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066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食品标签在任何方面是虚假或误导性的,则被视为不当标注。食品标签必须真实准确。

Section § 1106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本州食品加工设施中生产、包装或储存的食品,如果该设施未正确注册,则被视为不合格产品,但专门处理干豆的设施除外。

Section § 1106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食品的标签不符合联邦营养标签规定,则该食品被视为贴错标签。根据联邦法律免除这些规定的食品,在本节下也获得豁免。

任何食品如果其标签不符合联邦法案第403(q)条(美国法典第21卷第343(q)节)所规定的营养标签要求以及根据该法案通过的法规,则该食品被视为贴错标签。任何根据联邦法案免除这些要求的食品,也应在本节下获得豁免。

Section § 1106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食品标签必须符合联邦指导方针中关于营养和健康声称的特定要求。如果食品的标签不符合这些标准,则被视为贴错标签。在联邦层面免除这些要求的食品,根据本法律也同样免除。

任何食品如果其标签不符合联邦法案第 403(r) 条 (21 U.S.C. Sec. 343(r)) 所规定以及根据该法案通过的法规中关于营养成分或健康声称的要求,则被视为贴错标签。任何根据联邦法案免除这些要求的食品,也应在本节下获得豁免。

Section § 1106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食品产品的标签不符合联邦关于食品过敏原标签的要求,则被视为不当标注。这些要求在联邦法律第403(w)节中有详细说明。然而,如果某种食品根据联邦法律被豁免这些要求,那么根据这项加州法律,它也同样获得豁免。

Section § 110674

Explanation
如果食品标签不符合另一项法律中关于巴氏杀菌带壳蛋标签的具体规定,那么这些食品就被认为是误导性的或虚假标注的。

Section § 110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包含两项关键信息。首先,标签必须显示食品制造商、包装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其次,它必须准确说明产品内含多少量,无论是按重量、度量还是计数。

内容物数量的说明方式允许有轻微偏差,并且关于如何显示这些信息的规定以及针对小包装的一些例外情况,将由具体法规决定。

任何包装形式的食品,如果其标签不包含以下所有信息,则属于不当标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675(a) 制造商、包装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营业地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675(b) 以重量、度量或计数表示的内容物数量的准确说明。
针对 (b) 款要求的合理偏差应予允许。 (b) 款所要求信息的放置和显著性要求,以及针对小包装的豁免,应根据根据第 110100 和 110380 条通过的法规予以制定。

Section § 1106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食品的标签或包装不符合法律中规定的具体规则(特别是从第 110290 条开始的规定),则该食品被视为虚假标识。

任何食品,如果其标签或包装不符合第 4 章(从第 110290 条开始)的要求,则属于虚假标识。

Section § 1106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食品产品以其他食品的名称出售,或者如果它是已确立身份标准的食品的仿制品,但没有明确地将自己标记为“仿制品”并紧随其后标明所仿制食品的名称,则该食品产品被视为标签不实。

Section § 110690

Explanation
如果食品包装的设计或填充方式可能欺骗消费者,那么这种包装就被认为是具有误导性的,从而属于不当标注。

Section § 1106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糖果按重量计酒精含量超过0.5%,则必须在其包装上清楚标明此信息。否则,该糖果将被视为错误标注。

任何食品,如果是糖果且按重量计酒精含量超过1/2的1%,并且该事实未在食品标签上标明,则该食品属于错误标注。

Section § 1107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种加工食品具有潜在危险性,并且需要45华氏度或更低温度冷藏才能保持安全,那么它必须贴有清晰的标签,上面写着“易腐品,请冷藏”。如果没有这个标签,该食品就被认为是错误标注的。

Section § 110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食品标签上必须有的重要信息,与标签上的其他内容相比,不够清晰易读,那么这种食品就被认为是标识不当。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普通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时,能够轻易地看到并理解这些信息。

任何食品,如果根据本部分要求出现在标签或标识上的任何文字、声明或其他信息,与标签或标识中的其他文字、声明、设计或图案相比,未能显著且醒目地放置在标签或标识上,以至于在购买和使用的通常条件下,普通个人不太可能阅读和理解,则该食品属于标识不当。

Section § 110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种食品被声称是具有明确身份标准的特定类型食品,但其标签未显示正确的名称或不符合这些标准,则该食品被视为“虚假标注”。

Section § 110715

Explanation
如果一种食品声称符合特定的质量或填充标准,但实际上未能达到,那么它就被认为是虚假标注。如果食品不符合这些标准,其标签必须按照特定的法规指南,清楚地说明该食品低于标准。

Section § 110720

Explanation
如果一种食品产品没有官方标准来界定它是什么,那么它的标签上必须标明其通用名称或常用名称。如果没有这种清晰的标签,该食品就会被视为标识不当。

