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1920

Explanation
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的本节概述了与工业大麻相关的定义。它明确了诸如“部门”指州公共卫生部,“已建立并获批准的工业大麻项目”指符合联邦法律中关于安全大麻种植要求的项目。“最终形式产品”是为零售消费者使用而设计的产品,“大麻制造商”是从事大麻素提取或从工业大麻制造最终产品的加工商。“独立检测实验室”除了作为持牌或认证实验室外,不得在大麻实体中拥有任何权益。 “工业大麻”不包括通过化学合成产生的大麻素,“工业大麻产品”包括供人类或动物(不包括牲畜)使用的化妆品、食品或补充剂。“制造”涉及制作大麻产品,但不包括种植植物。本节还描述了用于整合到消费品中的“粗提物”和“大麻粗产品”。 “THC”涵盖了各种形式的四氢大麻酚和导致中毒的相关大麻素,但不包括大麻二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