其为向被并入供水系统供水已尽到善意、合理且普通注意的努力。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4(c)(2) 整合供水系统、批发商或供水链中向整合供水系统供水的任何其他机构,对于过去或现有客户或通过被并入供水系统用水的用户,就(d)款规定的临时运营期开始之前发生的任何损害,以及与被并入供水系统的运营和供水相关的索赔,不承担责任。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4(c)(3) 本款仅适用于整合供水系统通过临时饮用水服务管道向被并入供水系统供应的水符合或超过联邦和州的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情况。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4(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4(d)(1) 临时运营期应在整合供水系统将临时饮用水服务管道连接至被并入供水系统时开始,或在整合供水系统、被并入供水系统以及任何其他签署方签署协议以向被并入供水系统的客户提供服务时开始,以先发生者为准。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4(d)(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4(d)(2)(A) 除(B)项另有规定外,临时运营期应持续到永久替代设施经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同意后被整合供水系统接受,且设施和供水符合饮用水和水质标准为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4(d)(2)(A)(B) 经证明有充分理由,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应整合供水系统的请求,可将临时运营期延长最多三个连续的一年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4(d)(3) 永久替代设施的接受日期应由整合供水系统公开通知。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4(e)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4(e)(b)款仅适用于整合供水系统按照以下所有条件向被并入供水系统供水的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4(e)(1) 整合供水系统通过临时饮用水服务管道向被并入供水系统供应的水应符合或超过联邦和州的饮用水水质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4(e)(2) 在临时运营期内,应根据现有被并入供水系统的状况和完整性,保持通过临时饮用水服务管道的合理供水系统流量和压力,并且因安装永久替代设施相关的施工活动造成的任何供水中断应最小化。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4(e)(3) 整合供水系统应通知服务于被并入供水系统服务区域的消防官员,告知被并入供水系统的状况和消防支持能力,以及随永久替代设施安装而计划的改进。整合供水系统应在临时运营期内保持或改进被并入供水系统的状况和消防支持能力。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4(e)(4) 被并入水系统的客户在水系统的所有权、控制权或运营发生任何变更时,应收到书面通知。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4(f)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具有以下任何作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4(f)(1) 免除任何水区、水批发商或任何其他实体遵守任何有关饮用水水质的联邦或州法律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4(f)(2) 损害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市检察官或任何其他公共检察官提起的任何诉讼理由,或损害由监管机构提起或代表监管机构提起的任何其他诉讼或程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4(f)(3) 损害任何声称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或《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19款的含义未经补偿征用财产的索赔。

Section § 1166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弱势社区和面临困境的供水系统能够获得安全且负担得起的饮用水。它允许州委员会任命管理人,通过合同或拨款,提供管理、技术支持和财务指导等各种服务来帮助这些系统。州委员会可以命令供水系统接受这些服务,以改善水质和基础设施。通过听证会和意见征集鼓励公众参与。

