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03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传播关于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的虚假或误导性广告都是非法的。如果广告包含任何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则被视为虚假广告。

Section § 110395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是通过虚假广告宣传的,那么任何人制造、销售、交付、持有或提供这些产品都是违法的。

Section § 1103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广告任何不安全、掺假或标签/品牌有误导性的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都是违法的。

任何人广告任何掺假或贴错标签的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均属违法。

Section § 110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接收或交付任何虚假广告的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换句话说,如果某件商品以误导性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你在购买或交付时不能合法地接受它或将其转手。

任何人不得在商业活动中接收任何虚假广告的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也不得交付或提议交付任何此类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

Section § 110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另有具体豁免,否则宣传声称对一系列严重医疗病症、失调和疾病具有疗效的药物或器械是违法的。这包括癌症、糖尿病、心脏病、艾滋病等疾病。其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免受虚假或未经证实的医疗宣传的侵害。

除第110405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宣传声称对以下任何病症、失调或疾病具有疗效的药物或器械,均属违法: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3(a) 阑尾炎。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3(b) 血液疾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3(c) 骨骼或关节疾病。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3(d) 肾脏疾病或失调。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3(e) 癌症。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3(f) 痈。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3(g) 眼部疾病、失调或病症。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3(h) 糖尿病。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3(i) 白喉。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3(j) 胆囊疾病或失调。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3(k) 心脏和血管疾病。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3(l) 高血压。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3(m) 耳朵或听觉器官的疾病或失调,包括听力损失和耳聋。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3(n) 麻疹。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3(o) 脑膜炎。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3(p) 精神疾病或智力残疾。
(q)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3(q) 瘫痪。
(r)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3(r) 肺炎。
(s)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3(s) 脊髓灰质炎。
(t)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3(t) 前列腺疾病。
(u)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3(u) 影响脱发或秃头的头皮病症。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3(v) 酒精中毒。
(w)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3(w) 牙周病。
(x)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3(x) 癫痫。
(y)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3(y) 甲状腺肿。
(z)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3(z) 内分泌失调。
(aa) 性功能障碍。
(ab) 鼻窦感染。
(ac) 脑炎。
(ad) 肿瘤。
(ae) 性病。
(af) 肺结核。
(ag) 胃溃疡。
(ah) 静脉曲张性溃疡。
(ai) 猩红热。
(aj) 伤寒。
(ak) 百日咳。
(al)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艾滋病)。
(am) 艾滋病相关综合征 (ARC)。
(an) 免疫系统疾病、失调或病症。

Section § 110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何时某些与药品或器械相关的广告不被视为非法。具体来说,如果广告仅针对医疗或兽医专业人士等特定专业群体,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公共卫生教育,则是允许的。此外,如果药品或器械已通过各种指定的监管途径(例如新药申请或上市前批准)获得批准,则声称其能治愈或治疗特定病症的广告也是允许的。

根据第110390条不属于非法的广告,如果其属于以下任一情况,则根据第110403条不属于非法: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5(a) 仅向医疗、牙科、药学或兽医专业的成员传播,或仅出现在这些专业的科学期刊中,或仅由与药品或器械销售无直接或间接商业利益的人员为公共卫生教育目的而传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5(b) 广告宣称某种药品或器械对第110403条所列的某种状况、失调或疾病具有特定的治愈或治疗效果,如果该药品或器械已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获批或获准上市,以实现该特定的治愈或治疗效果: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5(b)(1) 根据第111500条或联邦法案第505条 (21 U.S.C. Sec. 355) 批准的新药申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5(b)(2) 根据联邦法案第505条 (21 U.S.C. Sec. 355) 批准的简化新药申请。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5(b)(3) 根据《公共卫生服务法》第351条 (42 U.S.C. Sec. 262) 许可的生物制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5(b)(4) 符合《联邦法规汇编》第21卷第330部分要求的非处方药。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5(b)(5) 根据联邦法案第512条 (21 U.S.C. Sec. 360b) 批准的新兽药申请。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5(b)(6) 根据联邦法案第512条 (21 U.S.C. Sec. 360b) 批准的简化新兽药申请。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5(b)(7) 根据第111550条批准的新器械申请。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5(b)(8) 根据联邦法案第515条 (21 U.S.C. Sec. 360e) 批准的器械上市前批准申请。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5(b)(9) 根据联邦法案第513(f)(1)条 (21 U.S.C. Sec. 360c(i)) 对器械实质等效性的认定。

Section § 1104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任何参与制造、分销或销售工业大麻产品的人在产品标签或广告中作出不真实的健康相关声明。简而言之,如果一项声明将大麻产品与健康益处联系起来,它必须是真实的。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某些产品要求的声明不受本法律约束,例如处方药或允许的膳食补充剂的声明。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7(a) 工业大麻产品的制造商、分销商或销售商,不得在产品标签上包含,或在广告或营销中发布或传播任何与健康相关的声明,该声明在任何特定方面就消费含有工业大麻或大麻素、工业大麻提取物或衍生物的产品对健康的影响而言是不真实的,且违反本部分的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07(b) 就本节而言,“与健康相关的声明”指与健康相关的声明,并包括明示或暗示地表明消费工业大麻或工业大麻产品与健康益处或对健康的影响之间存在关系的具有治疗或疗效性质的声明。然而,“与健康相关的声明”不包括根据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要求作出的针对处方药中的活性成分、含有非活性成分的非处方药的声明,或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21 U.S.C. Sec. 343(r)(6)) 允许的膳食补充剂的结构-功能声称。

Section § 110410

Explanation
本法澄清,仅仅因为110403条中列明了某些病症、失调或疾病,并不意味着针对其他未列明的病症进行自我用药是安全或有效的。

Section § 1104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出版商、广播或电视广播公司以及其他广告商,除非他们拒绝向当局提供制作该广告的公司或广告代理机构的联系信息,否则不会因传播虚假广告而承担责任。但如果他们本身就是虚假广告所涉产品的制造商、包装商、经销商或销售商,则不在此限。

Section § 110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广告或展示碎牛肉、绞牛肉或汉堡肉的方式违反了第110805节的规定,那么这些行为就是非法的。

违反第110805节规定,广告宣传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碎牛肉、绞牛肉或汉堡肉,均属违法。

Section § 1104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报纸、杂志或邮件中包含的任何香氛广告插页必须使用微胶囊化油,并且应使用胶片固定,以防止香味过早散发。香氛广告插页是一种印有封装香味的印刷品,当你打开它时,香味就会释放出来。

这些插页使用的纸张不能过于多孔,这意味着它必须符合谢菲尔德单位或格利-希尔单位测量的特定标准。如果你违反这项规定,错误地分发香氛插页,每次分发或出版的批次将被罚款100美元。但是,单独的信件、杂志或报纸等不在此罚款范围内。这项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20(a)  报纸、杂志、邮件或其他定期印刷材料中包含的任何香氛广告插页,应仅包含微胶囊化油。应使用胶片或装订物以防止香氛广告插页过早激活。
“香氛广告插页”是指附有封装香氛的印刷品,通过打开活页或移除上层纸张来激活。
用于制造香氛广告插页的纸张,其最大孔隙率应为20谢菲尔德单位或172格利-希尔单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20(b)  任何违反本节规定分发香氛广告插页的人,均属违规行为,一经定罪,每次分发将处以一百美元($100)的罚款。该罚款适用于每次违反本节规定的大量邮寄或分发,以及每次违反本节规定的杂志或报纸的大量出版。但是,该罚款不适用于每份单独的信件、杂志、报纸或如此分发的香氛广告插页。第111825节不适用于违反本节规定的行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20(c)  本节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