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和器械标签不合格药品或器械
Section § 111335
Section § 111340
本法律规定,如果药品或器械的标签不包含某些必要信息,则被视为不合格产品。首先,标签必须显示制造商、包装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其次,它还需要准确说明内含物的数量,可以使用重量、度量或数字计数。但是,数量上的细微差异是可以接受的,并且关于标签放置、显著性以及小包装豁免的具体规则将由法规规定。
Section § 111345
Section § 11135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药品,除非其标签包含某些关键信息,否则将被视为不合格产品。这些信息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如果药品含有多种成分,则需列出每种活性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以及酒精或溴化物等特定物质的详细信息。对于非处方药,活性和非活性成分的详细信息都必须符合联邦标准。
声明成分含量的规定适用于所有药品,但同时是化妆品且符合联邦标签规定的非处方药可获得豁免,但某些特定物质除外。如果对公众健康安全无害,部门可以豁免某些非处方药声明成分含量的要求。处方药标签必须醒目地标示药品的通用名称。这些标签变更不适用于1980年前运送给零售商或批发商的药品,但这些药品必须在1981年前遵守新规定。
Section § 111360
本法律条款规定,除非药物的制造商、包装商或经销商在所有药物广告和说明中包含某些信息,否则该药物将被视为贴错标签。具体来说,他们必须清楚地说明药物的通用名称,提供成分细目,并指明制造商。此外,他们还必须按照法规要求,包含副作用、禁忌症和有效性的摘要。这些法规与联邦法律保持一致,但可能包含额外的州特定规定。
Section § 111365
Section § 111375
本节规定,除非药品或器械的标签包含以下信息,否则即被视为错误标识:使用说明;在特定健康状况下或儿童使用可能危险时的警示;以及关于不安全剂量或使用方法的警示。标签必须使用清晰且必要的警示来保护用户。
如果州部门认定这些标签要求对公众健康而言并非必要,则可以豁免某种药品或器械遵守这些要求。根据特定联邦法律获得豁免的药品或器械也豁免遵守这些要求,但州部门仍可选择无论联邦豁免情况如何,都适用这些规定。
Section § 111376
Section § 111380
Section § 111385
Section § 111395
Section § 111397
Section § 11140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药物或器械按照其标签上的指示使用可能危害健康,那么该药物或器械就被视为“标签不符规定”的。这包括建议的用量、使用频率或使用时长。
Section § 111420
本法律规定,如果药品或器械上,或其容器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的商标、商号或类似的识别标志,那么该药品或器械就被认为是标识不当产品。
Section § 111425
如果药品或医疗器械是在加州没有适当许可证的设施中生产的,那么它就被视为不当标识。
Section § 111450
这项法律规定,接收或交付任何标签不正确或以误导方式呈现的药品或医疗器械均属违法。
Section § 11146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用于出口的药品或器械符合某些条件,则不被视为贴有虚假标签。首先,它必须符合外国买家的规格。其次,它必须遵守进口国的法律。第三,运输包装上必须清楚标明该产品用于出口。但是,如果该产品在美国境内销售,则这些例外情况不适用,它必须遵守常规的标签法律。
Section § 111465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如果药品或器械本应遵守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关于防篡改包装的规定,但未能达到这些标准,则该药品或器械被视为不当标识。这些规定来源于联邦法规的特定部分。
Section § 111470
本法律规定,某些药物和医疗器械只能凭执业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处方出售,可以是书面处方,也可以是及时记录的口头医嘱。这些药物类型包括易成瘾的、潜在有害或有毒的、需要专业监督才能安全使用的,或者没有专业指导无法安全自我施用的。此外,如果处方未注明续配次数,药剂师在续配前必须从医疗服务提供者处获得新的处方。
Section § 111480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某些处方药物或器械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则无需遵守特定的标签要求。处方标签必须显示基本信息,例如药物名称、使用说明、患者和处方医生姓名、配发日期以及剂量信息。药物流产用药有特殊规定。对于医疗机构中通过单位剂量系统配发的药物,也有额外的规定。
然而,此豁免不适用于通过邮购诊断方式配发的药物,或违反相关法律配发的药物。
Section § 111485
Section § 111490
本法律解释了药物和器械在配发前,如何根据其标签说明被视为“贴错标签”。对于受第111470条法律约束的药物和器械,如果其标签未包含关于需要处方或仅限特定专业人员使用的警示,则被视为贴错标签。另一方面,不受第111470条约束的物品,如果其标签带有这些警示,则同样被视为贴错标签。
Section § 111495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本条中的任何内容都不会改变现有的与药物相关的法律责任,特别是那些根据加州法律(从第11000条开始)或联邦法律归类为受控物质的药物。这意味着所有关于这些药物的当前和未来规定都必须继续遵守。
Section § 111505
本节定义了与处方药(即管制物质)的分销和标签相关的术语。“分销商”是指以自己的品牌销售处方药但不生产这些药物的人。“处方药”是指受美国或加州物质管制法律管制的药物。“固体剂型”是指胶囊或片剂等药丸。“代码印记”是制造商或分销商用于标记其药物的唯一标识符,例如一系列字母或数字,其中可以包括国家药品代码。
Section § 111510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所有固体剂型处方药(注册药)必须有标记或印记,以识别药物及其制造商或分销商,从而防止滥用并帮助识别。如果公司仅重新包装药物,则无需添加印记。
药物制造商和分销商必须向州卫生部门提交其药物清单和相应的印记,卫生部门会将此信息分享给毒物控制中心和医疗保健提供者。这些清单必须每年更新。
如果药物的尺寸或其他特性使得印记不切实际,法律允许豁免。不符合印记要求的药物被视为贴错标签的。这项法规适用于自1983年1月1日起在加州销售的所有相关药物。
药剂师、药房和批发商仅对故意违规行为负责,除非《商业和职业法典》中规定的某些条件。这些规定不适用于1983年之前购买的药物、正在调查的药物,或由执业医师为个别患者制造的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