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6975

Explanation
本法律禁止任何人将死亡动物的尸体或屠宰场的废弃物丢弃到河流、小溪、池塘、水库或溪流等水体中。

Section § 116980

Explanation

本法律禁止在为社区供水的任何水源(如河流或湖泊)附近倾倒或放置马桶、化粪池、死动物或废物。其目的是确保没有废物进入并污染供水。

任何人不得将任何抽水马桶、茅厕、污水池或化粪池,或任何死动物尸体,或任何种类的废弃物,放置或投入到本州部分居民供水所用的任何河流、池塘、湖泊或水库内或其边界上,其方式可能导致抽水马桶、茅厕、污水池或化粪池的排水,或尸体、废弃物被水带走或进入水中。

Section § 1169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溪流、池塘、湖泊或水库的水用于公共饮用,你不能将厕所、污水坑、化粪池、动物尸体或任何废弃物留在你地产上这些水源的附近。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水污染。

Section § 1169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河流、池塘、湖泊或水库等水体附近饲养马匹、骡子、牛、猪、羊或任何牲畜等动物,如果这导致污染,并且该水体用于加州的公共供水。

Section § 1169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任何人允许马、牛、羊、猪、家禽等动物,或任何牲畜或家畜,污染本州居民用于或计划用于饮用的水源。

任何人不得导致或允许任何马匹、牛、羊、猪、家禽,或任何种类的牲畜或家畜,污染本州任何居民用于或拟用于饮用的水源或水源的支流。

Section § 117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为本州居民提供饮用水的溪流、池塘、湖泊或水库中沐浴,也不得从事任何会弄脏或污染这些水体的行为,除非法律允许。

任何人不得在为本州部分居民供水的任何溪流、池塘、湖泊或水库中沐浴,除非法律允许;亦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弄脏或污染任何此类溪流、池塘、湖泊或水库的水体。

Section § 117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有河流或流域的区域进行牲畜放牧,只要放牧不会使水对人们有害或不健康。

Section § 117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任何用于或旨在用于饮用的天然水源(如泉水、溪流、河流、湖泊、水库、水井或其他水域)中洗衣服是违法的。违反此法律被视为轻罪,可能导致最高90天的监禁、50至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每天违反此规定都算作一项单独的违规行为。

任何人在本州附近居民或任何城市、县或镇的居民用于或意图用于饮用目的的任何泉水、溪流、河流、湖泊、水库、水井或其他水域中洗衣服,即犯有轻罪,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90日,或处以不少于五十美元($50)但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并处此等罚款和监禁。
每日违反本条规定,构成一项单独的罪行。

Section § 11701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或忽视了部门为保持泉水、河流、湖泊或水井等水源清洁和饮用安全而制定的卫生规定,他们就犯了轻罪。

Section § 117020

Explanation
你不能建造、维护或使用任何深入到适合饮用水的地下水源的废井,除非你遵守法律中其他部分规定的具体规则。

Section § 117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任何城市、城镇或乡村取水点上游两英里范围内,将可用作住所的船屋或船只停泊或抛锚在用作饮用水源的河流或溪流中是违法的。但是,如果是在运输过程中必要时,允许停泊最长一天。

任何拟用作或可被用作住所、房屋、住宅或居所的船屋或船只的所有人、承租人、租赁人或占用人,或其代理人,在任何河流或溪流中停泊或抛锚,或允许其停泊或抛锚,且该河流或溪流的水域被任何城市、城镇或乡村用作饮用或生活用水,并且停泊或抛锚地点位于该城市、城镇或乡村供水系统从该河流或溪流取水的取水口或地点上游两英里范围内,均属非法。本条不适用于在运输过程中,必要时,且停泊或抛锚时间不超过一天的船屋停泊或抛锚。

Section § 117030

Explanation
如果存在与供人或动物饮用或家庭使用供水相关的违规行为,任何依赖该水源的人都可以请求法院制止该违规行为。州卫生部门也可以在法庭上采取行动。

Section § 117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人实施、维持或允许任何违反本法律规定的行为,都被视为公共滋扰,对健康有害。当局有权因其构成的威胁而迅速制止或清除它。

任何违反本条文任何规定而实施、维持或容忍的行为,均属公共滋扰,危害健康,并可作为此类滋扰予以即时清除。

Section § 117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拥有用于饮用水的水库的城市、县或公共机构,允许公众在这些水库及其周边土地上钓鱼。

城市、市县、区或其他公共机构,凡拥有或运营用于生活用水或饮用水目的的水库,可以向公众开放该水库及其周边土地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供钓鱼。

Section § 117045

Explanation
在允许公众在水库及其周边土地上钓鱼之前,负责该水库的机构必须确保钓鱼不会损害用于饮用和生活用途的水质。他们还必须从相关部门获得一份许可证,该许可证规定了公众钓鱼的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117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在那些对饮用水供应具有多重重要作用的水库中进行公共捕鱼,特别是那些用于调节日常用水、连接主要集水系统,或者在未经完全净化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向家庭供应生活用水的水库。

Section § 117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末端水库进行公众垂钓,但前提是部门必须确保饮用水水质得到保护,并且垂钓不会对其造成损害。部门必须评估所有可能的方法来保护这些水库的水质。如果水质因公众使用而受到威胁,部门可以暂时关闭水库以禁止垂钓,从而保护水质。

如果部门发现正在采取充分措施保护饮用水水质,并且公众垂钓不会对水质产生显著影响,则部门可以允许在任何末端水库进行公众垂钓。部门应审查在末端水库以及其他可能允许公众垂钓的水库上保护水质的所有可行措施。如果水质受到公众使用的威胁,部门可以在紧急情况下关闭任何末端供水水库以禁止公众垂钓。

Section § 117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拥有或运营水库的公共机构收取停车费和使用水库进行公共垂钓的费用。他们还可以与其他政府机构、私营公司或个人签订协议,管理和建造水库周围的必要设施。此外,该机构可以制定并执行垂钓和管理水库区域的规定。

Section § 117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公共机构在向公众开放钓鱼或娱乐的区域张贴其规章制度。他们还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这些规定。当规定修改时,必须刊登一份摘要,其中包含在线链接和完整文本的实际查阅地点。张贴和刊登这些规定被视为对所有人的充分通知。机构秘书或文员的宣誓书可以确认规定已正确刊登和张贴,作为这些规定已合法设立的初步证据。

公共机构应将规章制度副本张贴在向公众开放钓鱼及其他娱乐用途的区域,并应至少一次在水库全部或部分所在县发行的普遍报纸上刊登该规章制度,如果该县有报纸,否则应在公共机构所在区域内发行的普遍报纸上刊登。如果公共机构修订其规章制度,该公共机构应同样刊登其修订后的规章制度摘要,并附上互联网地址和可查阅修订后规章制度完整文本的实际地点。张贴和刊登应构成对所有人的充分通知。公共机构的秘书、文员或相应官员的宣誓书,证明规章制度已如此张贴和刊登,即为初步证据。经公共机构的秘书、文员或相应官员证明的规章制度副本,应为该规章制度已由公共机构依法制定之初步证据。

Section § 11707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公共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这将被视为轻罪。这些违规案件应在水库全部或部分所在的县的县高等法院审理。

Section § 117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第117040条至第117070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截至1957年9月11日或在此日期之前已对钓鱼或娱乐活动开放的饮用水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