管理人可获得财政援助用于改进,他们还负责财务管理、设定水费以及系统整合所需的活动。然而,如果他们真诚行事,则不对过去的问题负责。

该法律还规定了公众参与、决策透明度以及防止恶意行为的指导方针。它强调,过去的运营者或不谨慎行为的责任仍然存在。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a)(1) 为向弱势社区、自愿参与者以及在维持技术、管理和财务能力方面表现出困难的公共供水系统提供充足的、可负担的、安全的饮用水供应,并防止欺诈、浪费和滥用,如果资金充足,州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a)(1)(A)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a)(1)(A)(i) 与管理人签订合同,或向其提供拨款,由其向指定供水系统提供行政、技术、运营、法律或管理服务,或这些服务的任意组合,以协助指定供水系统提供充足的、可负担的、安全的饮用水供应,此类服务可包括实现整合所需的步骤。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a)(1)(A)(i)(ii) 为履行本节的要求,州委员会可以与多名管理人签订合同,但只能指派一名管理人向特定的指定供水系统提供服务。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a)(1)(A)(i)(iii) 一名管理人可以向多个指定供水系统提供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a)(1)(B) 命令指定供水系统接受由州委员会选定的管理人提供的行政、技术、运营、法律或管理服务,包括对指定供水系统所有方面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a)(1)(C) 命令指定供水系统接受由州委员会任命的管理人提供的行政、技术、运营、法律或管理服务,以全面监督与服务整合或扩展相关的建设或开发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州委员会发放的贷款和拨款,以及代表指定供水系统签订合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a)(2) 在履行其根据第 (1) 款规定的职责时,州委员会可以使用根据 (g) 小节通过的手册中的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b) 除非州委员会已根据第 116682 节 (b) 小节举行了公开会议,否则州委员会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以确定公共供水系统或州小型供水系统是指定供水系统: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b)(1) 向公共供水系统或州小型供水系统提供通知和机会,以表明以下任一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b)(1)(A) 该公共供水系统或州小型供水系统既没有持续未能提供充足的、可负担的、安全的饮用水,也不是一个处于风险中的供水系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b)(1)(B) 该公共供水系统或州小型供水系统已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其未能提供充足的、可负担的、安全的饮用水的问题,并且它不是一个处于风险中的供水系统。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b)(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b)(2)(A) 在尽可能靠近受影响社区的地点举行公开会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b)(2)(A)(B) 州委员会应尽合理努力向受影响的缴费人、租户和业主提供公开会议的 30 天通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b)(2)(A)(C) 州委员会应向公共供水系统或州小型供水系统的代表、受影响的缴费人、租户和业主提供在公开会议上提交口头和书面意见的机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b)(2)(A)(D) 州委员会应在会议上提供公众评论的机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b)(3) 在 30 天通知期内以及在第 (2) 款所述公开会议之后至少一周内,向公众提供通过邮件或电子方式提交意见的机会。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b)(4) 如果公共供水系统由地方教育机构运营,则应获得该地方教育机构书面同意任命管理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c) 州委员会应在适当情况下并在资金可用的范围内,向指定供水系统的管理人提供财政援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d) 州委员会根据 (a) 小节授予管理人的权力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权力: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d)(1) 支出可用资金用于指定供水系统为提供充足的、可负担的、安全的饮用水或执行根据第 116682 节命令的整合所需的资本基础设施改进。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d)(2) 设定并收取用户水费和费用,但须经州委员会批准。州委员会在批准水费和费用时应考虑可负担性。本节规定受所有适用的宪法要求约束,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 XIIID 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d)(3) 支出指定供水系统的运营和维护费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d)(4) 支出为实现整合所需的可用资金,包括进行可行性或规划研究,或解决悬而未决的技术或法律问题。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e) 州委员会应与指定供水系统的管理人以及该指定供水系统所服务的社区合作,在最短的实际可行时间内,发展足够的技术、管理和财务能力,以提供充足、可负担、安全的饮用水,从而使管理人的服务不再必要。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f) 指定供水系统不应承担与管理人相关的任何费用,如果这些费用高于维持指定供水系统并提供充足、可负担、安全饮用水所需的费用。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g) 在根据 (a) 款命令指定供水系统接受管理人的行政、技术、运营、法律或管理服务之前,州委员会应在根据第 116760.43 条 (a) 款规定的程序通过的手册中,为以下所有事项制定标准、条款和程序: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g)(1) 确保遵守 (f) 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g)(2) 提供公众对管理人选择和所提供服务发表意见的机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g)(3) 提供公众查阅预算、所有权和财务信息以及与向指定供水系统或受影响住户提供供水服务以及管理人对指定供水系统管理相关的其他文件和记录的权限。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g)(4) 为代表指定供水系统做出的重大决策或行动,向指定供水系统的客户提供定期的公开会议、通知、公众评论机会和其他形式的参与,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运营预算、调整水费、采纳系统政策、签订长期合同或融资承诺以及开发系统项目或计划。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g)(5) 向州委员会提出正式请求,以撤销或修改管理人的决定,或请求更换管理人。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g)(6) 确保管理人为所服务社区的最佳利益行事。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g)(7) 制定和批准管理人离任后的饮用水服务计划,以确保遵守 (e) 款。该计划的制定应包括但不限于对长期公共治理或社区所有权选项的评估。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h) 根据本条为指定供水系统任命的管理人,如果管理人以善意、合理的努力和普通注意来取得或运营该指定供水系统,则不应对过去或现有缴费人,或通过该指定供水系统消费水的人提出的索赔承担责任。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i) 根据本条为指定供水系统任命的管理人,不应对过去或现有缴费人,或通过该指定供水系统消费水的人提出的,在运营期开始之前发生的任何伤害或损害索赔承担责任。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j) 本条不限制或取代任何其他授权对州委员会提出索赔或提供免责辩护的法律,也不应被解释为创建任何新的或扩大的责任依据。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k)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执行以下任何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k)(1) 免除水区、水批发商或任何其他实体遵守任何联邦或州法律规定的义务,包括与饮用水质量相关的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k)(2) 损害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市检察官或其他公共检察官的任何诉讼理由,或损害监管机构提起或代表监管机构提起的任何其他诉讼或程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k)(3) 损害任何声称在《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或《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 19 节含义内未经补偿征用财产的索赔。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k)(4) 免除任何个人或实体因恶意行为或不作为,或未尽合理努力或普通注意而产生的责任。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6(l)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免除、赔偿或保护先前的运营者、指定供水系统或个人因运营期之前的行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责任。

