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19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工业大麻产品的制造商、分销商或销售商必须遵守关于包装、标签和广告的具体规定。他们必须遵守州和联邦法律。重要的是,他们不能将广告目标对准儿童、孕妇或哺乳期人士,也不能在州际公路上使用广告牌进行营销。他们还不能在学校或儿童场所附近宣传大麻产品,或以可能吸引儿童的方式进行宣传。广告只能在预期至少70%的受众是成年人的地方展示。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导致处罚。

广告限制旨在防止向21岁以下人群推广大麻产品。违反规定将根据不同的商业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6(a) 工业大麻产品的制造商、分销商或销售商应遵守包装、标签和广告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第4章(自第110290节起),以及在本州纳入或适用的联邦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第110100、110340、110371、110380、110382和110407节,且不得违反本部分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6(b) 工业大麻的制造商、分销商或销售商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6(b)(1) 直接针对儿童或孕妇或哺乳期人士进行广告或营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6(b)(2) 在位于州际公路或跨越加州边境的州公路上的广告牌或类似广告设备上进行广告或营销。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6(b)(3) 以旨在鼓励21岁以下人士消费工业大麻产品的方式进行广告或营销。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6(b)(4) 发布或传播对儿童有吸引力的广告或营销。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6(b)(5) 在日托中心、提供幼儿园或1至12年级(含)教学的学校、游乐场或青少年中心1000英尺范围内的广告牌上宣传或营销工业大麻产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6(c) 通过广播、有线电视、无线电、印刷品或数字通信发布的广告或营销,仅可在根据可靠、最新的受众构成数据确定至少70%的受众合理预期为18岁或以上时展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6(d) 违反本节规定将受到《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6152.2节的要求、罚款和处罚。

Section § 11192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的任何作为膳食补充剂、食品或饮料的工业大麻产品,都必须有特定的标签和包装。标签上必须包含一个链接(例如二维码),指向一份实验室证书,该证书应显示产品的详细信息,如产品名称、制造商信息、批次号、大麻素浓度和污染物含量。

此外,标签还应显示产品的有效期(如适用),以及警告声明,建议儿童、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在使用前咨询医疗专业人员,并警告将产品放置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最后,标签上必须声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尚未评估该产品的安全性或功效。这些规定适用于本法律生效后90天或更长时间生产的产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6.2(a) 工业大麻产品,如果作为膳食补充剂、食品或饮料,在州内分销或销售时,必须在产品包装和标签上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6.2(a)(1) 标签、可扫描条形码、互联网网站或快速响应(QR)码,链接到独立检测实验室出具的最终产品批次的分析证书,该证书应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6.2(a)(1)(A) 产品名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6.2(a)(1)(B) 产品制造商、包装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及其地址和电话号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6.2(a)(1)(C) 批次号,该批次号应与产品上的批次号一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6.2(a)(1)(D) 产品批次中大麻素的浓度,至少包括总四氢大麻酚(THC)和任何按规定由部门要求的市售大麻素或成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6.2(a)(1)(E) 产品批次中污染物的含量,按照第111925.2节 (c) 款的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6.2(a)(2) 产品的有效期或最佳食用日期(如适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6.2(a)(3) 一份声明,指出儿童、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在使用本产品前应咨询医疗专业人员以了解其安全性。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6.2(a)(4) 一份声明,指出含有大麻素的产品应放置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6.2(a)(5) 以下声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尚未评估本产品的安全性或功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6.2(b) 本节的要求适用于本节颁布后90天或更长时间生产的产品。

Section § 111926.3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或分销工业大麻化妆品,其包装和标签必须包含特定信息。这包括一个标签或可扫描代码,该代码链接到实验室的检测证书,证书上必须显示产品名称、制造商信息、批号、大麻素含量和污染物含量等详细信息。如果需要,还必须有有效期,以及声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尚未检查该产品的安全性或有效性。这些规定适用于法律颁布后至少 90 天生产的产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6.3(a) 工业大麻化妆品未经包含以下所有信息的包装和标签,不得在本州分销或销售: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6.3(a)(1) 标签、可扫描条形码、互联网网站或快速响应 (QR) 码,链接到由独立检测实验室出具的最终形式提取物或最终形式产品批次的分析证书,且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6.3(a)(1)(A) 产品名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6.3(a)(1)(B) 产品制造商、包装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及其地址和电话号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6.3(a)(1)(C) 批号,且与产品上的批号一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6.3(a)(1)(D) 产品批次中大麻素的浓度,至少包括总四氢大麻酚 (THC) 和任何已上市的大麻素。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6.3(a)(1)(E) 产品批次中污染物的含量,按照第 111925.2 节 (c) 款的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6.3(a)(2) 产品的有效期或最佳使用日期,如适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6.3(a)(3) 以下声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尚未评估本产品的安全性或功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6.3(b) 本节的要求适用于本节颁布后 90 天或更长时间制造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