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艺术机械钉扣式耳穿孔
Section § 119325
这项法律规定,使用机械耳钉和耳扣装置进行的耳部穿孔不被视为身体艺术或身体穿孔。该法律为加州范围内此类耳部穿孔设定了统一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进行耳部穿孔的设施必须安全卫生,并且根据地方当局的判断,不得危及公共健康和安全。
用于穿孔的装置必须是一次性使用、预先消毒的,并且只包括耳钉和耳扣。此外,所使用的首饰必须由特定的高质量材料制成,包括某些等级的不锈钢、钛、黄金和其他生物相容性材料。
Section § 119326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要求使用机械式耳钉和耳扣穿耳方法的穿耳机构填写一份告知表。该表格应包含机构的地址、一份确认遵守法律的声明,以及负责人的联系信息。如果一家企业在同一所有者名下有多个地点,他们可以提交一份涵盖该管辖区内所有地点的单一表格。机构必须使用地方机构提供的表格,而那些在表格可用时已在运营的机构有五个月的时间来完成。新机构必须在提供服务之前提交表格。
Section § 119327
这项法律为使用机械耳钉和耳扣设备进行穿耳的人员设定了指导方针。要进行这些穿耳操作,操作者必须年满18岁,并完成一小时的培训,内容包括设备使用、疾病传播预防、卫生以及手套和毛巾等一次性设备的使用。对于软骨穿刺,还需要额外的培训。但是,这些培训规定不适用于在该法律生效前已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
Section § 119328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执法机构对每个穿孔设施收取一次性通知费,金额在25美元到45美元之间。该费用应仅用于支付管理和执行相关规定的成本。从2016年1月1日起,县可以通过地方性法规设定不同的费用,但前提是这些费用是支付相关成本所必需的。重要的是,费用不能因耳朵穿孔的部位不同而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