Section § 1166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解决萨蒂瓦-洛杉矶县水区的治理和未来管理问题,目标是为弱势社区提供安全且负担得起的饮用水。州委员会有权任命一名管理员,该管理员将全面接管水区,取代董事会,董事会将在管理员到位后不复存在。原董事会就水区资产的任何不当行为都将依法惩处。

管理员任命后,必须对水区进行财务审查,并且关于解散或合并水区的任何决定都不需要经过通常的抗议程序。如果水区被解散,承继机构将管理其职责和资产。州委员会还可以拨款用于紧急基础设施维修。法律对管理员和承继机构提供了责任保护,使其免受对过往行为的索赔。

管理过渡期设有指定的临时运营期,必要时可延长,以确保在长期解决方案实施之前持续供水和管理。该期限从达成服务延续协议时开始,并在一年后结束,并可能延长。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7(a) 为本节之目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7(a)(1) “水区”指萨蒂瓦-洛杉矶县水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7(a)(2) “委员会”指洛杉矶县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7(b) 为向弱势社区提供可负担的、安全的饮用水,州委员会应命令水区接受由州委员会选定的管理员提供的行政和管理服务,包括全面管理和控制,具体按照第116686节的规定,但州委员会无需按照第116686节(b)款第(2)项的描述召开公开会议。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7(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7(c)(1) 管理员一经任命,以下各项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7(c)(1)(A) 尽管有《水法》第12部第3编第1章第1条(自第30500节起)的规定,水区董事会应将所有控制权移交给被任命的管理员,此后董事会即告解散。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7(c)(1)(B) 水区董事会成员无权代表水区缴费人,且董事会成员除其在担任董事会成员期间实际获得的利益外,无权主张其他利益。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7(c)(1)(C) 董事会剥夺水区资产的任何行为,应根据第116750节被视为篡改公共供水系统,并须承担该节规定的刑事处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7(c)(2) 在管理员任命后90天内,审计长应对水区进行案头审计或财务审查。州委员会应行使其法律授权以促进案头审计或财务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其占有水区财务记录的权力。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7(c)(3) 委员会关于水区解散或合并的任何决定,不受《政府法典》第57077.6节的规定约束,也不受任何其他抗议程序或选举要求的约束。委员会不得对承继机构施加任何要求抗议程序或选举的条件,如《政府法典》第5编第3部第4编(自第57000节起)和第5编(自第57300节起)分别所述。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7(c)(4) 如果委员会批准了由委员会发起的水区解散,则委员会在解散中指定的承继机构,经与委员会协商,可以征集提案、评估提交材料,并选择任何公共供水系统作为接收供水系统,并承担所有资产、负债、裁定水权、责任和服务义务,以向水区原辖区内现有和未来的缴费人提供零售供水服务。承继机构应代表水区原辖区内公众和缴费人的利益。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7(d) 州委员会可向管理员或南加州水补给区或委员会指定的承继机构提供额外资金,用于水区公共供水系统的紧急基础设施维修,而不论受此资金影响的任何设施的未来所有权。为本节之目的,“紧急基础设施维修”是指为保护水区服务对象的公众健康、安全和福祉而立即必要的维修。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7(e) 如果水区按照第116682节和第116684节的规定与接收供水系统合并,则水区被并入的辖区可包括洛杉矶县的未设市区域和康普顿市的已设市区域。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7(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7(f)(1) 根据(b)款任命的任何管理员、委员会指定接管水区的任何承继机构、向水区辖区提供服务的公共供水系统的任何接收运营方、收购水区的任何水务公司以及委员会,均不对过去或现有水区缴费人或通过水区消费水的人员就(g)款规定的临时运营期内水区的运营和供水提出的索赔承担责任,前提是其为取得水区辖区、运营水区或向水区辖区内的缴费人供水,已作出善意、合理且尽到普通注意的努力。

