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8(a) 食品和农业部和州公共卫生部,必要时经与大麻管制部协商,应制定一个流程,以共享许可、注册、品种和执法信息,从而促进对未经许可的制造商或不符合本部分规定的工业大麻销售的合规和执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8(b) 州机构与地方和执法官员之间共享的关于工业大麻产品和粗提物制造商和零售商的许可、注册、品种和执法信息,不受《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分部(自第7920.000条起))的约束,并应根据《证据法典》第1040条被视为“官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