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224.6(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224.6(a)(1) 部门应仅授权根据本条对珍宝蟹或石蟹进行去内脏处理,且该加工商须根据第2条(自第110460节起)获得许可,并拥有经部门批准的用于处理和准备去内脏螃蟹的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224.6(a)(2) 部门应向加工商收取三百五十美元 ($350) 的费用,用于审查加工商处理和准备去内脏螃蟹的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计划的成本。此费用不得超过审查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计划的成本,并应根据第100425节进行调整。部门从该费用中收取的所有款项应存入根据第110050节设立的食品安全基金,供部门在立法机关拨款后支出,用于审查处理和准备去内脏螃蟹的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计划的成本。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224.6(a)(3) 部门应制定去内脏螃蟹的标签要求,以识别捕捞地点、捕捞日期或批次代码,或这些信息的任意组合。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224.6(a)(4) 部门应要求加工商保持书面召回程序。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224.6(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224.6(b)(1) 部门应咨询根据《渔猎法典》第8276.4节设立的珍宝蟹工作组或其继任工作组或委员会,以制定受第111224.5节约束的珍宝蟹或石蟹的制造、销售、交付、持有或销售的准则。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224.6(b)(2) 根据本分节制定的珍宝蟹或石蟹准则,应在部门发布第 (3) 款要求的通知后90天,作为根据本条通过的法规依法生效。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224.6(b)(3) 部门应在《加州法规公告登记册》上发布关于部门提议的珍宝蟹或石蟹准则的通知。该通知应包括珍宝蟹或石蟹准则的拟议文本以及增补、修改或删除的理由,以允许公众评论。部门应考虑公众评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224.6(c) 本节不应受制于《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