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地方执法
Section § 111015
本节定义了在本法律语境中谁被视为“卫生官员”。它指的是由县委员会、市政府、市县政府或地方卫生区委员会任命的卫生官员。这些任命是根据法律中规定这些角色的具体条款进行的。
“卫生官员”,在本条中,指由县监事会根据第101000条、由市管理机构根据第101460条、由市县管理机构或由地方卫生区委员会根据原第940条任命的卫生官员,该原第940条经1959年法规第380章第3条规定对任何现有区域继续有效。
卫生官员 县监事会 市政府
Section § 111020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卫生部门在拥有足够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且其请求获得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执行与零售食品场所相关的规定。执行范围仅限于他们特定的区域。
部门应卫生官员的请求,可以授权市、县、市县或地方卫生区的当地卫生部门执行本部分以及根据本部分通过的、涉及零售食品场所(按法规定义)的法规,如果部门认定当地卫生部门拥有足够且经过适当培训的人员来执行此任务。该执行范围应限于当地卫生部门管辖的区域。
卫生部门授权 地方卫生执法 零售食品场所
Section § 111025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部门在正式听证后发现某个地方卫生部门没有正确执行相关的卫生法规,或者没有足够合格的工作人员来有效履行其职责,则可以取消其先前给予该部门的批准。
部门可以撤销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授权,如果其在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的听证后认定,根据本条授权的当地卫生部门未执行本部分或根据本部分通过的法规,或不再拥有足够合格的工作人员来执行。
授权撤销 地方卫生部门 人员不足
Section § 111030
加州的当地卫生部门在获得必要授权后,可以检查、抽样和检测食品以确保其安全。如果他们发现食品不安全或标签不正确,可以暂时扣押,并在必要时销毁。他们还可以举行非正式听证会,并与法律机构合作解决这些问题。
经部门授权执行本部分的当地卫生部门,可以进行检查、抽取样品、进行实验室检验、施加和解除禁运、举行非正式听证会、向地方检察官证实事实,并提起对被发现掺假或虚假标识食品的没收、查禁和销毁程序。该行动应以当地卫生部门所属的市、县、市县或区的名义提起,并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以及部门根据本部分通过的法规。
地方卫生部门 食品检查 食品安全
Section § 111045
这项法律规定,卫生官员必须安排一次非公开的非正式听证会,在听证会上,相关方可以陈述他们的案情。他们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书面通知各方。听证会将侧重于事实问题,各方可以亲自出席或由律师代理。在听证会上,他们可以提供证词并提交证据,以证明检查或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卫生官员应确定非正式听证会的时间,在此听证会上,当事方可在其本人或其代表面前陈述。书面通知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送达相关当事方。非正式听证会应为非公开性质,且仅限于事实问题。可亲自或由律师出庭。可听取证词并提交证据,以证明进行检查或分析的人员所作调查结果的正确性。
卫生官员听证会 非正式听证程序 通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