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曼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月经用品
Section § 111822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与经期产品相关的各种术语。它将“商业机密信息”定义为根据商业秘密或联邦环境保护局(EPA)获得特殊保护的成分,但指定清单上的成分、达到特定浓度的香料过敏原以及全球各机构认可的许多有害化学品除外。“指定清单”包括对健康或环境有害的化学品,例如已知会导致癌症或干扰荷尔蒙的化学品。
该法律概述了经期产品中何为“香料成分”,并规定了需要披露的特定浓度水平。制造商必须将这些香料水平计算为产品总重量的百分比。“成分”是指任何有意添加的物质,除非其符合商业机密信息的条件。
“有意添加”是指在产品中具有特定用途的物质。“制造商”是指生产或分销产品并在标签上标明身份的任何人,“经期产品”包括卫生棉条、卫生巾和月经杯等物品。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822(a) “商业机密信息”指已获得联邦环境保护局批准列入《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 机密清单的有意添加的成分或成分组合,或制造商或其供应商根据《统一商业秘密法》(《民法典》第4部分第1编第5章(自第3426条起))主张保护的成分或成分组合。“商业机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822(a)(1) 属于(b)款所定义的指定清单上的有意添加的成分或成分组合。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822(a)(2) 欧盟(EU)化妆品法规第1223/2009号附件III或该法规的后续更新中包含的香料过敏原,当产品中浓度达到或超过0.001%(百万分之10)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822(b) “指定清单”指以下任何一项,包括经权威机构采纳的后续修订: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822(b)(1) 加利福尼亚州已知会导致癌症或生殖毒性,并根据《1986年安全饮用水和有毒物质执法法》(第20编第6.6章(自第25249.5条起))列出的化学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822(b)(2) 欧盟根据《法规(EC) 1272/2008》附件VI中的1A或1B类别分类为致癌物、诱变剂或生殖毒性物质的化学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822(b)(3) 根据《法规(EC) 1907/2006》第59条,基于第57(f)条,因内分泌干扰特性而列入欧盟高度关注物质候选清单的化学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822(b)(4) 联邦环境保护局的综合风险信息系统中,已根据神经毒性制定了参考剂量或参考浓度的化学品。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822(b)(5) 在联邦环境保护局的综合风险信息系统中被认定为对人类致癌、可能对人类致癌,或为A、B1或B2组致癌物的化学品。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822(b)(6) 根据《法规(EC) 1907/2006》第59条,基于第57(d)条、第57(e)条或第57(f)条,因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或极度持久性和极度生物累积性特性而列入欧盟高度关注物质候选清单的化学品。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822(b)(7) 被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环境登记国内物质清单认定为持久性、生物累积性且对环境具有固有毒性的化学品。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822(b)(8) 欧盟在《法规(EC) 1272/2008》附件VI中分类为呼吸道致敏物第1类的化学品。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822(b)(9) 国际癌症研究机构确定的第1、2A或2B组致癌物。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822(b)(10) 联邦有毒物质和疾病登记局的有毒物质门户网站、有毒物质和致癌物健康影响、神经系统部分中确定的神经毒物。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822(b)(11) 联邦环境保护局国家废物减量计划确定的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优先化学品。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822(b)(12) 联邦国家毒理学项目健康评估和翻译办公室出版的《潜在人类生殖和发育影响专论》中确定的生殖或发育毒物。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822(b)(13) 联邦环境保护局的有毒物质排放清单中确定的、根据《1986年紧急规划和社区知情权法》(42 U.S.C. Sec. 11001及后续条款)第313条规定需要报告的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化学品。
(1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822(b)(14) 华盛顿州生态部在《华盛顿行政法规》第173编第173-333章中确定的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PBT)化学品。
(1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822(b)(15) 被联邦国家毒理学项目编制的《第13份致癌物报告》认定为已知或合理预期为人类致癌物的化学品。
(1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822(b)(16) 州公共卫生部或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已根据第116455条的定义设定了通知水平的化学品。
(1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822(b)(17) 已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编第64431条或第64444条设定并采纳了主要最大污染物水平的化学品。
(1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822(b)(18)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7编第93000条或第93001条被认定为有毒空气污染物的化学品。
经期产品成分 商业机密信息 香料过敏原
Section § 111822.2
这项法律规定,2023年1月1日之后生产并在加州销售的任何经期用品,其包装上必须有所有成分的清晰清单。成分应按重量列出,但重量低于百分之一的成分除外。成分应使用公认的命名系统,如果不存在,则由特定机构提供。制造商还必须以可读格式在线公布这些成分信息。他们可以使用数字技术分享这些信息,但必须保持透明度。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822.2(a) 2023年1月1日或之后生产的、在本州销售或分销的经期用品的包装或盒子,其标签上应印有产品所有成分的清晰醒目清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822.2(b) 成分应按其在经期用品中的重量优势顺序排列,但重量低于百分之一的成分可以在其他成分之后以任何顺序排列。成分应使用标准化命名法进行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化妆品成分命名法 (INCI)、家用商业产品协会消费者产品成分词典 (HCPA Dictionary) 或通用化学名称。如果某种成分没有其他标准化命名法,则所有经期用品制造商应使用婴幼儿及成人卫生用品中心 (BAHP) 确立的名称。制造商可以将其属于商业机密信息的任何成分以其通用名称标识,以保护其机密身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822.2(c) 自2023年1月1日起,在本州生产销售或分销经期用品的制造商,应在互联网网站上以电子可读格式公布根据 (a) 款规定必须在经期用品包装或盒子上披露的成分信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822.2(d) 本节不禁止制造商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数字链接在内的技术来传达本节要求的信息。
经期用品 成分披露 标准化命名法
Section § 111822.4
本法律规定了制造商在成分发生变化或受管制物质清单更新时,更新月经产品在线信息和产品标签的时间表。如果变更影响在线披露的信息,则必须在六个月内完成更新。如果需要更改标签,制造商有18个月的时间来遵守,除非主管机构规定了较晚的日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822.4(a) 当制造商因指定清单的变更、成分的变更或新成分的添加而需要修订在线披露的信息时,制造商应在成分变更或添加后,或在其主管机构通过修订后的指定清单后,不迟于六个月内进行修订,除非相关主管机构规定了指定清单变更的较晚生效日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822.4(b) 当制造商因指定清单的变更、成分的变更或新成分的添加而需要更改月经产品标签时,制造商应在成分变更或添加后,或在其主管机构通过修订后的指定清单后,18个月内进行更改,除非相关主管机构规定了较晚的生效日期。
月经产品标签 成分变更 指定清单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