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66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通过确保环境健康专业人员得到妥善注册来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它适用于那些已完成环境健康或科学方面经批准的学习并在环境健康领域工作的人员。法律承认环境健康是一个不断变化的领域,与其他职业存在职责重叠。根据这项法律注册的人员被称为环境健康专家,而“卫生员”一词将指“注册环境健康专家”。任何现有的卫生员注册从1989年1月1日起自动转换为环境健康专家注册,并将颁发新的证书。

立法机关通过本条的意图是,通过注册那些已完成经批准的环境健康或科学课程,并有资格或正在本条所定义的环境健康领域范围内工作的环境健康专业人员(即环境健康专家),来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
通过本条,认识到环境健康领域是一个动态领域,不断发展出新的复杂关注领域。本条承认与其他职业存在职能重叠,这些职业执行的特定活动可能包括环境健康领域的某些方面。根据本条注册的人员的头衔应为环境健康专家。在法规和规章中使用“卫生员”或“注册卫生员”一词应指“注册环境健康专家”。有效的注册卫生员注册应于1989年1月1日成为有效的环境健康专家注册。主管部门应为此提供新的注册证书。

Section § 1066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某些专业人士,如工业卫生师和健康物理师,除非他们声称自己是注册环境健康专家,否则不需要根据本条款进行注册。主要目标是通过要求从事专业环境健康工作的人员进行适当注册来确保公众健康和安全。地方卫生部门不必只雇用注册专家来从事职能重叠的工作,但他们必须确保这些专家具备资格,以保护公众免受不合格从业者的侵害。

本条不要求个人注册,例如工业卫生师、健康物理师、安全工程师、土木工程师、土地测量师、其他注册专业工程师或具有重叠职能的其他人员。本条不要求履行第106615条(e)款所述职责的个人注册,除非这些个人自称是注册环境健康专家。本条无意要求地方卫生部门仅雇用注册环境健康专家、环境健康专家学员或在涉及重叠职能的工作中具备注册资格的人员。本条的唯一目的是保护公众的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免受不利环境因素的影响,注册那些已完成经批准的环境健康或科学课程,并有资格或正在公共或私营部门从事本条所定义的环境健康领域执业范围内的环境健康专家职业的环境健康专业人员,并保护公众免受未经适当资格认证而从事环境健康专家工作的人员的侵害。

Section § 10661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该部门根据环境健康专家注册委员会的建议制定规则,以实现相关条目的目标。

Section § 10661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环境健康法律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明确指出“部门”指的是州公共卫生服务部,“委员会”指的是环境健康专家注册委员会。“注册环境健康专家”是指经过官方注册的环境健康专业人员。“环境健康专家学员”是指拥有学士学位和培训计划,但尚未满足所有认证要求的人员。“环境健康执业范围”包括各种公共卫生和环境安全活动,例如食品保护、噪音控制和废物管理。“注册证书”是证明某人具备注册专家资格的官方文件。“经验要求”是指在参加专家考试前所需的特定培训。“经批准的环境健康培训计划”是指一个组织中经官方认可用于培训专家的项目。

本节中定义的词语和短语应具有以下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指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15(a) “部门”指州公共卫生服务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15(b) “委员会”指环境健康专家注册委员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15(c) “注册环境健康专家”指在环境健康领域接受过教育和培训,并根据本条规定注册的环境健康专业人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15(d) “环境健康专家学员”指具备 (1) 经部门批准的教育机构或美国教育理事会编制的认可高等教育机构名录中列出的大学级别教育机构颁发的至少学士学位(包括30个学期基础科学学分),但尚未完成第106660节规定的环境健康领域特定课程和经验要求,并且 (2) 正在参与经批准的环境健康培训计划的人员。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15(e) “环境健康执业范围”指注册环境健康专家在本条含义内,在公共和私营部门从事环境健康实践,包括但不限于为预防环境健康危害以及促进和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在以下领域进行的组织、管理、教育、执法、咨询和应急响应:食品保护;住房;机构环境健康;土地利用;社区噪音控制;娱乐性游泳区和水域;电磁辐射控制;固体、液体和危险材料管理;地下储罐控制;现场化粪系统;病媒控制;饮用水质量;水卫生;应急准备;以及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第33113节进行的牛奶和乳制品卫生。注册环境健康专家的活动应由部门根据委员会的建议进行监管。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15(f) “注册证书”指由部门签发的书面文件,作为根据本条规定注册并具备注册环境健康专家执业资格的证明。该证书应标明“注册环境健康专家”字样,并显示姓名、签发日期、注册号和印章。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15(g) “经验要求”指本条所述的所有环境健康专家学员在获得环境健康专家考试资格之前必须完成的在职培训和经验。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15(h) “经批准的环境健康培训计划”指一个组织计划使用环境健康专家学员,并在部门备案了符合第106665节要求并经委员会批准的培训计划的培训项目。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15(i) “主任”指主任。

