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1921

Explanation

在加州,工业大麻产品只有在符合州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才能销售或分销。每件产品都必须附有独立实验室出具的证书,证明其四氢大麻酚(THC)含量在法定限度内,并且已对标签或广告中提及的大麻衍生物进行了检测。此外,工业大麻的种植必须遵循特定法规:如果是在本地种植,需符合加州《食品和农业法》第24部的规定;如果来自州外,则需符合美国农业部(USDA)的指导方针。

工业大麻产品不得在本州分销或销售,除非其符合所有适用的州法律和法规,包括本章及根据本章颁布的任何法规,并附有包含以下两项内容的文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1(a) 独立检测实验室出具的分析证书,确认以下两项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1(a)(1) 工业大麻原提取物,以其最终形式,其四氢大麻酚(THC)浓度不超过部门在法规中确定的允许量,或最终产品中使用的工业大麻提取物的质量不超过0.3%的四氢大麻酚(THC)浓度。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1(a)(2) 工业大麻产品已根据第111926.2条的规定,对产品标签或相关广告中标明的任何大麻衍生物进行了检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1(b) 如果工业大麻产品来源于加州境内,则其生产所用的工业大麻符合《食品和农业法》第24部(自第81000条起)的规定;如果来源于州外,则其生产所用的工业大麻已根据美国农业部(USDA)的要求获得许可。

Section § 11192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认定存在公共健康风险时,对特定工业大麻产品的销售设定年龄限制。

部门在认定存在公共健康威胁时,可以制定法规,对某些工业大麻产品的销售施加年龄要求。

Section § 11192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除非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明确批准,工业大麻不得用于某些产品,例如医疗器械、处方药、含有尼古丁或烟草的物品以及酒精饮料。此外,如果工业大麻可能危害人类或动物健康,某个部门有权禁止将其用于其他产品。然而,此规定不适用于大麻和大麻产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1.5(a) 除非获得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明确批准,工业大麻不得包含在以下任何类别的产品中: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1.5(a)(1) 医疗器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1.5(a)(2) 处方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1.5(a)(3) 含有尼古丁或烟草的产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1.5(a)(4) 酒精饮料。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1.5(b) 当工业大麻对人类或动物健康构成风险时,该部门可以通过制定法规禁止将其包含在其他产品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1.5(c) 大麻和大麻产品不受本节约束。

Section § 11192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在本州内制造或销售可吸入产品,但允许为在其他州销售而进行制造。如果通过一项新法律,其中包含对可吸入产品征税,并表明立法机关有意满足本节的要求,则该法律将不再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1.6(a) 制造或销售可吸入产品是被禁止的。仅为在其他州销售而制造可吸入产品则不被禁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21.6(b) 本节将在立法机关通过一项对可吸入产品征税并声明立法机关旨在履行本节要求的措施生效之日失效并被废止。

Section § 11192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决定哪些形式的四氢大麻酚(THC)和其他大麻素被视为具有致醉性。如果某种特定的THC类型不会导致致醉,该部门可以将其排除在THC的法律定义之外。反之,如果发现其他大麻素具有致醉性,则可以将其纳入THC的定义中。在做出这些决定时,该部门必须依据关于其对人类或动物影响的科学证据。 重要的是,初步认定不会立即受到常规法规制定程序的约束,但必须在18个月内通过正式程序予以确认。公众将有机会对这些决定发表意见,并且所有认定都将在网上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