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0810

Explanation
本节只是给这项法律起了一个名字,称之为“加州有机食品和农业法案”。你可以按这个名称来引用它。

Section § 1108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它应与《食品和农业法典》的某些部分以及国家有机计划制定的规则一并阅读和理解。这些规则是关于有机食品生产的一项更广泛的联邦法律的一部分。

本条应与《食品和农业法典》第17分部第10章(自第46000条起)以及国家有机计划(NOP)颁布的法规(1990年联邦《有机食品生产法》(7 U.S.C. Sec. 6501 et seq.)第6517条)一并解释。

Section § 1108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局长负责确保国家有机计划制定的规则得到遵守。这也意味着局长必须执行相关的地方法规,以及另一套食品和农业指导方针中的规定。

Section § 11081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法律中与有机产品和动物食品相关的几个关键术语。“动物食品”指猫狗等家用宠物的食物,但不包括牲畜饲料。“局长”是卫生服务部的负责人,“执法机构”指负责执行有机标准的政府实体。“处理”和“处理商”涉及农产品的销售或加工,但不包括不加工农产品的最终零售商。“处理作业”描述了加工或储存农产品的企业。“NOP”代表国家有机计划,涵盖有机标准。“加工”涵盖了广泛的食品制备方法,“禁用材料”是指有机标准下不允许使用的物质。“秘书”指加州食品和农业部的负责人。“作为有机产品销售”涵盖了将产品作为有机产品进行营销,而“USDA”是美国农业部。

除非根据国家有机计划另有定义,本条中使用的下列词语和短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15(a)  “动物食品”指任何旨在喂养家用动物的食品,包括但不限于猫、狗及其他食肉动物。它不包括《联邦法规汇编》第7篇第205.2节中定义的旨在喂养牲畜的“饲料”。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15(b)  “局长”指卫生服务部局长。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15(c)  “执法机构”指根据第110930节规定具有主要执法管辖权的政府单位。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15(d)  “处理”指销售、加工或包装农产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15(e)  “处理商”指从事农产品处理业务的任何人,但不包括不加工农产品的农产品最终零售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15(f)  “处理作业”指任何作业或作业的一部分,但不包括不加工农产品的农产品最终零售商,该作业 (1) 接收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农产品,以及 (2) 加工、包装或储存农产品。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15(g)  “NOP”指根据1990年《有机食品生产法》(7 U.S.C. Sec. 6501 et seq.)及为实施该法而通过的法规设立的国家有机计划。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15(h)  “加工”指烹饪、烘焙、加热、干燥、混合、研磨、搅乳、分离、提取、切割、发酵、去内脏、保藏、脱水、冷冻或以其他方式制造,并包括包装、罐装、装罐或以其他方式将食品装入容器。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15(i)  “禁用材料”指根据(1990年联邦《有机食品生产法》第6517节(7 U.S.C. Sec. 6501 et seq.))通过的法规所禁止的任何材料。对于不受国家有机计划涵盖的产品,禁用材料是指不在批准清单上的任何物品。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15(j)  “秘书”指加州食品和农业部秘书。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15(k)  “作为有机产品销售”指在本州内种植、处理、加工、销售或出售的任何产品,口头或书面使用“有机”、“有机种植”或这些术语的语法变体,包括但不限于在任何产品的标签或广告中以及多成分产品中的任何成分中使用这些术语。
( l)  “USDA”指美国农业部。

Section § 1108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水被禁用物质轻微污染,也不能被视为禁用物质,只要产品负责人没有故意添加或控制将该禁用物质添加到水中。

Section § 1108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产品若要作为有机产品销售,必须遵循特定的法规生产,主要使用未经加工或经过加工的农产品。但是,它允许添加水、空气和盐。此外,可以添加非农产品或非有机物质,但这些物质必须列入国家清单或以特定方式生产,并且除了盐和水之外,其重量不得超过产品总重量的5%。