Section § 1066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注册环境健康专家不允许设计永久性结构,但现场化粪系统除外。这意味着他们可以设计化粪系统,但不能设计其他类型的固定工程。

Section § 10662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地方卫生部门全职聘用注册环境健康专家,以执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学员(即正在努力成为注册专家的人员)也可以被聘用,但必须在注册专家的监督下工作。学员最长有三年时间通过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在受雇前,必须持有一封确认其符合特定教育要求的信函。

地方卫生部门的管理机构可以全职聘用一名或多名注册环境健康专家,每位专家都应是本条规定的注册环境健康专家,其目的是执行与公共卫生相关的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卫生部门与第106615节(e)款项下活动相关的任何地方条例。但是,任何被称为环境健康专家学员的人员可以受雇在注册环境健康专家的监督下工作,直至其根据第106670节的规定通过考试取得资格,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在受雇前,学员应持有部门出具的当前评估函,说明已达到第106660节中规定的教育资格。

Section § 106630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注册成为环境健康专家,您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附上费用。您的申请在被盖上日期戳时即被正式收到。要完成您的申请,您需要提交一份表格、考试证明和初始费用。您的申请收到后,部门会书面通知您申请是否完整或缺少任何材料。部门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并在申请完整后的三个日历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获得注册证书,如果需要,您可以支付少量费用获得一份副本。

任何人均可向部门提出申请,注册成为环境健康专家。部门应接受附有所需费用的完整申请。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30(a)  申请提交、完成和通知。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30(a)(1)  收到环境健康专家注册证书申请的日期,应视为部门对该申请加盖日期戳的日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30(a)(2)  当部门收到由其提供的完整申请表、成功通过注册环境健康专家考试的证明(如第106670节所规定)以及初次两年期注册费时,环境健康专家注册证书的申请即被视为完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30(a)(3)  部门向申请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应视为在通知盖上邮戳的日期发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30(b)  申请审查期。
部门应在收到环境健康专家注册证书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申请已完成并被接受备案,或者告知其申请存在缺陷以及需要哪些具体信息、文件或费用才能完成申请。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30(c)  申请决定期。
部门应在完整申请备案后的三个日历日内,就环境健康专家注册证书的申请作出决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30(d)  部门应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30(e)  对于持有有效环境健康专家注册资格的个人,在支付十美元 ($10) 的重复证书费和五美元 ($5) 的重复注册卡费后,应颁发重复注册证书/卡。

Section § 10663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成为注册环境健康专家所需的教育和培训要求。您需要获得经批准机构的学士学位,并完成特定的科学课程。有多种途径可供选择,每种途径都要求完成化学、物理学、生物学、微积分或大学代数、微生物学以及公共管理或环境健康管理课程的组合。此外,还需要实践经验和特定的培训小时数,具体要求因教育途径而异。课程还必须包括水质、废物管理和食品保护等主题。

