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190(a) 已进口到美国的旧轮胎,除非经本部门或其指定人员检查并证明在任何发育阶段均无蚊虫,否则不得为销售、转售或处置目的进口到本州。本节无意要求对进入本州的每条轮胎进行检查。检查应使用标准抽样程序进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190(b) 尽管有 (a) 款规定,如果一批进口到美国的轮胎已在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州进行检查,并由符合《美国法典》第7卷第136b节所载联邦认证农药施用者资格的人员证明在任何发育阶段均无蚊虫,则本部门应审查该证明以确定其是否充分。就本款而言,“充分”指本部门应确认该证明是由符合本款所述资格的人员出具的,并且该证明适用于进口到本州的这批轮胎。
如果本部门认定该证明充分,本部门应就此作出书面认定,并且 (a) 款所述的检查将不予要求。本部门可收取合理的费用,每批不超过五十美元 ($50),以弥补根据本款产生的费用。
如果本部门认定该证明不充分,则 (a) 款所述的检查将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