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7(a) 部门应具有第7章第3条(从第111860节开始)规定的针对工业大麻产品和原提取物的扣押和禁运权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7(b) 部门应有能力按照第110806节规定的方式,召回其认定对公众构成危险的工业大麻产品或原提取物。
本法律赋予部门在必要时扣押、禁运和召回工业大麻产品或原提取物的权力。如果发现大麻产品或提取物对公众构成危险,部门可以按照特定程序将其从市场上移除。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检查财务、销售和人事数据,以执行工业大麻的相关规定。州、地方和执法官员可以审查处理大麻人员的文件,并抽取样品,以确保产品符合工业大麻的法律定义。如果某物不符合工业大麻的定义,官员必须通知部门。此外,如果发生与这些规定相关的逮捕,官员必须立即通知部门。部门随后将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需要暂停或撤销授权,或是否需要采取其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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