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8700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部分定义了某些术语,以使其清晰明了。当提到“部门”时,它指的是加利福尼亚州公共卫生部,除非另有提及其他特定部门。“符合条件的医疗状况”包括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其他引起肠道炎症的疾病、肠易激综合征,或任何需要紧急使用卫生间的状况。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700(a) “部门”指加利福尼亚州公共卫生部,除非另有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700(b) “符合条件的医疗状况”指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其他炎症性肠病、肠易激综合征,或需要立即使用卫生间设施的其他医疗状况。

Section § 1187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州公共卫生部在消费者事务部的协助下,负责实施本条规定。但是,此实施不得与现有法律(例如《美国残疾人法案》、《昂鲁民权法案》或任何其他相关的民权法律)相冲突。此外,还明确规定,如果员工根据本条规定使用卫生设施,根据州法律,该设施不应被视为公共场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701(a) 州公共卫生部应与消费者事务部协商,实施本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701(b) 本条的实施应仅限于不与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42 U.S.C. Sec. 12101 et seq.)、《昂鲁民权法案》(Section 51 of the Civil Code)或任何其他适用的民权法律相冲突,也不应被解释为限制其项下权利的范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701(c) 根据本条规定使用的员工卫生设施,就州法律而言,不应被解释为公共场所。

Section § 118702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对公众开放销售商品的商家为员工设有洗手间,那么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他们必须允许患有某些疾病的个人在正常营业时间内使用员工洗手间。这些条件包括:现场至少有三名员工、洗手间不在危险区域,并且附近没有可立即使用的公共洗手间。商家可以要求提供疾病证明,例如医生开具的证明。

如果商家不遵守这些规定,每次违规可能面临最高100美元的罚款,但前提是违规行为是故意的或存在重大过失。员工不会因违规而受到处罚,除非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明确的政策。商家无需为此目的对洗手间进行物理改造。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702(a) 对公众开放销售商品的营业场所,如果其为员工设有卫生设施,则应允许合法进入该营业场所的任何个人在正常营业时间内使用该卫生设施,即使该营业场所通常不向公众提供员工卫生设施,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702(a)(1) 请求使用员工卫生设施的个人患有第118700节所定义的符合条件的医疗状况,或使用造口装置。营业场所可以要求该个人提供合理证据,证明其符合本款所述条件,如分节 (b) 所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702(a)(2) 在该个人请求使用员工卫生设施时,该营业场所至少有三名或三名以上员工在现场工作。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702(a)(3) 员工卫生设施不位于员工更衣区,或提供使用会给请求个人造成明显的健康或安全风险,或会给营业场所造成明显的安全风险的区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702(a)(4) 使用员工卫生设施不会给请求个人造成明显的健康或安全风险。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702(a)(5) 请求个人无法立即使用公共洗手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702(b) 如果营业场所要求请求个人提供合理证据,证明其患有符合条件的医疗状况或使用造口装置,该个人可以出示由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许可的医生、执业护士或医师助理向其签发的书面声明,该声明应使用部门根据第118703节制定的表格。如果营业场所要求,该书面声明足以作为提供合理证据之用。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702(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702(c)(1) 在不违反第 (2) 至 (4) 款(含)的前提下,违反分节 (a) 的行为,每次违规可处以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 的民事罚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702(c)(2) 除非违反分节 (a) 的行为是故意的或存在重大过失,否则营业场所不承担民事责任。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702(c)(3) 营业场所的员工不因违反分节 (a) 而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受第 (1) 款的约束。除非员工的行为违反了其雇主根据本节制定的明确政策,否则员工不应因违反分节 (a) 而受到雇主的解雇或任何其他纪律处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702(c)(4) 本节不因违反分节 (a) 而设立或暗示私人诉讼权。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702(d) 为本节之目的,不要求营业场所对员工卫生设施进行任何物理改造。

Section § 1187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相关部门制定一份电子表格,供医疗保健提供者签署。该表格将作为个人因医疗状况(例如使用造口装置或患有克罗恩病等特定疾病)而需要立即使用洗手间的证明。该表格将以可打印格式在线提供,并且必须包含个人详细信息、医疗保健提供者的确认以及关于因医疗需求而需要使用洗手间的具体声明。

表格还将提及具体的法律条文和任何相关法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703(a) 部门应制定一份标准电子表格,该表格可由第118702条(b)款规定的医疗保健提供者签署,作为存在符合条件的医疗状况或使用造口装置的合理证据。部门应将该表格以可打印格式发布在其互联网网站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703(b) 该表格应包含以下所有组成部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703(b)(1) 用于填写申请人姓名的空白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703(b)(2) 用于填写申请人地址的空白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703(b)(3) 用于填写申请人出生日期的空白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703(b)(4) 用于填写医疗保健提供者的姓名、签名以及确认符合条件的医疗状况或使用造口装置的声明的空白处。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703(b)(5) 以下两项声明: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703(b)(5)(A) “医疗警示:需要使用洗手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703(b)(5)(B) “本表格持有人使用造口装置,或患有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其他炎症性肠病、肠易激综合征,或需要立即使用卫生间设施的其他医疗状况。”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703(b)(6) 提及本条以及为实施本条而通过的任何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