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52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如果加利福尼亚州发生核事故,核电站运营者与应急响应官员之间能够进行快速有效的沟通。

Section § 1152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运营装机容量为50兆瓦或以上核电站的私营和公营事业机构安装一套自动化警报系统。该系统将在加州州立预警中心触发警报,复制核电站内的特定警报,例如应急冷却系统和辐射泄漏警报。

该系统必须在法律颁布后12个月内安装完毕,且每个核电站的安装成本不应超过20万美元。核电站运营商负责维护费用。

核电站的警报系统应按照核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运行,但必要的维护或测试期间除外。当警报系统启动时,应急服务办公室必须立即通知地方官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80(a) 每个私营和公营的公共事业机构,凡运营装机容量为50兆瓦或以上的核电站,均应安装一套自动化警报系统,该系统将在应急服务办公室的加州州立预警中心启动警报,其方式由该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和适当的县级应急服务机构协商确定。该自动化警报系统应复制每个核电站控制室中的以下警报: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80(a)(1) 安全注入启动(应急堆芯冷却系统运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80(a)(2) 放射性气体排放烟囱监测器的高辐射警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80(b) 该自动化警报系统应在本章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投入运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80(c) 在任何情况下,遵守本条规定的资本成本不得超过每个核电站二十万美元 ($200,000)。每个核电站的运营商应负责任何维护或经常性费用。私营事业机构根据本条支出的资金应由公共事业委员会批准用于费率制定目的。公营公共事业机构应将根据本条支出的资金纳入其费率中。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80(d) 自动化警报系统应在核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运行许可证条款要求每个核电站控制室中的相应警报投入运行时投入运行,但维护、修理、校准或测试所需的时间除外。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80(e)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要求进行可能与核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运行许可证条件相冲突的工厂改造或操作,或与核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活动相冲突。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80(f) 应急服务办公室应在本条规定的自动化警报系统启动后,立即通知相关地方官员。

Section § 11528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即使本章其他部分提及不同的程序,核电站运营商仍须按照其他法律的要求,将某些事项告知地方当局。

Section § 1152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核设施没有遵守本章的规定,就不能仅仅因为这个原因,通过打官司或行政程序来阻止它启动或运行。

Section § 1152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洪堡湾核电站。如果该电厂未运行,则地方应急计划无需满足新的应急要求,直到发生两件事:核管理委员会(NRC)表示该电厂符合抗震安全标准,或解除1976年的旧限制。

一旦核管理委员会采取上述任何一项行动,县政府必须在180天内提交一份更新的应急计划以供审查。应急服务办公室在计划提交后有90天时间批准最终计划。

如果洪堡湾核电站在本节生效之日未运行,则其地方应急计划无需满足《政府法典》第8610.5节修订的应急响应计划要求,直到核管理委员会确定该电厂符合核管理委员会的抗震安全标准,或直到核管理委员会发布命令,撤销其1976年5月21日命令中对洪堡湾核电站施加的限制。
如果核管理委员会确定洪堡湾核电站符合核管理委员会的抗震安全标准,或发布命令撤销其1976年5月21日命令中的限制,则一份符合《政府法典》第8610.5节要求的县级应急计划草案应在确定或撤销之日起180天内提交给应急服务办公室进行审查。在提交县级应急计划草案后90天内,应急服务办公室应完成最终计划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