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677(a) 地方政府应制定并维护辐射应急准备和响应计划,以保护核电站周围应急规划区内的公众。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677(b) 地方政府在应急规划区内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677(b)(1) 应急前准备,包括制定、维护和加强辐射应急响应计划和程序;维护应急管理组织和运作以及现场响应组织;与公用事业公司合作向地方政府组织提供培训;与公用事业公司合作提供公众信息和教育;维护基本通信系统;以及根据联邦要求和州计划与程序实施其他应急前准备措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677(b)(2) 管理羽流应急阶段响应行动;为应急响应提供可用资源;通知应急工作人员和公众;提供应急公众信息;做出防护行动决定并采取防护行动响应,以与公用事业公司和州合作提供公共卫生支持;提供辐射暴露控制;获取额外资源,并采取应急响应所需的其他行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677(b)(3) 在摄入途径阶段和恢复阶段参与州和地方政府联合决策过程;与州和联邦政府协调防护行动决定的实施;与州和联邦组织合作持续提供应急公众信息;以及为疏散区域的安全提供支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677(c) 在圣奥诺弗雷核电站,跨辖区规划委员会应指定一名讨论负责人,以促进核电站应急羽流应急阶段地方政府的防护行动决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677(d) 应急规划区内的地方政府可以请求应急规划区外辖区提供必要服务,以支持疏散的应急规划区人口。应急规划区内地方政府请求的服务可包括但不限于公众信息、集中照护、交通管理、疏散人员的辐射监测或去污,以及跨辖区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