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71(a) 就本条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71(a)(1) “联邦法案”指《清洁空气法》(42 U.S.C.A. Sec. 7401 et seq.),经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P.L. 101-549)修订,并可能进一步修订的《清洁空气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71(a)(2) “个人”指,尽管有第114985条(c)款的规定,任何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号、协会、信托、遗产、公共或私人机构、团体、机构、本州的政治分区,以及任何其他州或其政治分区或机构,上述任何法律继承人、代表、代理人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美国核管理委员会、能源部或其任何继承者,以及其他联邦机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71(b) 除第115271.4条(b)款另有规定外,联邦法案第112条(42 U.S.C.A. Sec. 7412)以及《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1章C分章A子部分(自第61.01条起)中规定的定义应适用于本条以及根据本条通过的任何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