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掺假食品
Section § 11054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食品含有有害物质,使其食用不安全,则该食品被视为掺假。但是,如果这种有害物质是天然存在的,并且其含量不会构成健康风险,那么该食品就不被视为掺假。
Section § 110550
如果食品中含有根据特定指南被认为不安全的额外有害或有毒物质,则该食品被视为掺假。
Section § 110552
这项法律要求对糖果进行监管,以确保其不含铅等有害物质。糖果包括含有辣椒、罗望子或其他有风险成分的供个人食用的产品。
法律将“掺假糖果”定义为糖果或其包装中铅含量超过自然限度的产品。这些自然限度通过协商和标准设定,并且应通过良好的生产实践实现。自然存在的铅含量不应包括来自农业来源或污染的铅。
卫生部门负责监督糖果检测和认证流程,以确认产品未掺假,并定期审查标准以纳入科学进步。如果发现糖果铅含量超标,将发布健康警示,并通知相关制造商,禁止其销售或分销该糖果,直到重新检测并确认安全为止。
如果糖果最初被发现掺假,制造商可以自费要求重新检测。明知故犯销售掺假糖果将处以罚款,部门可以向有责任方追回检测所产生的费用。
该法律还确保这不干扰其他与产品安全相关的法律义务和行动,但对本法规下的违规行为增加了具体的处罚。
Section § 110555
Section § 11056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食品含有任何有病、受污染、脏污、变质或腐烂的物质,或者不适合食用,就被认为是掺假食品。
Section § 110565
Section § 110570
Section § 110585
本法律规定,如果符合某些条件,食品即被视为“掺假”。这些条件包括:如果食品中有价值的部分被移除,如果用其他物质替代,如果食品的损害被隐藏,或者如果添加任何物质以误导人们关于其重量、品质或价值。
Section § 110590
本法律规定了糖果(甜食或糖果)在何种情况下被视为“掺假”或不适合食用。首先,如果糖果内部有任何非营养性物体,则视为掺假,除非该物体具有实用价值且无害。其次,如果糖果按重量计含有超过5%的酒精,也视为掺假。
此外,如果糖果含有任何非营养性物质,则视为掺假,除非该物质是安全的,并在糖果的制造、包装或储存中用于实际目的,且不会误导消费者或违反其他法律。相关部门可以制定关于哪些非营养性物质可以使用的规定,以避免混淆。
Section § 110597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葡萄酒的铅含量超过十亿分之150,则被视为掺假,除非该葡萄酒是在1994年1月1日之前装瓶的。此外,如果葡萄酒的金属箔帽含有超过干重0.3%的铅,同样被视为掺假,除非享有类似的豁免。
只有州政府机构,如食品药品分局和总检察长办公室,以及地方卫生官员和检察官,才能对违反《葡萄酒安全法》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零售商和食品设施在违规方面享有特定的法律保护,但在人身伤害或未能发出警告的案件中不受影响。
Section § 11060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鲜肉含有未经相关农业或卫生部门批准的任何防腐剂或化学物质,则被视为“掺假”。这意味着只能使用经批准的物质来确保肉类的保鲜和安全。
Section § 110605
Section § 110611
本法律规定,膳食补充剂、食品或饮料可以包含工业大麻,而不会被视为“掺假”,除非有其他特定法律另有规定。只要大麻及其成分(如大麻素)符合特定的安全和质量标准,它们的销售就不会仅仅因为含有大麻而受到限制或禁止。
Section § 110615
本法律规定,在测定某些产品的脂肪含量时,所使用的方法必须是官方分析化学家协会当前认可的方法。这包括对其方法的任何更新或补充。
Section § 110630
这项法律规定,在任何商业场合,接收、交付或提议交付受污染或不安全的食品都是非法的。
Section § 11063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针对特定条款中提及的某些物质有法规生效,那么任何符合该法规、含有或带有该物质的食品,将不会被标记为掺假食品。简而言之,只要该物质受到法规管制,它就可以存在于食品中。
Section § 110640
Section § 110645
Section § 110655
本节解释,根据加州法律,用于出口的食品如果满足三个条件,则不被视为“掺假”或不纯:它符合外国买家的规格,它遵守进口国的法律,并且其包装上标明用于出口。
然而,如果同一种食品在美国境内销售,它必须符合所有当地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