环境健康专家注册的要求应为:至少拥有部门批准的教育机构或美国教育理事会编制的认可高等教育机构名录中列出的学院级别教育机构的学士学位,并完成以下规定课程:
基本要求
经验
培训
I.
30学期或45
学季基础科学学分,
包括以下各项:
18个月
600
小时
普通化学讲座和实验
普通物理讲座和实验或有机
化学讲座和实验
普通微生物学讲座和实验
普通生物科学讲座和实验
微积分或大学代数
II.
45学期或68
学季基础科学
学分,包括以下内容:
三门必修科学
课程应包含实验:
一年
450
小时
普通化学
有机化学
普通物理
普通微生物学
普通生物科学
微积分或大学代数
III.
30学期或45
学季基础科学
学分,包括以下各项:
9个月
300
小时
普通化学讲座和实验
普通物理讲座和实验或有机
普通微生物学讲座和实验课
普通生物科学讲座和实验课
微积分或大学代数
另加
以下各项中每项三学期或四学季学分课程:
流行病学
统计学
公共行政管理或环境健康行政管理;
环境健康科学领域10学期或15学季学分,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
水质、废物管理、食品和消费者保护、住房和机构卫生、病媒控制、娱乐健康、空气质量、牛奶和乳制品、职业健康、电磁辐射、噪音控制、毒理学、土壤科学或土地利用开发。
IV.
45学期或68
学季基础科学
学分,包括以下各项:
6个月
200
小时
以下三门必修科学课程应包括实验课:
普通化学
有机化学
普通物理学
普通微生物学
普通生物科学
微积分或大学代数
另加
以下各项中每项三学期或四学季学分课程:
流行病学
统计学
公共行政管理或环境健康行政管理;
10学期或15学季学分

Section § 106640

Explanation

教育机构的环境健康学位项目在获得批准之前,必须首先由一个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如果该项目符合另一条款中规定的必修课程,随后将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最终批准。

申请批准其环境健康学位项目的教育机构,应首先将其项目提交给委员会进行审查。如果该项目符合第 106635 条中规定的课程,则应将其提交给部门批准。

Section § 106645

Explanation
如果你具备另一条款中规定的正确教育、经验和培训,你就可以参加考试,成为一名注册环境健康专家。

Section § 106650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1988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成为环境健康专家,或正在认可的环境健康项目中学习,或担任环境健康专家实习生,您将可以根据该日期生效的规定参加考试。

任何已申请环境健康专家注册,或已注册认可的环境健康科学课程,或经其雇主认证在1988年12月31日或之前在认可的环境健康项目中担任环境健康专家实习生的人,应根据1988年12月31日存在的规定被允许参加笔试。

Section § 106655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经批准或认可学校的学士学位,并且在申请前,已在加州担任注册奶制品检查员至少两年,你就可以参加考试,成为注册环境健康专家。

Section § 106660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符合成为环境健康专员的教育要求但经验不足,他们仍然可以申请成为培训生。他们需要使用特定的申请表并支付任何规定的费用,才能使他们的申请被接受。

Section § 1066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环境卫生专家学员培训计划的要求。培训计划必须涵盖某些项目要素,包括食品保护和供水,并确保基本要素和额外要素的特定培训时长。学员在受雇的前六个月内,必须获得至少150小时的注册环境卫生专家监督下的现场指导。培训还可以包括讲座和办公室培训等其他活动。

该法律还概述了培训如何与学员的工作任务相结合,并规定了认证要求,例如保存日志和提交进展报告。它指出,学员在政府或非营利实体获得的经验,如果被认定等同于在地方环境卫生管辖区获得的经验,则可以计入。