除非本条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产品不得根据本条作为有机产品销售,除非其按照国家有机计划(NOP)颁布的法规生产,并且完全由仅使用未经加工或经过加工的农产品制造的产品组成,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20(a)  产品中可添加水、空气和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20(b)  除未经加工或经过加工的农产品以外的成分可添加到产品中,如果这些成分包括非农产品物质或非有机生产的农产品,其生产方式符合国家有机计划(NOP)第6517节规定,或列入美国农业部长采纳的国家清单,且不构成最终产品总重量的5%以上(不包括盐和水)。

Section § 1108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符合国家有机计划(NOP)规定以及本具体条款要求的材料,才允许在本州使用。

本州可接受的材料是那些由NOP颁布的法规以及本条规定所概述的材料。

Section § 1108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水产养殖产品、鱼类或海产品,无论是养殖的还是野外捕捞的,都不能被标注或宣传为“有机”,除非美国农业部国家有机计划或加州食品和农业部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官方的有机认证标准。

任何水产养殖产品、鱼类或海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养殖和野生捕捞的物种,在正式的有机认证标准由美国农业部国家有机计划或加州食品和农业部制定并实施之前,不得被标注或宣称为“有机”。

Section § 1108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产品在加州作为有机产品销售,它必须按照国家有机计划(NOP)的规定,使用适当的有机术语进行清晰的标签标注和发票开具。产品不能使用“有机(如有)”等模糊术语,以免让消费者不确定它们是否真的是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Section § 1108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局长权力,可以制定规则,规定在加工某些产品时哪些物质可以使用或不能使用。这些产品包括根据国家有机计划(NOP)不需要认证的产品,以及有机动物食品和化妆品。

Section § 11083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声称含有机成分的化妆品,其有机生产成分含量必须至少达到70%。它详细说明了如何根据产品中含有固态、液态或固液混合形式的成分来计算有机成分的百分比,计算时需排除水和盐。对于固态产品,计算基于重量;对于液态产品,则基于体积。如果固液两种形式都存在,则计算方法涉及结合重量和体积。经销商必须通过其认证代理人,并利用经认证的经营方提供的数据,核实并确认标签上有机含量的百分比。最后,百分比应向下取整至最接近的整数。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38(a)  销售、标注或声称是有机或含有机成分的化妆品,应至少含有70%的有机生产成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38(b)  销售、标注或声称是“有机”或“100%有机”,或销售、标注或声称是含有机成分或食品组,或包含有机成分的农产品中所有有机生产成分的百分比,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38(b)(1)  对于含有固态有机生产成分的产品,通过将配方中所有有机成分的总净重(不包括水和盐)除以成品总重量(不包括水和盐)来计算。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38(b)(2)  对于含有液态有机生产成分的产品,通过将所有有机成分的流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除以成品流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来计算。如果液体产品在主显示面板或信息面板上标明是由浓缩物复原而成,则应根据成分和成品的单一浓度进行计算。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38(b)(3)  对于同时含有固态和液态有机生产成分的产品,通过将固态成分的总重量和液态成分的重量(不包括水和盐)除以成品总重量(不包括水和盐)来计算。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38(c)  农产品中所有有机生产成分的百分比必须向下取整至最接近的整数。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38(d)  农产品中所有有机生产成分的百分比必须由将标签贴到消费者包装上的处理商确定,并由该处理商的认证代理人核实。处理商在确定百分比时可以使用经认证的经营方提供的信息。

Section § 110839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一种多成分化妆品声称是有机产品,但其有机成分含量低于70%,它只能通过特定方式突出其有机成分。每个有机成分必须在成分列表中标明为“有机”,可以使用该词、星号或其他参考标记。此外,如果有机成分已在成分列表中注明,产品必须在信息面板上显示其有机成分的百分比。

在加利福尼亚州,作为有机产品销售的多成分化妆品,如果其有机生产成分(不包括水和盐)按重量或液体体积计低于70%,则只能按以下方式标明有机成分含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39(a)  通过在成分说明中,使用“有机”一词或星号或其他参考标记来识别每种有机生产成分,该标记在成分说明下方进行定义,以表明该成分为有机生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39(b)  如果有机生产成分在成分说明中已标明,则通过在信息面板上显示产品的有机成分百分比。

