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药品或器械,如果其制造、加工、包装或储存所用的方法、设施或控制措施不符合现行良好生产规范,或未按照现行良好生产规范进行操作或管理,以确保该药品或器械符合本部分关于安全性的要求,并具有其声称或被宣称拥有的鉴别和效力,且符合其声称或被宣称拥有的质量和纯度特性,则该药品或器械被视为掺假。
药品和器械掺假药品或器械
Section § 111255
如果药品或医疗器械在不洁或不安全的条件下生产、储存或包装,它就被认为是受到污染或有害的。这使得产品成为“掺假品”,意味着它可能不安全,无法使用。
药品污染 掺假药品 不安全的生产条件
Section § 11126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药品或器械的制造、加工、包装或储存不符合现行良好生产规范,则该药品或器械被视为掺假。这些规范是必要的,以确保药品或器械安全、具有正确的鉴别和效力,并符合其声称的质量和纯度。
掺假药品 掺假器械 生产规范
Section § 11127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药品或器械中含有的着色剂不符合另一指定条款中规定的安全标准,则该药品或器械被视为“掺假品”。简单来说,如果药品或医疗器械中使用的着色成分不安全,那么该产品在法律上就是不合格的。
药品掺假 不安全着色剂 药品着色
Section § 11127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种药物或器械中使用的着色添加剂仅仅是为了着色,并且根据另一条法律(具体是第111240节)的规定,这种着色添加剂被认为是不安全的,那么该药物或器械就被视为掺假品。
掺假药物 掺假器械 着色添加剂
Section § 111280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种药物声称符合官方医学书籍的标准,但在效力、质量或纯度方面未能达到这些标准,则该药物被视为掺假。药物的成分必须使用书中列出的方法进行检测;如果书中的方法不可用或不足,则使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替代方法。但是,如果药物在标准上的差异已在其包装上明确标明,则该药物不被标记为掺假。
掺假药物 官方药典 药品标准
Section § 11128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药物或医疗器械的药效、纯度或质量不如其声称的那样好,就被认为是“掺假”或“不合格”的。
任何药物或器械,如果其效力与所声称的效力不符,或其纯度或质量低于所声称的纯度或质量,则视为掺假。
掺假药物 掺假器械 效力差异
Section § 11129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药品或器械中混入了其他物质,导致其质量或效力降低,或者其中任何成分被其他物质全部或部分替换,那么该药品或器械就被视为掺假。
任何药品或器械,如果任何物质与该药品或器械混合或包装,以降低其质量或效力,或任何物质已全部或部分替代该药品或器械,即为掺假。
药品掺假 器械掺假 替代物质
Section § 111305
在加利福尼亚州,购买、销售或提供任何受污染或不纯的药品或器械都是非法的。
任何人在商业中接收任何掺假药品或器械,或交付或提议交付任何药品或器械,均属非法。
掺假药品 掺假器械 药品商业
Section § 111315
本法律规定,用于出口的药品或医疗器械,如果符合特定标准,则不被视为掺假品。首先,它必须符合外国买家的要求。其次,它应遵守进口国的法律。第三,其运输包装上必须标明是用于出口的。然而,如果该产品在美国境内销售或供出售,它仍必须遵守所有国内法规。
任何用于出口的药品或器械,如果其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则不应被视为本部分项下的掺假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315(a) 其符合外国购买者的规格。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315(b) 其不与进口国的法律相冲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315(c) 其在运输包装外部贴有标签,以表明其用于出口。
如果该物品在国内商业中出售或供出售,本条不应使其免除本部分的任何规定。
药品出口 器械出口 外国购买者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