经批准的环境卫生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中的项目要素、培训时长和培训类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65(a) 项目要素、培训时长和经验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65(a)(1) 所有环境卫生专家学员应在经批准的计划中完成基本培训期。培训期应包括至少六个要素的培训,其中三个要素应从以下基本要素中选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65(a)(1)(A) 食品保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65(a)(1)(B) 固体或液体废物管理,或两者兼有。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65(a)(1)(C) 供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65(a)(1)(D) 住房和机构。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65(a)(1)(E) 沐浴场所。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65(a)(1)(F) 病媒控制。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65(a)(1)(G) 危险材料管理或地下储罐计划,或两者兼有。
剩余的三个要素可包括任何其他基本要素或以下任何要素:空气卫生、安全与事故预防、土地开发与利用、灾害卫生、电磁辐射、牛奶和乳制品、噪音控制、职业健康以及狂犬病和动物疾病控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65(2) 三个基本要素中每个要素的培训时长不得少于总要求培训时数的20%。在剩余三个要素上花费的时间不得少于总要求培训时数的40%。雇主应指定进入注册环境卫生专家考试所需的剩余时间的培训或经验的方法、要素和类型,具体见第106670节的规定。规定的培训可以是累积的,并可由雇佣机构在此期间酌情安排。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65(3) 培训可通过雇佣机构选择的任务并在注册环境卫生专家的监督下完成。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65(4) 对于需要一年以上经验的环境卫生专家学员,额外经验应在本节列出的一项或多项环境卫生要素中,并且可以是在地方环境卫生计划之外获得的。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65(5) 在政府或非营利实体工作所获得的培训和经验,或两者兼有,如果经部门认定与在地方环境卫生管辖区获得的培训和经验等同,则可计入第一年培训经验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65(b) 培训类型:
培训计划应整合到环境卫生专家学员的工作任务中,并应包括项目 (1) 和 (2),且可包括项目 (3)、(4) 和 (5):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65(1) 在雇佣的前六个月,每月至少20小时由注册环境卫生专家直接监督的现场指导。(此领域的总最低要求应为150小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65(2) 在充分监督和指导下的独立时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65(3) 带有预测试和后测试的办公室培训。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65(4) 讲座。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65(5) 充足的办公室复习和学习时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65(c) 培训认证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65(c)(1) 环境卫生专家学员应从拥有经委员会批准的培训计划的部门或机构获得培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65(c)(2) 环境卫生主任应保存环境卫生专家学员培训认证的每日日志。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65(c)(2)(A) 环境卫生专家学员应保存涵盖所有培训要素和时数的每日日志,并由培训师或主管每周核实。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65(c)(2)(B) 培训协调员应在整个实习期内每月向主任提交环境卫生专家学员培训和进展的简短叙述报告或月度时间表副本。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65(c)(2)(C) 环境卫生主任应每月审查学员的记录,并每季度认证培训记录的准确性。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65(c)(2)(D) 环境卫生主任应在环境卫生专家学员被雇用或终止之日起30天内通知部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65(c)(2)(E)  环境健康专员实习生日志的副本,以及叙述报告或月度日程表的副本,应在环境健康专员实习生成功完成注册环境健康专员考试后至少一年内,保留在环境健康专员实习生的人事档案中。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65(c)(3)  当环境健康专员实习生完成培训计划时,环境健康主任应向部门提交认证。此认证应包括培训计划领域、培训时长、培训领域日期,以及一份声明,说明环境健康专员实习生遵循了经批准的培训计划。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65(d)  那些无法在其管辖范围内提供所需培训要素的司法管辖区,应与拥有经批准培训计划的另一个司法管辖区启动培训交流计划。

Section § 106670

Explanation

从1989年1月1日开始,只有符合规定教育和经验要求的人,才能申请参加考试,成为注册环境健康专家。

该专业考试由部门在委员会的同意下制定,你必须通过考试才能注册。

如果你两次考试都失败了,你必须等一年才能再次尝试。第三次失败后,你必须等两年才能再次尝试。之后,你每两年只能重考一次,每次都需要提交新的申请并支付所需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70(a)  自1989年1月1日起,只有符合根据第106635条规定设立的教育和经验要求的人员,才有资格参加环境健康专家的注册考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70(b)  专业考试应由部门在委员会的同意下规定,且在注册前必须通过该考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70(c)  两次未能通过笔试的申请人,在第二次考试之日起至少一年过去之前,无资格参加第三次重考。第三次考试失败的申请人,在第三次考试之日起两年过去之前,无资格参加第四次考试。此后,考试每两年不得参加超过一次。重新申请应通过提交新的申请并缴纳所需费用进行。

Section § 106675

Explanation

本节在加州设立了一个环境健康专家注册委员会。该委员会的目的是就环境健康专家注册的规定提供建议和推荐。这些专家在公共卫生和环境科学等领域发挥着关键作用,以保护公众的生命和健康。

原卫生监督员注册认证委员会的成员将继续在新委员会中任职,直至其任期届满。委员会成员包括环境规划和地方卫生服务处处长以及十名有投票权的成员。这些成员包括经验丰富的环境健康专家、拥有环境健康课程的大学教职人员、地方卫生官员,以及两名与该领域或职业无关的公众成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75(a)  应设立一个环境健康专家注册委员会,负责就本条所述的其他行动,以及为确保环境健康专家注册的适当管理和执行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向部门提供建议和推荐。这些专家在公共卫生和环境健康方面的职责需要物理、生物和环境健康科学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且其专业职责的履行对于促进公众的生命、健康和福祉至关重要。
原卫生监督员注册认证委员会的成员应在新委员会中任职,直至其任期届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75(b)  委员会应由部门环境规划和地方卫生服务处处长或处长指定的人员组成,该人员应担任执行官但无投票权,以及以下10名本州居民成员组成: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75(b)(1)  由主任从加州环境健康主任会议中任命的两名成员,须为在本州担任环境健康主任至少两年经验的环境健康专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75(b)(2)  由主任任命的三名成员,每名成员均须为在加州注册五年或以上、具备资格的执业环境健康专家。就本分项而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75(b)(2)(A)  一名成员在任命时须受雇于公共部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75(b)(2)(B)  一名成员在任命时须受雇于私营部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75(b)(2)(C)  一名成员须来自加州环境健康协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75(b)(3)  由主任从加州地方卫生官员会议中任命的一名成员。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75(b)(4)  由主任从那些拥有经批准的环境健康学位课程的加州大学和学院的环境健康教职人员中任命的两名成员。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75(b)(5)  两名公众成员,其在任命前五年内任何时候均未从事属于环境健康领域或由其所属委员会监管的职业。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应任命一名公众成员,众议院议长应任命一名公众成员。