Section § 110840

Explanation

如果您处理或销售有机产品,您必须保留详细记录。这包括记录您从谁那里购买或销售给谁,产品数量和日期。文件必须清楚注明产品是“有机”还是“经认证有机”。即使是非认证产品也必须遵守联邦法规。您还必须记录产品周围使用的任何物质。有机产品处理者保留记录两年,生产者三年,零售商一年。这些记录必须可供当局检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40(a) 所有处理作为有机产品销售的个人应保留以下准确和具体的记录: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40(a)(1) 除销售给消费者外,所有产品销售、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个人(向其或从其)的姓名和地址,销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产品数量,以及交易日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40(a)(2) 发票、提货单或其他显示经认证有机产品所有权转让的文件必须注明该产品为“有机”或“经认证有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40(a)(3) 任何销售根据NOP规则豁免或排除认证的产品的人,应遵守《联邦法规法典》第7篇第205.101节的要求。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40(a)(4) 所有施用于产品或用于产品存放区域内或周围的物质,包括施用量和每次施用的日期。所有农药化学品应注明品牌名称(如有)和来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40(b) 所有零售作为有机产品销售的个人应保留以下准确和具体的记录: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40(b)(1) 除销售给消费者外,所有作为供应商的个人(其姓名和地址),以及产品销售、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个人(其姓名和地址),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产品数量,以及交易日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40(b)(2) 发票、提货单或其他显示经认证有机产品所有权转让的文件必须注明该产品为“有机”或“经认证有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40(b)(3) 任何销售根据NOP规则豁免或排除认证的产品的人,应遵守《联邦法规法典》第7篇第205.101节的要求。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40(b)(4) 所有施用于产品或用于产品存放区域内或周围的物质,包括施用量和每次施用的日期。所有农药化学品应注明品牌名称(如有)和来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40(c)  本节要求保留的所有记录应按照NOP颁布的法规(如适用)或以下规定进行保存:生产者保存不少于三年,处理者保存不少于两年(自产品销售之日起);零售商保存不少于一年(自产品销售之日起),并由零售商保存不少于一年(自零售商收到产品之日起)。这些记录应随时提供给主管或秘书以及(如有)对产品进行认证的每个认证机构检查,以执行本条和《食品和农业法典》第17部第10章(第46000节起)。

Section § 1108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参与有机产品销售的人员,在接到请求时,必须迅速向特定机构提供记录以供检查。应请求,这些记录必须在72小时内提供给局长、总检察长或其他政府机构。虽然这些记录不属于公共记录,但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公众可以查阅某些记录。但是,财务细节以及供应商和客户的身份信息将保密。如果请求被认定为无聊或骚扰性质,则可以被拒绝。有机产品进口商在接到请求时必须提供合规证明。复制文件可能会收取费用。此外,根据本法,某些信息不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4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销售有机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加工者或零售商,应立即提供记录供局长、总检察长、任何检察官、任何负责执行与有机产品生产或经营相关法律的政府机构,或秘书检查,并应要求在请求提出后72小时内向其提供副本,以执行本条以及《食品和农业法典》第17部第10章(自第46000节起)。根据本款获取的记录不属于《政府法典》第7920.530节所定义的公共记录,也不受《政府法典》第1部第10部(自第7920.000节起)的约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45(b) 任何能够证明请求理由的人提出书面请求后,局长和秘书应在请求提出后10个工作日内,获取并向请求方提供根据本条要求保存的以下任何记录的副本,这些记录涉及已售出或待售的特定产品,并标明施用于该产品、或添加到该产品中的物质,但关于运营或交易的财务信息、关于施用或应用物质数量的信息、每次施用或应用的日期、关于供应商或客户身份的信息,以及购买的供应品或销售的产品的数量或价格,应在披露前删除,且不得向除根据(a)款授权获取记录的人员和机构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发布: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45(b)(1) 经营者的记录,如第110840节(a)款第(4)项所述,任何情况下,前任经营者的记录,但不识别前任经营者或生产者,并且,如果适用,根据(b)款要求获取的记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45(b)(2) 零售商的记录,如第110840节(b)款第(4)项所述,任何情况下,前任经营者的记录,如第110840节(a)款第(4)项所述,但不识别前任经营者,并且,如果适用,根据(b)款要求获取的记录。
本款应是公众查阅经营者和零售商根据本条要求保存的记录的唯一途径。
任何根据本款要求提供记录的人,可以向局长或秘书申请拒绝该请求,理由是该请求属于无聊或骚扰性质。秘书或局长在作出此项认定后,可以免除本款对作为申请标的的特定信息请求的信息提供要求。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45(c)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45(c)(b)款中规定应请求发布的资料,不应被视为《第110165节》、《证据法典》第1060节或《统一商业秘密法》(《民法典》第4部第1部分第5章(自第3426节起))项下的“商业秘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45(d) 局长或秘书可以向请求记录的人收取合理费用,以补偿局长、秘书或记录来源方复制所请求记录的成本。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45(e) 任何首次将作为有机产品销售的产品进口到本州进行转售的人,应获取并应要求向执法机构提供证明,证明所销售的产品已获得认可认证机构的认证,或已以其他方式符合本条规定生产。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45(f) 局长不应被要求为回应传票而获取其不持有的记录。在回应传票发布根据本章要求保存的记录之前,局长应删除任何关于供应商或客户身份以及购买的供应品或销售的产品的数量或价格的信息。

