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101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本法律语境中谁被视为“卫生官员”。它指的是由县委员会、市政府、市县政府或地方卫生区委员会任命的卫生官员。这些任命是根据法律中规定这些角色的具体条款进行的。

“卫生官员”,在本条中,指由县监事会根据第101000条、由市管理机构根据第101460条、由市县管理机构或由地方卫生区委员会根据原第940条任命的卫生官员,该原第940条经1959年法规第380章第3条规定对任何现有区域继续有效。

Section § 111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卫生部门在拥有足够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且其请求获得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执行与零售食品场所相关的规定。执行范围仅限于他们特定的区域。

部门应卫生官员的请求,可以授权市、县、市县或地方卫生区的当地卫生部门执行本部分以及根据本部分通过的、涉及零售食品场所(按法规定义)的法规,如果部门认定当地卫生部门拥有足够且经过适当培训的人员来执行此任务。该执行范围应限于当地卫生部门管辖的区域。

Section § 1110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部门在正式听证后发现某个地方卫生部门没有正确执行相关的卫生法规,或者没有足够合格的工作人员来有效履行其职责,则可以取消其先前给予该部门的批准。

部门可以撤销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授权,如果其在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的听证后认定,根据本条授权的当地卫生部门未执行本部分或根据本部分通过的法规,或不再拥有足够合格的工作人员来执行。

Section § 111030

Explanation

加州的当地卫生部门在获得必要授权后,可以检查、抽样和检测食品以确保其安全。如果他们发现食品不安全或标签不正确,可以暂时扣押,并在必要时销毁。他们还可以举行非正式听证会,并与法律机构合作解决这些问题。

经部门授权执行本部分的当地卫生部门,可以进行检查、抽取样品、进行实验室检验、施加和解除禁运、举行非正式听证会、向地方检察官证实事实,并提起对被发现掺假或虚假标识食品的没收、查禁和销毁程序。该行动应以当地卫生部门所属的市、县、市县或区的名义提起,并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以及部门根据本部分通过的法规。

Section § 111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卫生官员及其副手与食品药品局检查员相同的权力。这意味着他们在执行与健康和安全相关的检查和法规方面拥有相似的职权。

Section § 111040

Explanation
如果一项检测或检查显示本部分下的某项规定被违反了,那么必须向提供样本或担保产品的个人或公司提供一份书面通知,说明违规情况并附上检测结果。

Section § 111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卫生官员必须安排一次非公开的非正式听证会,在听证会上,相关方可以陈述他们的案情。他们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书面通知各方。听证会将侧重于事实问题,各方可以亲自出席或由律师代理。在听证会上,他们可以提供证词并提交证据,以证明检查或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卫生官员应确定非正式听证会的时间,在此听证会上,当事方可在其本人或其代表面前陈述。书面通知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送达相关当事方。非正式听证会应为非公开性质,且仅限于事实问题。可亲自或由律师出庭。可听取证词并提交证据,以证明进行检查或分析的人员所作调查结果的正确性。

Section § 1110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卫生官员的检查或分析是正确的,或者在收到适当通知后有人没有出庭,卫生官员可以将调查结果报告给地区检察官。重要的是,在听证会结束之前,任何内容都不会被公布。

如果检查或分析被发现是正确的,或在已正式发出通知后任何一方未能出庭,卫生官员可将所发现的事实证明给该县的地区检察官。在听证会结束之前,不得进行任何公布。

Section § 111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本条引入了一种新的执行规则的方式,而不会废除或修改本章中的任何现有法律。它只是一种额外的方法,而不是替代。

Section § 111060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州部门先前授予地方卫生部门执行特定卫生法规的任何授权仍然有效,不受本法律的更改。

Section § 111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制定规则,以有效管理地方卫生部门。这些规则可以包括需要报告的活动,以及所需工作人员的资格和数量等内容。

部门可以制定其认为充分实施本条所必需的、与地方卫生部门运作相关的规章,包括但不限于与活动报告以及人员数量和资格相关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