Section § 10668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委员会成员的任期最初是如何错开的,此后设定为四年。首批任命的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将在1985年至1988年之间不同时间结束。此后,每届任期为四年,且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成员将一直任职,直到继任者被任命,或在其任期届满后最多一年。如果成员在任期结束前离职,将任命新成员来完成剩余任期。成员可因严重问题,经委员会三分之二投票,并在适当通知和听证后被罢免。

Section § 1066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一个负责监督环境健康专家注册的委员会的职责和运作。每年四月,成员们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秘书。他们每年至少开会两次,以评估申请、更新考试并执行其他相关任务。委员会可以就注册的拒绝、暂停或续期举行非正式听证会。它还可以向部门提出建议,并指定成员作为听证代理人。至少六名成员出席会议时才能做出决定,任何两名成员都可以请求召开特别会议。委员会成员不领取报酬,但其必要开支可在部门批准后报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85(a)  委员会成员应每年四月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秘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85(b)  委员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可在其决定的其他时间召开会议,以评估环境健康专家的注册申请、审查和更新考试、准备并推荐与本条管理相关的报告,以及办理为执行本条规定可能必要的其他所有事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85(c)  委员会可依照第106715节的规定,就环境健康专家注册的拒绝、暂停、拒绝续期和撤销举行非正式听证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85(d)  委员会可就行政事项举行非正式听证会,就此作出必要的决定,并根据调查结果向部门提出建议。部门可指定委员会任命其一名或多名成员担任听证代理人。该代理人或代表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举行听证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85(e)  委员会六名成员构成法定人数,委员会特别会议应由执行官根据委员会两名成员的书面请求召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85(f)  委员会成员应无偿任职,但应获得其在履行委员会职责时产生的实际和必要费用。然而,未经部门事先批准,不得为此目的支付任何款项。

Section § 10669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环境健康专家相关的记录保存职责。委员会必须记录其活动,而部门负责维护所有申请和考试记录的最新登记册。 此外,部门需要保存所有注册环境健康专家和学员的最新名单。注册个人必须确保部门拥有他们正确的邮寄地址。

Section § 1066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注册环境健康专家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保持其退休状态的注册。他们必须在加利福尼亚州作为注册环境健康专家工作至少10年,除非在此之前因工伤致残而退休。他们必须年满50岁或正在领取退休金。最后,他们不能从事需要活跃环境健康专家注册的工作,并且必须支付退休两年期费用以保持非活跃退休状态。

注册环境健康专家在满足以下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保持退休两年期注册身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95(a)  在加利福尼亚州作为在职注册环境健康专家,在第106615节 (e) 款所涵盖的领域工作至少10年,除非在作为注册环境健康专家服务满10年之前因工伤致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95(b)  年满50岁或正在领取退休金,或两者兼有。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695(c)  未从事需要注册为环境健康专家的工作。支付退休两年期费用的人员,仅注册为非活跃退休注册环境健康专家。

