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化妆品如果采用包装形式且其标签未包含以下所有信息,则属于不当标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740(a) 制造商、包装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营业地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740(b) 内容物数量的准确说明,以重量、度量或计数形式。
允许针对本条 (b) 款的要求存在合理偏差。信息的位置和显著性要求以及小型包装的豁免应根据第 110380 条通过的法规确定。
《健康与安全法典》的这一节规定,如果化妆品已包装但没有带有特定信息的标签,则被视为贴错标签。
它必须包括制造商、包装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以及数量的准确说明,例如重量、度量或计数。
允许数量有少量偏差,并且关于这些信息应出现在何处和如何出现的详细规定,以及小型包装的例外情况,均在另一项法规中有所规定。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含有着色剂的化妆品不符合特定的包装和标签要求,将被视为不合格产品。这些要求在法律的另一部分有详细说明。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专门用于染发剂的着色剂。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在商业交易或运输过程中接收、交付或提议交付标签不正确或具有误导性的化妆品,均属非法。简而言之,化妆品必须正确标注品牌,才能合法买卖。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更改或损坏化妆品产品的标签,如果这样做导致产品在可供销售时被错误标注,均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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