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19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在加州生产大麻,必须遵守特定的检测规定。首先,大麻在用于任何产品之前,必须以原提取物的形式进行检测。检测必须由独立的实验室完成。生产商必须确保大麻产品中的总四氢大麻酚(THC)浓度不超过0.3%。对于原提取物,四氢大麻酚(THC)含量必须符合部门设定的标准。部门还有权根据产品类型和份量等各种因素,设定产品中四氢大麻酚(THC)浓度的限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5(a) 大麻生产商应符合以下所有检测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5(a)(1) 工业大麻应以原提取物最终形式进行检测,以允许其作为成分使用,然后才能将其掺入产品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5(a)(2) 检测应由独立的检测实验室完成。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5(a)(3) 最终形式的大麻提取物或最终形式的工业大麻产品的生产商应能证明总四氢大麻酚(THC)浓度不超过0.3%。原提取物的生产商应能证明四氢大麻酚(THC)浓度符合根据第111921条(a)款规定的部门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5(b) 部门可以规范和限制提取物的上限,并可以根据产品形式、体积、份数、产品中大麻素与四氢大麻酚(THC)的比例或其他因素,在产品层面设定总四氢大麻酚(THC)浓度的上限,以满足需要。

Section § 111925.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要求,在本州销售或分销的任何原生大麻产品都必须附有分析证书。该证书必须来自独立检测实验室。

实验室必须确认三件事:该产品来自经过检测的特定批次工业大麻;该批次大麻的四氢大麻酚(THC)含量以干重计必须低于或等于0.3%;并且样品必须不含有害污染物。

原生大麻产品未经独立检测实验室出具的分析证书,且该证书确认以下所有事项的,不得在本州分销或销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5.2(a) 该原生大麻产品是经独立检测实验室检测的工业大麻批次的产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5.2(b) 该批次工业大麻的经检测代表性样品所含的总四氢大麻酚(THC)浓度以干重计未超过0.3%。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5.2(c) 该批次的经检测样品不含对人类或动物食用不安全的污染物。

Section § 11192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工业大麻中污染物的检测要求必须与另一套规定中描述的大麻检测要求一致。此外,该部门有权修改这些标准,以确保消费者安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5.4(a) 自本章新增法案生效之日起,污染物水平检测要求应与大麻的检测要求相同,依照《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6100条(d)款(2)项的规定以及根据该规定通过的法规执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5.4(b) 本部门可以通过法规调整工业大麻的具体污染物水平,以保护消费者。

Section § 111925.6

Explanation

如果产品批次检测不合格,可以进行再加工或补救后再次尝试,但只有在重新检测合格后才能销售或分销。如果无法修复,该批次必须销毁。未经再加工或补救的不合格批次不应重新检测,任何新的证书都不能取代最初的不合格结果。但是,如果初始证书已超过一年,则允许重新检测。再加工或补救适用于所有工业大麻产品和提取物,但一旦进入零售市场就不允许。无法再加工批次的销毁必须受到监控,并且由所有者承担责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5.6(a) 产品批次在检测失败后可以进行再加工或补救,但除非经过再加工或补救的批次已重新检测并成功通过本条要求的所有分析,否则不得分销或销售该批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5.6(b) 如果批次无法再加工或补救,则该产品批次应当销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5.6(c) 如果检测失败的产品批次未以任何方式进行再加工或补救,则不得重新检测。未经检测失败产品批次再加工或补救而产生的后续分析证书,不得取代初始的合规性检测分析证书。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5.6(d) 本节不应阻止在分析证书是在12个月或更早之前获得的情况下对产品批次进行重新检测。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5.6(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5.6(e)(1) 再加工或补救应是所有工业大麻产品类别和原料提取物中检测失败产品批次的可用补救措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5.6(e)(2) 产品一旦进入零售市场,则不允许进行补救。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5.6(f) 无法再加工或补救的检测失败产品批次,应由所有者承担费用,在部门授权的视频监控下,或在部门授权代理人的监督下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