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和器械新药或新器械
Section § 111550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销售、交付或赠送新药或新设备,除非它符合特定条件。遵守规定主要有两种途径。首先,该药或设备必须已根据联邦法律获得并保持必要的批准。对于药品,这包括已批准的新药申请、已批准的生物制品许可证,或新设备的上市前批准。设备也可能根据某些联邦规定进行报告。其次,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必须批准该新药或新设备,且该批准必须保持有效。申请人必须提供详细信息,包括安全性和有效性报告、成分清单、生产方法以及拟议的标签和广告。
Section § 111555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收到申请(或更长的商定期间)后 180 天内,如果不存在任何不符合条件的原因,部门必须批准该申请;或者,部门必须通知申请人可以选择举行听证会,以确定申请是否可以获得批准。如果申请人在 30 天内请求举行听证会,则听证会应在 90 天内开始,除非双方同意延长。听证会将快速进行,最终裁决应在提交最终书面陈述后 90 天内作出。
Section § 111560
如果您正在申请新药或器械的批准,如果未能满足以下几项条件,部门可以拒绝您的申请。这包括没有充分的安全测试、表明该药不安全、或缺乏证明其安全的测试。此外,如果生产过程不充分、如果没有足够的信息来确定安全性、如果没有实质性证据证明产品如声称般有效、或者标签或广告具有误导性,您的申请可能会被拒绝。在作出此决定之前,您将收到书面通知并获得听证机会。
Section § 111570
Section § 111575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部门必须撤销对新药或器械申请的批准。这些情况包括:如果新的研究或数据表明产品不安全,或者有证据表明产品不如承诺的有效。如果申请中存在虚假陈述,或者没有建立适当的记录保存系统,这些也都是撤销批准的理由。此外,如果生产流程不符合标准,或者产品的标签具有误导性,部门也可以撤销批准。
Section § 111585
Section § 111590
本节规定,某些仅供受过培训的专家进行测试的药物或器械,可免于适用第111550节的规定。这些豁免适用于,如果测试是根据特定的联邦法规进行的,以确保安全性与有效性得到妥善调查。
Section § 111595
本条规定了第111550条的例外情况,适用于由合格专家用于调查性目的的药物或器械。它明确了允许此类调查性使用的条件。首先,制造商或发起人必须在临床试验前向部门提交临床前试验报告。其次,调查人员必须同意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不得进一步分发该药物或器械。第三项要求是维护记录和报告,以便评估药物或器械的安全性与有效性。调查人员必须证明遵守特定要求,并且必须根据联邦法规以及可能附加的州特定法规,满足任何其他保护公众健康的条件。
Section § 111605
本法律规定了审查艾滋病相关药物批准或调查请求的程序。部门会聘请人员审查这些请求,并确保签约人员与所评估的药物没有经济利益或利益冲突。艾滋病疫苗研究与开发咨询委员会也在此类行动中发挥咨询作用。部门可以与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签订合同进行药物审查,特别是那些在临床试验或治疗艾滋病患者方面有背景的人员。
“艾滋病相关药物”包括预防HIV的疫苗,以及用于已感染HIV者以对抗感染或相关病症的治疗药物。此外,当部门根据政府法典的特定条款批准或豁免艾滋病相关药物时,某些法律豁免权将适用。
Section § 111610
本节解释了第111550节规定不适用的例外情况。首先,它不适用于在联邦法律颁布之前销售的药物或器械,只要其标签和广告在使用方式方面的说明没有改变。其次,它不适用于根据与公共卫生和动物产业相关的特定历史法案获得许可的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