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特此批准并认可某项协议,该协议名为“根据经修订的1954年《原子能法》第274条,美国原子能委员会与加利福尼亚州之间关于终止委员会在州内某些监管权力和责任的协议”,该协议于1962年3月9日由原子能委员会主席根据经修订的1954年《原子能法》(公法86-373)第274条的授权批准,并于1962年3月12日由加利福尼亚州州长根据第115120条的授权并符合该条规定批准;且本协议的条款应根据第115235条所载协议的第九条生效。
辐射控制法美国原子能委员会与加利福尼亚州协议
Section § 115230
本节讲述的是加利福尼亚州正式同意与美国分担对某些核安全和监管事务的控制权。该协议于1962年在加利福尼亚州与联邦原子能委员会之间达成,根据《原子能法》,允许该州承担此前由联邦政府管理的一些责任。该协议根据另一节中规定的具体条款生效。
核监管 原子能 联邦-州协议
Section § 115235
委员会与州之间的这份协议规定了委员会如何将部分监管职责移交给州,涉及某些核材料。然而,委员会将保留对核设施运营、核材料进出口以及某些类型处置的控制权,以及其他职责。
协议强调委员会与州之间在法规、许可和检查方面保持合作与沟通。它还旨在建立相互承认各方颁发的许可的互惠机制。
如果为了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必要时可以修订或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将在1962年特定立法行动后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正式终止。
该协议的条款如下:
Article I
除第二、第三和第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委员会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停止根据该法案第6、7、8章以及第161节在州内对以下材料行使监管权力:
A. 副产品材料;
B. 源材料;以及
C. 不足以形成临界质量的特殊核材料。
Article II
本协议不规定终止任何权力,委员会应保留对以下事项的监管权力与责任:
A. 任何生产或利用设施的建造和运营;
B. 从美国出口或进口副产品、源材料或特殊核材料,或任何生产或利用设施;
C. 将委员会法规或命令中定义的副产品、源材料或特殊核废料倾倒入海洋;
D. 委员会不时通过法规或命令确定,因其危害或潜在危害,不应在未经委员会许可的情况下处置的其他副产品、源材料或特殊核材料。
Article III
尽管有本协议,委员会仍可不时通过规则、法规或命令,要求任何含有源材料、副产品或特殊核材料的设备、装置、商品或其他产品的制造商、加工商或生产商,除非根据委员会颁发的许可或豁免许可,否则不得转让该产品的占有或控制权。
Article IV
本协议不影响委员会根据该法案第161 b.或i.款发布规则、法规或命令以保护共同防御和安全、保护受限数据或防止特殊核材料丢失或转移的权力。
Article V
州将尽最大努力保持其计划与委员会对同类材料的监管计划之间的持续兼容性。为此,州将尽最大努力及时告知委员会其法规、许可、检查和执法政策及标准的拟议变更,以及含有源材料、副产品或特殊核材料的产品设计和分销的拟议要求,并就此获得委员会的意见和协助。
Article VI
委员会将尽最大努力及时告知州其法规、许可、检查和执法政策及标准的拟议变更,并就此获得州的意见和协助。
Article VII
委员会和州同意,为第一条所列材料提供由另一方或任何协议州许可的相互承认许可,是可取的。因此,委员会和州同意尽最大努力制定适当的规则、法规和程序,以实现这种互惠。
Article VIII
如果委员会发现终止或暂停本协议是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所必需的,委员会可在向州提供合理通知和听证机会后主动,或应州长请求,终止或暂停本协议,并重新行使根据该法案赋予其的许可和监管权力。
Article IX
本协议经州法律批准后,应在1962年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构第一次特别会议休会后的第九十一天或1962年9月1日(以后者为准)生效,并保持有效,除非并直至根据第八条终止。
监管权力 核材料 副产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