Section § 110850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加州所有标示为有机产品必须由经认可的机构根据联邦标准进行认证。在美国农业部认可认证机构后,这些产品必须遵循联邦《有机食品生产法》的具体要求以及额外的州法规。

该法规定,只有注册的认证组织才能认证有机产品,并且这些组织在必要时必须获得美国农业部的认可。此外,这些组织必须向秘书注册,特别是如果它们认证的是有机加工产品。

该法允许局长审计认证程序和记录,但这些记录只能与特定的官方实体共享,例如农业部或执法部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必须公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50(a)  在美国法典第7篇第6514节规定美国农业部首次认可认证机构后,以及根据1990年联邦有机食品生产法(7 U.S.C. Sec. 6501 et seq., Sec. 2101, P.L. 101-624)实施联邦有机认证要求后,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的所有有机产品,如果联邦法案要求认证,则应由联邦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此外,产品应仅根据本节、第110855至110870节(含)以及《食品和农业法典》第46009节的规定作为有机产品销售。秘书、局长和县农业专员应在为此目的提供充足资金的范围内执行本款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50(b)  作为有机产品销售的产品只能由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第46014.1节注册的认证组织或由联邦认可的认证组织进行认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50(c)  为了注册,认证组织如果需要,应获得美国农业部的认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50(d)  认证销售的有机加工产品的认证组织应向秘书注册。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50(e)  局长可随时审计该组织的认证程序和记录。除非应要求发布或公开提供,否则认证组织的记录不得由局长发布,但可发布给部门其他员工、食品和农业部、县农业专员、总检察长、任何检察官或任何负责执行与受本部分约束的人员活动相关法律的政府机构。

Section § 110855

Explanation
在生产者获得正式认证之前,经批准的认证机构必须对食品生产地点进行实地检查。此检查应涵盖为遵守特定规定所需的记录保存设置,以及食品的实际生产地点。

Section § 1108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核实食品生产或加工的认证机构,编制一份所有已获认证或正在等待认证的经营者的名单。他们必须在每个日历季度末更新这份名单,并在30天内公开。此外,这些认证机构必须至少每年对食品生产和加工设施进行一次实地检查。检查还应包括审查这些场所的记录保存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60(a)  注册认证机构应当不晚于每个日历季度末,按姓名编制一份所有人员的名单,其食品生产或加工已获得该认证机构认证或正在等待认证。该名单应由认证机构酌情提交给该部门或食品和农业部,并在每个季度结束后30天内公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60(b)  注册认证机构或联邦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对生产和加工待认证食品的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应包括对记录保存的审查。

