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和第2条(从第118920节开始)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1976年加州室内清洁空气法案。
室内空气质量加州室内清洁空气法案
Section § 118875
本法律条款规定,本条款以及后续条款(从第118920节开始)中的规定统称为1976年加州室内清洁空气法案。该法案旨在维护室内空间的清洁空气。
加州室内清洁空气法案 室内空气质量 清洁空气
Section § 118885
这项法律规定,在进行公共事务且公众可以参与或旁听的公共建筑物内,每个室内房间或区域至少一半的空间在公共会议期间必须被指定为禁烟区。这应该通过清晰的标识来表明。然而,法律允许灵活性,即主持会议的公共机构可以允许其自身成员吸烟,只要不吸烟成员的权利得到尊重。
公共会议吸烟限制 禁烟区 公共建筑禁烟
Section § 118890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机构和诊所兼顾非吸烟者和吸烟者。他们应努力根据患者是否吸烟来分配房间。此外,可容纳50人或以上的自助餐厅或用餐区中,至少20%的座位必须指定为非吸烟区。
机构也允许在任何区域或整个机构内完全禁止吸烟,只要他们张贴标识说明。
每一医疗机构(定义见第1250节)和诊所(定义见第1200节)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890(a) 应当尽一切合理努力,根据患者个人的非吸烟或吸烟偏好,将患者分配到房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890(b) 应当指定并在区域内人员易于看见的位置张贴足够数量的标识,将每一自助餐厅或其他用餐区(其容纳能力为50人或以上)不少于20%的连续区域指定为非吸烟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890(c) 本节不应阻止任何医疗机构或诊所禁止在其可能指定并张贴标识的任何区域或在机构或诊所的所有区域吸烟。
医疗机构吸烟政策 患者房间分配 非吸烟偏好
Section § 118900
这项法律规定,在任何公共建筑物内,如果餐厅提供食物或酒精饮料,且可容纳50人或以上,那么至少20%的服务区域必须是无烟区。这个无烟区必须用清晰可见的标识明确标示出来。
有些例外情况:用于私人活动的宴会厅,以及由在1977年1月1日拥有有效租赁合同的租户经营的餐厅,无需遵守此规定。“餐厅”一词的定义,是根据本节中提到的另一项法律具体界定的。
在公共所有建筑物内,任何在可容纳50人或以上房间内提供食物或酒精饮料的餐厅中,应当指定并张贴足够数量的标识,且标识张贴位置应易于区域内人员看到,一个连续区域,其面积不小于服务区域的20%,在该区域内禁止吸食烟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900(a) 本节不适用于用于私人活动的宴会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900(b) 本节不适用于在1977年1月1日作为记录在案的承租人,其作为餐厅经营者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的场所。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900(c) 在本节中,“餐厅”指由第28522节指定为餐厅的任何场所。
公共所有建筑物 餐厅禁烟区 无烟标识
Section § 118905
如果公共实体未按要求设立或标示无烟区,任何人都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其执行。如果申请人胜诉,他们可以收回合理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具体金额由法院裁定。
任何人均可申请强制执行令,以强制任何未遵守本条和第3条(自第118920条起)关于指定或张贴无烟区或禁止吸烟区域要求的公共实体履行义务。如果判决有利于申请人,他或她可以追回诉讼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其合理性由法院裁定。
强制执行令 无烟区 禁烟
Section § 11891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地方政府制定自己的烟草吸食规定,只要这些规定不与现有的州法规冲突,就不会被州法律凌驾。地方当局如果愿意,可以选择完全禁止吸烟。“吸烟”和“烟草产品”这两个术语指的是另一特定法律条款中的定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910(a) 立法机关声明其意图不预先占有烟草产品吸食管制的领域。地方管理机构可以完全禁止吸食烟草产品,或可以不与本条和第 3 条(自第 118920 节起)或州法律的任何其他规定不一致的方式规范烟草产品的吸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910(b) 就本节而言,“吸烟”的含义与《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22950.5 节 (c) 款中的含义相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910(c) 就本节而言,“烟草产品”是指《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22950.5 节 (d) 款中定义的产品或设备。
吸烟的地方管制 烟草吸食规定 地方禁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