Section § 1067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注册环境健康专家的费用和要求。申请、考试和续期都需要支付不可退还的费用,这些费用不得超过实际行政成本,并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美元整数。专家们需要每两年在1月1日之前支付两年期续期费。如果未能按时支付费用,注册将被暂停,并在三年后最终被撤销。逾期付款将处以50%的罚款。收取的费用将存入注册环境健康专家基金,用于支付行政开支。具体费用包括申请费95美元、考试费126美元,以及在职人员两年期续期费175美元。这些费用可根据需要每年调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00(a) 个人每次注册申请、考试申请和两年期续期均须支付不可退还的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00(b) 费用不得超过项目的实际行政成本。除退休人员费用和罚款外,所有费用均受第100425条约束。实际收取的美元金额应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整数美元金额。退休人员的两年期续期费为二十五美元 ($25)。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00(c) 每位注册环境健康专家应在每两年1月1日或部门确定的任何其他日期之前支付不可退还的两年期续期费。根据本条注册的每位注册环境健康专家应在初次注册时首次支付两年期费用,以涵盖获得注册的日历年和随后的日历年。未按本款要求维持的注册将被暂停,并在暂停期间保持无效。暂停的注册在暂停日期三年后被撤销。尽管有《政府法典》的规定,执行官应在因未支付费用而暂停注册之日起三年后撤销该注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00(d) 未能按(c)款要求在规定到期日后30天内支付费用的每个人,应支付一笔额外罚款,该罚款等于每年逾期或不足一年两年期续期费的50%。所有累计罚款应在任何注册重新生效之前支付。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00(e) 部门应接收并核算根据本条收到的所有款项,并将其存入司库处,司库应将该款项存入一个独立基金,该基金称为“注册环境健康专家基金”,该基金特此设立。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00(f)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收取的资金持续拨款,不考虑财政年度,用于支付部门管理本条规定的费用。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00(g) 特此设立以下费用,并应按(b)款要求每年调整: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00(g)(1) 申请费—九十五美元 ($95)。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00(g)(2) 考试费—一百二十六美元 ($126)。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00(g)(3) 两年期续期费—在职—一百七十五美元 ($175)。

Section § 1067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一个部门根据委员会的建议,为注册环境健康专家制定继续教育的要求和标准。其目的是确保这些专家能够获得多种多样的继续教育选择。

Section § 106710

Explanation

要注册成为环境健康专家,您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您必须满足教育和经验标准。您还需要通过注册考试,并按照另一条款的规定提交一份完整申请。此外,您必须支付某些费用,并确保您没有实施相关条款中列出的特定不当行为。

根据本条,环境健康专家的有效注册仅颁发给符合以下条件的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10(a)  符合适用的教育和经验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10(b)  成功通过注册考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10(c)  根据第106630条提交了完整申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10(d)  支付了第106700条规定的费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10(e)  未实施第106715条(a)款中规定的行为。

Section § 1067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暂停、拒绝、拒绝续期或吊销环境健康专家注册的程序。如果专家在申请中撒谎、被判犯有与其职责相关的罪行,或从事欺诈、欺骗或不道德行为,部门可以采取此类行动。