Section § 11668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主要关注租赁物业的家用井检测计划。这些计划免费提供水污染物检测,并由州政府机构资助或支持。如果带有家用井的租赁物业位于检测计划区域内,井的所有者必须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参与。他们需要申请污染物检测,同意分享检测结果,并将这些结果提供给租户。州委员会将在网上发布这些计划的信息,以提高公众意识,包括安全饮用水获取指南。如果检测显示水质不安全,符合条件的井所有者必须提供安全饮用水。重要的是,这些责任不应导致居民承担额外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8(a) 就本节而言,“检测计划”指一项由经州认可进行饮用水取样和分析的实验室执行的计划,该计划为家用井提供针对一种或多种主要或次要饮用水污染物的检测,免费向家用井所有者或由家用井供水的租赁物业居民提供,且由州委员会或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设立或获得其资助。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8(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8(b)(1) 为租赁物业供水的家用井所有者,如果其物业位于检测计划的范围内,则应在检测计划有能力的情况下参与该检测计划,并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8(b)(1)(A)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8(b)(1)(A)(i) 申请检测检测计划提供的所有主要和次要饮用水污染物。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8(b)(1)(A)(i)(ii) 如果检测计划提供新兴污染物检测,家用井所有者可以申请此类检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8(b)(1)(B) 在检测计划的能力范围内,按照检测计划的建议频率申请定期检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8(b)(1)(C) 提供进行检测所需的所有同意,以及经认可的实验室向州委员会、向州委员会维护的任何相关数据库、或向当地卫生官员或其他相关地方机构提交检测结果的同意,具体取决于检测计划共享检测数据的程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8(b)(2) 如果为租赁物业供水的家用井位于一个以上检测计划的范围内,该家用井所有者只需同时参与一个检测计划。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8(b)(3) 如果为租赁物业供水的家用井所有者不符合参与检测计划的资格,但租赁物业的居民符合资格,所有者应在检测计划允许的范围内,代表居民参与该检测计划。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8(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8(c)(1) 州委员会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有关适用检测计划的信息。该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8(c)(1)(A) 检测计划的范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8(c)(1)(B) 参与检测计划的资格。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8(c)(1)(C) 如何参与检测计划的信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8(c)(1)(D) 为租赁物业供水的家用井所有者遵守本节要求的义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8(c)(1)(E) 如何阅读和理解检测结果的信息。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8(c)(1)(F) 关于家用井用户如何获取安全饮用水的信息,包括通过州委员会、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或其他州机构提供的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8(c)(2) 州委员会应告知检测计划范围内的所有县有关检测计划的存在以及第 (1) 款所述的信息,并应鼓励相关地方卫生官员或其他相关地方机构,在检测计划范围内,与家用井所有者以及由家用井供水的租赁物业居民分享此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8(c)(3) 州委员会和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可以与地方机构和社区组织合作,宣传并教育家用井所有者以及由家用井供水的租赁物业居民关于检测计划和本节的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8(d) 在收到检测计划的检测结果后10天内,为租赁物业供水的家用井所有者应确保将检测结果以及委员会根据 (c) 款 (1) 项 (E) 目发布的可阅读和理解检测结果的信息,提供给租赁物业的现有居民。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8(e) 如果根据本节收集的检测结果显示超出任何主要饮用水标准,且家用井所有者或由家用井供水的居民符合根据 (c) 款 (1) 项 (F) 目确定的计划下提供安全饮用水的资格,家用井所有者应根据该计划向由家用井供水的居民提供安全饮用水。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8(f) 家用井所有者不得仅因本节的要求,收取任何费用,或增加对任何居民收取的任何费用、租金或其他费用。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88(g) 本节未对检测计划施加任何新的义务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