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5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部门权力,在紧急情况下,如果有人不能安全处理电离辐射源或不遵守相关规定,部门可以控制这些辐射源,以防止潜在的危害。

Section § 115180

Explanation

本节将“去污”定义为将放射性污染降低到部门确定的安全水平的过程。目标是消除由受污染的物体、建筑物或区域引起的任何健康危害。部门将在其发布的任何命令中,设定为确保公众健康安全所需的具体清洁水平。

本章所称“去污”,是指将放射性物质的污染水平降低到部门认为合理必要的水平,以消除由任何物体、建筑物、构筑物或场所的污染所造成的对公众健康的危害。部门根据第115185条发出的任何命令,应规定污染需要降低到的水平,以消除对公众健康的危害。

Section § 115185

Explanation
如果建筑物或区域因放射性污染存在公共健康风险,部门可以命令控制人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防止他人使用,除非正在进行去污或妥善处置。在部门确认安全之前,不得继续使用。 如果控制人未遵守这些命令,部门可以接管该区域并自行处理去污工作。

Section § 115190

Explanation
如果卫生部门认为某个建筑物或物品因价值不高而无需进行清理,他们会书面通知负责人。负责人可以自行清理,但如果未能在15天内完成,部门可以将其作为放射性废物处理掉。

Section § 11519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个部门清理了被污染的物品、建筑物或区域,一旦清理完成,他们必须将其归还给在清理前拥有它的人。然而,造成污染的人必须支付清理费用,以及与扣押或处置该物品或场所相关的任何费用。

如果部门导致物品、建筑物、构筑物或场所被净化,部门应在净化完成后,将被扣押的物品或被查封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场所归还给在扣押或查封前控制该物品、建筑物、构筑物或场所的人。控制该物品、建筑物、构筑物或场所并对其污染负责的人,应向部门支付部门因查封和净化或查封和处置该物品、建筑物、构筑物或场所而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Section § 115200

Explanation
如果他人的疏忽导致了污染,他们可能需要承担清理或处置受影响财产的费用。部门可以采取法律行动,从该人那里追回这些开支。

Section § 115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对与环境污染相关的财产设定留置权,前提是财产所有人对污染负有责任。该留置权旨在追回政府在处理污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州政府必须在财产上张贴通知,并向县政府备案,才能使留置权生效。

一旦记录,该留置权的功能类似于对财产设定的判决留置权,最长可达10年,除非提前解除。如果部门认为解除或调整留置权不会危及所欠款项的收取,则可以这样做,并且这一行动将通过部门出具的证明书予以确认。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05(a) 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可对任何物体、建筑物、结构或场所设定留置权,以追偿部门在执行第115185、115190、115195或115200条规定时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成本,前提是该财产或其中任何权益的所有人是造成污染的责任人,且留置权以该责任人所拥有的权益为限。部门应在被扣押或查封的任何物体、建筑物、结构或场所上张贴留置权通知或拟设定留置权通知,并应将留置权通知或拟设定留置权通知提交至其所在县的县记录官备案。
留置权须待留置权通知(其中应详细指明财产、受留置权约束的权益、财产的登记所有人姓名以及留置权金额)在该财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官办公室记录后方可生效。记录后,该留置权应具有与对非免于执行的不动产设定的判决留置权相同的效力、作用和优先权,但其仅附着于通知中描述并由部门扣押或查封的财产,并自通知记录之日起持续10年,除非提前解除或以其他方式解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05(b) 如果部门认定所欠金额已通过对其他财产设定的留置权获得充分担保,或者解除或次序化留置权不会危及所欠金额的收取,则部门可随时解除根据(a)款设定的留置权所约束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或将该留置权次于其他留置权和产权负担。部门出具的证明书,证明任何财产已从留置权中解除或留置权已次于其他留置权和产权负担,应作为该财产已解除或留置权已按证明书规定次序化的确凿证据。

Section § 115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检察官、县检察官或总检察长,在发生本章违规行为时,提起民事诉讼,以执行罚款或要求法院发布禁令等命令。如果市检察官或县检察官胜诉并获得金钱罚款,这笔钱将归该市或该县所有。然而,如果是由总检察长胜诉,这笔钱将存入州的普通基金。如果未收取任何罚款,该市或该县将不会从州政府获得任何资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10(a)  在本章发生、已发生或将发生的任何违规行为的城市检察官或县检察官,或应部门请求的总检察长,可代表加利福尼亚州人民提起为执行本章所必需的任何民事诉讼,包括但不限于强制执行留置权、获得禁令或处以民事罚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10(b)  如果判处民事罚款且诉讼由市检察官或县检察官提起,罚款应直接支付给该市或该县。如果未判处或未支付罚款,或两者皆是,州政府无义务向该市或该县支付任何款项。
如果判处民事罚款且诉讼由总检察长提起,罚款应存入普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