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登记
Section § 110460
Section § 110462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在按照本条规定申请或续期注册时,故意撒谎或隐瞒重要信息是违法的。
Section § 110466
本法律条款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相关部门将利用注册费资金检查加州的食品加工设施。检查的重点是根据所处理食品的公共健康风险以及设施过去的合规历史,确保其符合健康和安全标准。
自2001年1月1日起,加州每个已注册和新建的食品加工设施都必须每年接受检查。新建设施在获得注册前必须接受检查。然而,这些检查的数量和频率可以根据设施的风险评估进行调整。
该法律还允许进行额外的复检,以解决持续存在的违规行为或批准新注册,复检服务每小时收费100美元。
Section § 110467
Section § 110469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产品中含有工业大麻的批发食品生产设施必须注册,并遵守高质量的生产规范。
此外,工业大麻不得用于膳食补充剂或食品产品中,除非满足两个条件:它必须来源于一个拥有受监管大麻项目并确保安全的地方,并且大麻种植者必须遵守当地法律并信誉良好。
Section § 110470
每年,食品加工设施必须完成注册申请并支付不可退还的费用。费用根据设施的规模和员工人数而异。对于较小的设施和较少的员工,费用起价较低,并根据规模和劳动力规模增加。此外,如果注册费未按时支付,每月将加收1%的罚款。费用每年根据具体规定进行调整。
Section § 110471
从2006年1月1日开始,部门被要求将加工食品设施的注册费提高15%。此外,所有从事加工食品生产、包装或储存,并遵守特定联邦法规的企业,每年必须额外支付250美元的费用。
这些费用所得的款项将存入食品安全基金。该基金用于资助对那些具备必要安全计划和程序的设施进行检查和审查,以确保食品安全标准的维护。
Section § 110472
这项法律要求在加州制定、实施和评估一项加工食品计划。负责部门将与卫生主任、食品加工业代表以及包括洛杉矶、橙县和圣贝纳迪诺在内的当地县卫生部门,以及弗农市合作。该计划必须考虑法律相关章节中列出的所有方面。
Section § 11047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持有加工食品的制造、包装或储存的有效注册,你仍然需要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中特定条款和部分规定的其他许可、注册或认证要求。即使你持有多项许可或注册,你也只需支付其中费用最高的一项。但是,你仍需支付罐头厂检查费和有机加工食品注册费等额外费用,这些费用不包含在你的标准注册费中。
Section § 110475
如果你根据本条规定进行了注册,那么注册申请上的任何信息发生变化时,你必须立即告知主管部门。
Section § 110480
本法律解释了某些食品加工、包装或储存活动何时可免除注册要求。这些豁免适用于仅临时储存非危险加工食品不超过七天以供进一步运输的个人,以及从事由特定许可证(如瓶装水许可证、宠物食品许可证或罐头厂许可证)授权的活动的人员。某些企业,例如不符合特定销售和标签标准的食品设施,也获得豁免。此外,提供超出这些活动范围的食品相关服务的实体必须遵守《加州零售食品法典》。本节还明确指出,加州某些县市保留检查权。
Section § 110485
如果你在加州生产、包装或储存加工食品,你需要向州政府支付100美元的食品安全费。这笔费用是除了其他费用之外的。如果你错过了付款截止日期,每月将额外欠款10%。
州政府将这笔钱用于资助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项目,这些项目旨在预防微生物污染,并与食品加工业合作开展。
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如果你的业务只涉及面粉加工、干豆加工或大米干燥/碾磨,则无需支付。年收入在2万美元或以下的小企业也可能符合困难豁免的条件。
Section § 110490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为他人检测食品农药残留的实验室都必须根据特定法规获得认证。但是,政府运营的实验室以及进行研究或内部检测的非商业实验室则无需遵守此规定。根据另一项特定法规已获得认证的实验室,在1992年1月1日之前无需遵守本规定。此外,那些不强制要求获得认证的实验室仍可自愿申请认证。这项法规于1991年1月1日或在某些法规最终确定后60天(以较晚者为准)生效。
Section § 110495
在加州,如果实验室发现食品中的农药残留没有既定容许量或超出限值,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这也适用于法规不允许使用的物质。相应的发现应根据食品类型发送给不同的州部门:初级农产品和乳制品报告给食品和农业部,初级农产品也报告给农药管理部,所有其他食品报告给州卫生服务部。
“贸易流通渠道中”一词指的是初级农产品离开农场以及加工食品离开加工商控制的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