Section § 1108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注册认证机构必须每年备案并遵守一份详细的认证计划,该计划应向公众开放。该认证计划必须涵盖其计划的关键方面,包括生产者或加工者必须提供关于其方法的哪些信息、检查员的资格和培训、检查程序、取样和分析方法、认证标准,以及认证的决策过程。

注册认证机构应采纳并遵守每年备案并向公众公开的认证计划。除根据第110850节 (e) 款设立的认证计划外,认证计划应作为根据第110850节 (d) 款要求的注册的一部分进行备案。认证计划应至少包括认证机构计划的以下所有要素的详细说明: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65(a)  要求生产者或加工者提供的关于种植或加工实践的最低信息,以及核实该信息的方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65(b)  所有检查员的资格和培训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65(c)  检查程序,包括频率和涵盖的项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65(d)  土壤和组织取样及分析程序。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65(e)  认证标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65(f)  认证决策过程,包括确定具有决策权的人员。

Section § 110870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只有按照特定指导方针处理和加工的产品,才能获得注册认证机构的认证。

Section § 11087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任何加工或处理作为有机产品出售的食品、膳食补充剂和化妆品等产品的人,都必须向州主管注册并每年续期。某些处理商还必须持有其他必要的许可证。费用根据年度销售额或收入确定,注册表格必须包含详细的业务信息。逾期付款将处以罚款,如果费用未付,注册可能会被作废。主管可以拒绝不完整的申请,如果费用不足以覆盖成本,还可以暂停该计划。为保护销售数据,公众查阅注册表格受到限制。注册人必须及时向主管更新影响费用的变更。不遵守规定会导致撤销,但存在申诉程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75(a) 凡在本州从事加工或处理供人类消费的加工产品(包括膳食补充剂、酒精饮料以及作为有机产品出售的鱼类或海鲜,但加工肉类、家禽或乳制品以及从事加工或处理作为有机产品出售的产品的零售商除外),以及凡从事加工或处理作为有机产品出售的动物食品和化妆品的每个人,均应向主管注册,除非不再从事此类业务,否则此后应每年续期注册。根据第2条(自第110460节起)向本部门注册的加工食品产品处理商,应结合其根据该条进行的年度注册续期,根据本节进行注册。根据第104部第5编第5章第2条(自第110460节起)要求注册以生产、包装或储存加工食品的有机产品处理商,根据第104部第5编第5章第12条(自第11070节起)许可从事瓶装、销售、运输或加工水的,根据第104部第6编第5章(自第112150节起)认证从事加工或处理新鲜或冷冻海鲜或新鲜或冷冻生贝类的,根据第104部第6编第6章(自第112350节起)许可经营冷藏设施的,根据第104部第6编第8章(自第112650节起)许可加工低酸罐头食品的,根据第104部第6编第9章(自第112875节起)许可生产橄榄油的,以及根据第104部第6编第10章(自第113025节起)在加利福尼亚州许可或注册加工或储存宠物食品的,必须持有有效的注册或许可证,方可根据本节为同一设施获得有效的有机产品注册。所有其他根据本分节要求注册的人员,应在此目的的表格可用之日起30天内注册。任何根据本分节要求注册的加工产品加工商或处理商,未能在费用到期应付之日起30天内支付分节(c)所要求的注册费的,应按未付余额每月支付11/2 百分比的罚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75(b) 注册应使用主管提供的表格,且自完整注册表格验证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公历年。主管应为此目的提供注册表格。注册表格上提供的信息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75(b)(1) 注册人的业务性质,包括作为有机产品处理和销售的每种商品的具体种类和数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75(b)(2) 当前年度有机产品总销售额,或者,如果不出售产品,则为以美元计的,从为他人加工、包装、重新包装、贴标签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有机产品所获得的总当前年度总收入。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75(b)(3) 所有认证机构和政府实体(如有)的名称,这些机构和实体根据本条和NOP(国家有机计划)采纳的法规向注册人提供认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75(b)(4) 足够的信息,在伪证罪处罚下提供,以便主管能够核实根据分节(c)应支付的注册费金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75(c) 在可行范围内,主管应将本节的注册和费用收取程序与适用于注册人的类似许可或注册程序进行协调。