Section § 1107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由多种成分制成的食品,其标签上必须列出每种成分的常用名称。如果食品是含有果汁或蔬菜汁的饮料,则必须在标签上清楚标明果汁或蔬菜汁的总百分比。某些香料和着色剂不需要单独列出名称,除非它们是作为香料、调味剂或着色剂出售的。

当遵守这些规定不切实际或导致欺骗时,可以设立例外情况。部门在制定本法律的规定时应考虑联邦法规。

本法律中的“食品”一词包括肉类但不包括酒精饮料,并且不适用于餐厅提供的食品或作为牛奶或乳制品出售的食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725(a)  任何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制成的食品,除非其标签上清楚标明每种成分的常用名称或惯用名称,并且如果该食品声称是含有蔬菜汁或果汁的饮料,则应在信息面板上以适当的显著方式声明该食品中果汁或蔬菜汁的总百分比,否则即为虚假标识。任何根据第 (110090) 条无需认证的香料、调味剂或着色剂,除非作为香料、调味剂或着色剂出售,否则可以被指定为香料、调味剂或着色剂,而无需分别列出每种名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725(b)  当遵守本条的任何要求不切实际或导致欺骗或不公平竞争时,部门可以设立豁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725(c)  在制定与本条相关的任何法规时,部门应考虑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根据联邦法案所含权力制定的现行法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725(d)  尽管有第 (110040) 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本条中使用的“食品”一词包括但不限于肉类。“食品”一词不包括任何酒精饮料。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725(e)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餐厅在其经营过程中,在其场所内或场所外出售供消费的食品,也不适用于任何牛奶或乳制品。

Section § 1107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食品是在顾客购买时现场包装的,那么某些食品标签要求就不适用,前提是配料以其他经批准的方式告知顾客。

Section § 11073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食品被宣传为特殊膳食用途,但其标签上没有必要的维生素、矿物质或其他膳食信息,则该食品被视为虚假标注。这些标签信息是强制要求的,旨在帮助消费者了解该食品对于特定膳食需求的价值。

Section § 110740

Explanation
如果食品含有未在标签上披露的人工香料、色素或化学防腐剂,则该食品被视为标签不符规定。相关部门可以允许某些豁免。

Section § 1107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种配料旨在成为某种食品的一部分,并且按照指示使用它会导致最终菜肴不安全或被虚假标注,那么该配料就被视为错误标注。

Section § 110750

Explanation
如果食品中含有的着色剂不符合特定的法律标准,则该食品被视为标签不当或标识不当。

Section § 110755

Explanation
如果食品的包装或标签违反了与第108685条或第108700条下的特定法规相关的任何规定,则该食品被视为“不当标识”。
任何食品,如果其包装或标签违反了根据第108685条或第108700条发布的适用法规,则属于不当标识。

Section § 1107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生产、销售、交付、持有或供销售任何标签不正确或有虚假宣传的食品,都是非法的。

Section § 1107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对任何食品产品进行虚假标注或提供虚假信息都是非法的。

任何人虚假标注任何食品均属违法。

Section § 110770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接收或试图分销任何标签不实或包装/展示具有误导性的食品是违法的。

Section § 110775

Explanation
你不能更改或移除食品标签,或做任何可能使标签产生误导或不正确的事情。如果这样做导致食品看起来是虚假标注的,那就是非法的。

Section § 110790

Explanation

拟用于出口的食品,如果符合三个条件,就不会被视为虚假标注:它们符合外国买家的规格、遵守进口国的法律,并且贴有表明其用于出口的标签。但是,如果该食品在美国境内销售,这些豁免则不适用。

任何拟用于出口的食品,如果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则不应被视为本部分项下的虚假标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790(a)  其符合外国购买者的规格。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790(b)  其不与进口国的法律相冲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790(c)  其在运输包装外部贴有标签,表明其拟用于出口。
如果该物品在国内商业中出售或要约出售,本条不应使其免除本部分的任何规定。

Section § 1107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制定关于鲑鱼和其他海产品命名和描述的规定。在制定这些规定之前,他们必须与包括渔业和狩猎部门以及行业专业人士在内的各种团体进行沟通。任何新规定都不得与已确定的鱼类名称或美国鱼产品标准相冲突。重要的是,餐馆在菜单或广告中,不被要求使用比鱼类通用科名更具体的名称。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795(a) 部门可以制定法规,命名和描述鲑鱼以及其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鱼类或其他海产品特性。在制定这些法规之前,部门应咨询渔业和狩猎部、渔业和水产养殖联合委员会、消费者、商业渔民、水产养殖者以及海产品加工商、批发商、餐馆经营者和其他零售商。部门不得制定与渔业和狩猎部根据《渔业和狩猎法》第8023条指定的任何鱼类的通用名称相冲突的法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795(b) 除了(a)款所要求的咨询外,部门还应咨询并征求该款中提及的各团体的建议,关于是否可能需要或期望制定任何进一步影响海产品标签的立法或法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795(c) 根据本节通过的任何法规不得偏离相关的美国标准,如果所指定的鱼类或海产品是根据美国标准作为标准化产品包装或加工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795(d) 本节或根据本节通过的法规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任何餐馆在菜单或广告中使用超出任何鱼类或海产品通用科名的名称。

