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02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判断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的标签或广告是否具有误导性时,应考虑所有传达的信息,无论是通过文字、设计、声音还是任何组合形式。此外,还需要考虑标签或广告未披露的任何重要事实或使用该产品可能产生的后果。

在确定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的标签或广告是否具有误导性时,应考虑通过陈述、文字、设计、装置、声音或其任何组合所作出或暗示的所有表述。标签或广告未能揭示有关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的事实,或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常规使用的后果的程度,也应予以考虑。

Section § 110295

Explanation

如果产品标签上有重要信息,那么这些信息也必须在外部包装上可见,或者可以透过外部包装轻松读取。这条规定适用于食品、药品、器械和化妆品。

任何文字、声明或其他信息必须出现在标签上的要求,除非该文字、声明或其他信息也出现在任何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的零售包装的外部容器或包装纸上,或可透过外部容器或包装纸清晰易读,否则不应视为已遵守该要求。

Section § 1103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伪造、复制或滥用州或联邦法规要求的任何官方标记(如印章或标签)都是非法的。这包括未经许可使用这些识别标记。

任何人伪造、仿造、模拟、虚假陈述或未经适当授权使用根据本部分或联邦法案通过的法规授权或要求的任何标志、印章、标签、标记或其他识别装置,均属违法。

Section § 1103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销售处方药或器械的制造商、包装商和经销商,必须向书面请求产品信息的执业医师提供准确的产品印刷资料。这些资料必须包含产品包装随附的所有标签信息。此外,本法律不免除可能适用的其他标签要求。

在本州销售处方药或器械的任何制造商、包装商或经销商,如果未能保存以供传输或未能向任何经适用州法律许可施用该药物或器械且书面请求获取有关该药物或器械信息的执业者传输所有必须包含在该药物或器械分发或销售的任何包装中的印刷材料的真实准确副本,即属违法。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免除任何人遵守本部分其他规定施加或根据本部分其他规定施加的任何标签要求。

Section § 110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故意将他人的品牌名称、标志或类似标识放在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及其包装上,以此误导消费者。这样做是违法的。

Section § 1103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任何人销售或处理任何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如果他们知道上面错误地使用了别人的品牌名称或识别标志,具体情况在另一法律条文中有所说明。

Section § 1103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拥有或使用可以制造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包括其包装和标签)假冒版本的工具都是非法的。这包括制造、销售、隐藏或处置此类工具,例如可用于伪造的冲模或印模。

Section § 1103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篡改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使其成为假冒伪劣产品,都是非法的。它也禁止销售、提供销售,甚至持有这些假冒伪劣产品,如果目的是为了销售或分发。

任何人从事任何导致任何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成为假冒品的行为,或销售、分发或持有以供销售或分发的假冒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均属非法。

Section § 11033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部门制定规则,对某些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免除部分标签或包装要求。这适用于那些在非最初生产地进行大量加工、贴标或重新包装的产品。但前提是,这些产品在离开加工场所时,必须符合其他规定,确保其安全且未虚假标注。此外,所有现行和未来根据联邦法律制定的豁免规定将自动在本州生效。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制定额外的豁免规定。

本部门可以制定法规,豁免本部分中任何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符合行业惯例,且将在非最初加工和包装的场所进行大量加工、贴标或重新包装)的任何标签或包装要求,条件是该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在从加工、贴标或重新包装场所移出时,未根据本部分的规定掺假或虚假标注。此类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仍受本部分所有其他适用规定的约束。
所有与豁免相关的法规,凡在本部分生效日期生效的,或在该日期或之后根据联邦法案通过的,均自动在本州生效。然而,本部门可以制定任何关于豁免的补充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