在将有机产品注册与分节(a)中确定的其他所需注册或许可证进行协调时,有效期应与有效许可证或注册的有效期相同。对于根据分节(a)持有两年期许可证或注册的人员,有机产品注册应每年续期,使用与两年期许可证或注册相同的到期月份和日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75(d) 注册表须附带支付处理商向部门缴纳的不可退还的注册费,该费用应基于注册人在注册日期之前的日历年内有机产品的年销售总额,或从为他人加工、包装、重新包装、贴标签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有机产品所获得的年收入。如果前一年没有销售或收入,则基于注册日期之后12个日历月内的预期销售额或收入。除非另有规定,费用按以下时间表计算:
年销售总额或
收入
年度注册
$0–$5,000
$ 50
$5,001–$50,000
$100
$50,001–$125,000
$200
$125,001–$250,000
$300
$250,001–$500,000
$400
$500,001–$1,500,000
$500
$1,500,001–$2,500,000
$600
$2,500,001–及以上
$700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75(1) 任何不拥有产品所有权或占有权但安排产品销售的处理商,须注册并每年支付一百美元($100)。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75(2) 任何仅提供七天或更短时间临时储存,或仅提供有机产品运输且不处理已加工包装产品的人,无需注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75(3) 任何雇用他人定制包装、重新包装或贴标签有机产品的人,须注册并支付费用,该费用基于为其定制包装、重新包装或贴标签的产品的年销售总额,如上表所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75(e) 根据本节收到的收入应存入根据第110050节设立的食品安全基金。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75(f) 主任应驳回不完整或不符合本条以及NOP颁布的法规的注册申请。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75(g) 主任应向注册人提供经核实的证书。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75(h)  登记表应在部门主要办公室向公众提供查阅和复制。登记表的副本也可应书面请求并支付主任确定的合理费用后通过邮件提供。有关产品销售数量和美元计价的总销售额的登记信息,在向公众查阅和复制前应予删除,且不得向除部门其他雇员、食品和农业部、县农业专员、总检察长、任何检察官或任何负责执行与受本部分约束人员活动相关法律的政府机构以外的任何人员发布。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75(i)  注册人应立即将登记表上报告的任何信息变更通知主任,如果该变更导致应付费用高于先前已支付的费用,则应支付任何额外应付费用。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75(j)  主任经与加州有机产品咨询委员会协商后,如果确定从登记费中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持登记执法计划,则可暂停本节规定的登记计划。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75(k)  登记在被撤销、暂停或登记期满之前,均被视为合法有效。
( l)  登记撤销程序必须与本条的其他规定一并执行。主任可因未遵守本条或根据《国家有机计划》(NOP) 采纳的任何法规而启动撤销程序。任何被采取行动的人员应有机会对该行动提出上诉,并应获得在行政上诉中听证的机会。此上诉可由州或县农业专员办公室管理。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75(m)  如果登记费在到期日后60天内未支付,则该账户可被视为已关闭,登记作废。将向注册人发送通知,并且认证机构将通知他们,在账户全额支付之前,他们不能再将产品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75(n)  任何逾期超过60天的登记将被视为无效,如果产品作为有机产品销售,则构成违规。

Section § 1108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所有在加州销售的有机产品,无论这些产品最初是在哪里生产、处理或加工的。同时,它也适用于那些在加州生产、处理或加工,然后作为有机产品在其他任何地方销售的产品。

Section § 1108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产品被标注或宣传为“天然”时,本条中的规则或规定不适用。这意味着本条对“天然”一词的使用没有具体的指导方针或限制。