该程序包括书面投诉、初步调查以及委员会关于是否进行听证的决定。如果需要听证,听证是非正式的,但允许专家陈述意见并由律师代理。根据调查结果,纪律处分可以从暂停到吊销不等,具体取决于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如果专家不同意委员会的建议,他们有权请求进一步审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15(a)  尽管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部门在委员会的建议下,在给予充分通知和听证机会后,并根据认定注册环境健康专家有以下任何行为时,可以暂停、拒绝、拒绝续期或吊销根据本条颁发的注册证书: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15(a)(1)  明知故犯地在注册申请中作出要求披露的虚假事实陈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15(a)(2)  被判犯有罪行,如果该罪行与环境健康专家的资格、职能和职责相关。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15(a)(3)  明知故犯地在注册申请或续期申请中作出要求披露的虚假事实陈述。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15(a)(4)  实施了欺诈行为、虚假陈述、违反合同、欺骗、疏忽、专业失职或不道德行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15(b)  根据本节拒绝、暂停、拒绝续期或吊销环境健康专家注册证书的程序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15(b)(1)  所有指控违反本分节的案件、投诉或指控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部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15(b)(2)  部门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初步调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15(b)(2)(A)  获取所有相关书面文件(法律、报告、联系记录和往来信函)的副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15(b)(2)(B)  亲自或通过电话访谈所有与该问题相关的人员。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15(b)(3)  部门应将信息汇编成一份保密案件文件,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15(b)(3)(A)  投诉的描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15(b)(3)(B)  事件的时间顺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15(b)(3)(C)  访谈结果。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15(b)(3)(D)  书面文件的副本。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15(b)(4)  案件文件应提交给委员会的每位成员,以征求他们关于该信息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和非正式听证的建议。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15(b)(5)  部门应审查委员会的建议和初步调查结果,然后决定是驳回投诉还是进行非正式委员会听证。驳回指控后,应向投诉人和涉事注册环境健康专家发送信函,解释部门的行动。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15(b)(6)  如果决定进行非正式听证,部门应请求委员会任命一名或多名听证官审理该案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15(b)(6)(A)  所有当事方均应被告知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15(b)(6)(B)  如果部门和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由独立的专业调查员对该问题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在听证前提交给部门、委员会听证官、投诉人和被申请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15(b)(6)(C)  非正式听证应允许当事人有权陈述(如果需要,可由律师陪同),并记录听证过程。此类听证应被视为非正式审查级别,并受第100171节 (g) 款的管辖。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15(b)(6)(D)  一旦认定发生了违反本节的行为,委员会可向部门建议以下纪律处分范围,如果被申请人未按 (d) 款规定及时请求进一步审查,部门可采纳这些建议: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15(b)(6)(D)(i)  明知故犯地在注册申请中作出要求披露的虚假事实陈述。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15(b)(6)(D)(i)(I)  最高:吊销。
(II)  最低:十五天暂停。范围取决于注册是否被虚假批准。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15(b)(6)(D)(ii)  被判犯有罪行,如果该罪行与注册环境健康专家的资格、职能和职责相关。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15(b)(6)(D)(ii)(I)  最高:拒绝、拒绝续期或吊销注册。
(II)  最低:九十天实际暂停。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15(b)(6)(D)(iii)  明知故犯地在注册申请或续期申请中作出要求披露的虚假事实陈述。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15(b)(6)(D)(iii)(I)  最高:吊销。
(II)  最低:七天实际暂停。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15(b)(6)(D)(iv)  实施了欺诈行为、虚假陈述、违反合同、欺骗、疏忽、专业失职或不道德行为。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6715(b)(6)(D)(iv)(I)  最高:吊销。
(II)  最低:九十天暂停,在以下缓刑条件下暂缓执行三年。

Section § 1067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部门和委员会在决定拒绝、暂停或吊销某人的注册之前,应如何考虑某些因素。他们会审查该人的罪行或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已过去的时间、该人是否遵守了假释或赔偿等法律后果,以及任何显示该人已康复或未康复的证据。

Section § 10672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某人已经持有美国其他州或领地颁发的环境健康专家或卫生员证书,他们可以申请在加州获得类似的证书。为此,他们需要支付申请费和续期费,费用不超过100美元。此外,他们原有的认证过程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具体来说,其认证过程应与同一法典第106635节中概述的标准一样严格。

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并支付当前申请费和两年期续期费后,根据委员会以三分之二投票推荐并由部门确定的金额(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向持有美国任何州、领地或属地主管机关颁发的卫生员或环境健康专家注册证书的任何人,颁发环境健康专家注册证书,前提是颁发该证书所依据的卫生员或环境健康专家注册要求符合本条规定,并且在颁发该证书时,其要求至少与第106635节中规定的要求一样严格。

Section § 106730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它不会改变或取代针对从事第106615节(e)款所述活动的人员的任何现有州或联邦规定或资格。

Section § 106735

Explanation

在加州,要合法地称自己为“注册环境健康专家”或“R.E.H.S.”,你必须注册并持有有效证书。学员只有在持有部门颁发的接受函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注册环境健康专家学员”的头衔。

未经适当注册,将“注册卫生员”或“注册环境健康专家”字样用作工作头衔是不允许的,除非在另一节中指明了某些特殊情况。

如果你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面临轻罪指控,这可能导致最高 1,000 美元的罚款、最高 180 天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只有取得注册环境健康专家资格并持有依照第 106710 节规定颁发、可用于本州的有效注册证书的人,才有权和特权使用“注册环境健康专家”的头衔,并在其姓名后使用缩写“R.E.H.S.”。只有取得注册环境健康专家学员资格并持有部门颁发的接受函的人,才有权和特权使用“注册环境健康专家学员”的头衔。
除第 106600 节允许的情况外,禁止使用“注册卫生员”字样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注册环境健康专家”字样来表示工作头衔。
违反本节任何规定者,犯有轻罪,可被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监禁不超过 180 天,或两者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