Section § 1108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市场或冷冻食品储藏厂销售的牛肉、小牛肉、羊肉或猪肉零售肉块的标签,必须清楚标明肉的种类、其来源的动物主要部位(主要分割部位)以及零售名称。但是,此规定不适用于碎牛肉、汉堡肉、无骨炖肉、方块牛排、香肠或汤骨。

“主要分割部位”指的是动物的特定部位,例如肩肉或里脊肉,不同种类动物的分割部位有所不同。如果肉块并非源自这些主要部位,则只需标明种类和零售名称。销售贴有虚假标签的牛肉肉块是违法的,并被视为虚假标识行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00(a)  在零售食品生产和销售机构或冷冻食品储藏厂中出售的任何牛肉、小牛肉、羊肉或猪肉零售肉块的任何标签,应清晰标明其种类(牛肉、小牛肉、羊肉或猪肉)、其来源的主要分割部位以及零售名称。
本节不适用于碎牛肉或汉堡肉、无骨炖肉、方块牛排、香肠或汤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00(b)  “主要分割部位”仅包括以下各类肉品:
牛肉
小牛肉
羊肉
猪肉
 牛肩肉
 小牛肩肉
 羊肩肉
 猪肩肉
 牛肋排
 小牛肋排
 羊肋排
 —
 牛里脊
 小牛里脊
 羊里脊
 猪里脊
 牛腱
 小牛腱
 羊腱
 —
 牛腩
 小牛胸肉
 羊胸肉
 —
 牛腹肉
 小牛胸肉
 羊胸肉
 —
 牛腩侧
 小牛腹肉
 —
 —
 牛后腿肉
 小牛后腿肉或小牛腿肉
 羊腿肉
 猪腿肉或火腿
非源自上述主要分割部位的肉块,只需标明种类和零售名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00(c)  任何人在零售食品生产和销售机构或冷冻食品储藏厂中销售或要约销售任何违反本节规定贴标的牛肉零售肉块,均属违法并构成虚假标识。

Section § 110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商店出售的任何碎牛肉或绞牛肉(包括汉堡肉)必须在标签上清楚标明最大脂肪含量,并使用“脂肪含量不超过__%”的字样。脂肪含量绝不能超过30%;但如果是来自“牛肩肉”部位的牛肉,如果相应地贴有标签,则上限为26%。

如果使用“瘦肉”或“超瘦”等词语来描述牛肉,则脂肪百分比也必须显示,可以在标签上或附近的标牌上。来自“牛霖肉”或“牛里脊肉”部位的牛肉,如果除了原切部位名称外,没有提及瘦肉含量或其他与脂肪含量相关的品质描述,则无需标明脂肪百分比。但如果提及了瘦肉含量或任何其他品质描述,则必须标明脂肪含量。

如果这些规定未被遵守,该产品将被视为虚假标识,不得合法销售。

 (a)  除非本节另有规定,在任何零售食品生产和销售机构或冷冻食品储藏厂出售的碎牛肉、绞牛肉或汉堡肉,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广告宣传、贴标签或以其他方式声称或暗示其品质、相对瘦肉含量或脂肪含量,除非标签、广告或其他表述准确披露其最大脂肪含量,并标明“脂肪含量不超过__%”。但是,任何碎牛肉、绞牛肉或汉堡肉的脂肪含量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30%;但如果使用原切部位名称,则由牛肩肉(chuck)原切部位加工的碎牛肉、绞牛肉或汉堡肉的脂肪含量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26%。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05(b)  不得在标签上包含诸如但不限于“纯净”、“超瘦”、“优质”、“豪华”或类似描述品质、瘦肉含量或脂肪含量的名称,除非标签上还包含(a)款规定的脂肪重量标识。但是,作为在标签上包含脂肪重量标识的替代方案,本节要求的脂肪重量标识可以通过放置在展示碎牛肉、绞牛肉或汉堡肉的柜台旁边的标牌来披露。该标牌应在潜在购买者清晰可见的范围内,并以粗体字显示(a)款规定的适当标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05(c)  由牛霖肉(round)或牛里脊肉(sirloin)原切部位加工的碎牛肉、绞牛肉或汉堡肉,如果除了产品来源的原切部位外,没有提及瘦肉含量或与脂肪含量相关的其他品质标识,则无需披露最大脂肪含量。如果提及瘦肉含量或任何其他与脂肪含量相关的品质标识,则最大脂肪标识应为(a)款规定的脂肪重量标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05(d)  任何人在零售食品生产和销售机构或冷冻食品储藏厂销售或要约销售违反本节规定贴标签的碎牛肉、绞牛肉或汉堡肉,均属非法行为,并构成虚假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