Section § 1108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以违反有机产品规则的方式销售、广告宣传或标注产品是违法的。但是,如果分销商或零售商根据生产商或其他分销商的说法,将产品作为有机产品销售,他们就不算违法,除非他们明知或应该知道该产品不是有机的,或者他们参与了产品的制造,或者他们规定了产品的制造方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90(a) 任何人销售、要约销售、广告宣传或标注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产品,均属非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90(b) 尽管有(a)款规定,从事产品分销商或零售商业务的人员,如果善意销售、要约销售、标注或广告宣传任何产品,且依赖于生产商、处理商或其他分销商关于该产品可以作为有机产品销售的陈述,则不应被认定违反本条规定,除非该分销商:(1) 明知或应知该产品不能作为有机产品销售;(2) 参与了该产品的生产或加工;或 (3) 规定或指定了该产品的生产或加工方式。

Section § 1108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不遵守特定规则认证产品都是非法的。具体来说,除非您已正式注册或被认可为认证机构,否则不能将产品认证为有机产品。此外,在注册成为认证机构时,您不能撒谎或隐瞒重要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95(a) 任何人违反本条规定认证产品均属非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95(b) 任何人未经根据第110850条正式注册或认可为认证机构,而将产品认证为有机产品,均属非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895(c) 任何人根据第110850条注册为认证机构时,故意作出虚假陈述或声明,或明知应披露而未披露事实,均属非法。

Section § 1109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生产、处理或加工有机产品,除非已按照另一条款规定的规则进行注册,否则均属违法。此外,在注册成为有机产品生产者时,说谎或遗漏必要事实也是违法的。

Section § 1109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人伪造或篡改记录,或未能按照某些其他条款(第110840条和第110845条)的要求保留、获取或披露记录,均属违法。

任何人伪造、篡改、未能保留、未能获取或未能披露根据第110840条和第110845条规定的记录,均属非法。

Section § 110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肥料或农药含有禁用物质,则虚假宣传或标注其适用于有机产品是违法的。您不能篡改或伪造有机认证文件或注册表格。此外,在本州使用“过渡期有机”一词销售产品是被禁止的。

任何人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属非法: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910(a)  如果任何肥料或农药化学品含有禁用物质,则广告、标注或以其他方式声称其可用于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或分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910(b)  篡改任何有机注册表格。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910(c)  篡改任何认证文件。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910(d)  伪造任何文件。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910(e)  在本州使用“过渡期有机”一词来代表待售产品。

Section § 1109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在有人违反特定规则或法规时,不将其告上法庭,而是处以民事罚款。每违反一条规则,罚款最高可达 $5,000,具体金额取决于违规的严重程度、其影响以及是否能阻止未来的违规行为。

如果违规并非故意,最高罚款将降至 $2,500。对于轻微的初犯,局长可以只发出警告而不是罚款。

任何被罚款的人都可以在 30 天内要求举行听证会,对罚款提出异议。在听证会上,他们可以查看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并提交自己的证据。如果他们不要求听证,罚款将成为最终决定。他们还可以在决定作出后 30 天内,向民事法院上诉局长的决定。经确认的罚款可通过州提起的诉讼追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915(a)  不予起诉而,局长可对任何违反本条、根据本条通过的任何法规或由NOP颁布的任何法规的人处以民事罚款,每次违规的罚款金额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每次违规的罚款金额应根据违规的性质、违规对本条宗旨和规定的实现所产生影响的严重性,以及罚款对违规者的影响(包括对未来违规的威慑作用)来确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915(b)  尽管有 (a) 款规定的罚款,如果局长认定违规并非故意,局长可处以每次违规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民事罚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915(c)  对于初犯,如果局长认定违规是轻微的,他或她可不处以 (a) 款和 (b) 款规定的民事罚款,而发出违规通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915(d)  被处以民事罚款的人,在罚款通知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提出请求后,应有机会在局长面前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该人应有权查阅局长关于违规的证据,并有权代表自己提交证据。如果未请求听证,则民事罚款应构成最终且不可复审的命令。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915(e)  如果举行听证会,任何人可在局长最终命令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94.5 条寻求对局长决定的复审。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915(f)  局长根据本条征收的民事罚款可通过以州名义提起的民事诉讼追回。

Section § 1109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条收取的任何费用,只能用于覆盖该部门在监管和执行与该费用相关的具体职能时所产生的成本。换句话说,该部门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其履行本条所列职责的成本。

根据本条设立和收取的任何费用,不得超过该部门为监管和执行本条中与设立该费用所涉职能相关的规定所产生的成本。

Section § 11092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根据本条收取的任何费用和民事罚款将存入普通基金。然后,经立法机关批准后,这笔钱将用于支持本条中提及的主管职责。

根据本条收取的任何费用和民事罚款应存入普通基金,并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应用于履行本条规定的主管职责。

Section § 1109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局长对加工和处理标示为有机产品的企业执行相关规定。这包括鱼类、海鲜、化妆品和动物食品,但不包括肉类、禽类和乳制品。规定的执行取决于是否有足够的资金。

Section § 110935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局长保存一份过去五年内所有施加罚款的清单,其中包含罚款金额、受罚方和违规行为的详细信息。该清单必须在一个集中地点供公众查阅和复制。也可以通过书面请求并支付少量费用后通过邮件获取。

Section § 1109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人,如果认为有人没有遵守本特定条款中规定的规则,可以向主管提出投诉。主管负责处理这些投诉,提供表格,快速启动调查(生鲜食品问题在三天内,其他产品在七天内),并在有可用资金的情况下,在90天内回复调查结果和采取的任何行动。但是,投诉必须符合主管设定的某些信息要求;否则,投诉可能会被驳回,并向投诉人提供解释。最后,该程序还必须遵守任何相关的联邦法规。

Section § 1109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强调,它优先于任何其他冲突的法律。但是,它无意推翻任何与它兼容的法律。

Section § 11095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局长制定规则或指导方针,以帮助将本条的要求付诸实施或阐明其细节。

Section § 1109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明确指出,法律文件中任何提及旧的第26569.11条之处,现在应指向《食品和农业法典》第17部中本特定条款和自第46000条起的第10章。简单来说,这意味着如果你在任何法律中看到旧的条款编号,都应该用更新后的引用来代替。

Section § 1109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任何属于国家有机计划(NOP)的有机产品相关法规将自动被采纳为加州的法规。此外,局长可以针对国家有机计划未涵盖的有机产品在本州的销售制定规则。

Section § 1109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或其产品实际上并未根据特定法规获得官方注册,却在广告或标签中声称已注册,那么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Section § 110958

Explanation

每年,主管必须编制、公布并向加州有机产品咨询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有机产品注册信息的摘要。这份摘要包括关键细节,例如收到的注册数量、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型和数量,以及总销售额和销售额中位数。它还包括注册人的姓名,并根据其年度销售额将其分类,范围从低于5,000美元到超过30,000,000美元。该报告必须通过以汇总形式呈现数据来确保个体专有信息的机密性。

每年,主管应编制、公布并向加州有机产品咨询委员会提交根据第110875节收集的信息摘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958(a)  根据本节收到的注册总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958(b)  所有注册人合计销售的每种有机产品的总数量和总销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958(c)  所有注册人合计的年度有机产品销售总额或总收入,以及所有注册人的年度有机产品销售额或收入中位数。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958(d)  所有注册人的姓名。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958(e)  年度销售总额在以下各范围内的注册人数量: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958(e)(1)  $0–$5,000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958(e)(2)  $5,001–$25,000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958(e)(3)  $25,001–$50,000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958(e)(4)  $50,001–$125,000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958(e)(5)  $125,001–$250,000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958(e)(6)  $250,001–$500,000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958(e)(7)  $500,001–$750,000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958(e)(8)  $750,001–$1,000,000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958(e)(9)  $1,000,001–$1,500,000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958(e)(10)  $1,500,001–$2,500,000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958(e)(11)  $2,500,001–$10,000,000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958(e)(12)  $10,000,001–$30,000,000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958(e)(13)  $30,000,001 及以上。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958(f)  根据本节发布的报告应以汇总形式呈现所需信息,以保护个体注册人专有信息的机密性。

Section § 110959

Explanation
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局长负责对那些必须根据特定条款注册的个人进行随机检查,以确保他们持续遵守本条的规定以及NOP(国家有机计划)制定的法规。这些检查将遵循由局长和NOP法规确立的标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