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9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纹身、永久性化妆、身体穿刺和烙印的年龄限制。纹身、永久性化妆或烙印必须年满18岁才能进行,父母同意也无法改变这一规定。未成年人只有在父母或监护人陪同下才能进行身体穿刺,但机构仍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对未成年人特定部位(如乳头)进行永久性化妆是被禁止的,除非由合格技师在父母同意并遵医嘱的情况下进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302(a) 根据《刑法典》第653条,客户必须年满18岁才能被提供或接受纹身或永久性化妆服务,无论父母是否同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302(b) 根据《刑法典》第652条,未满18岁的人不得被提供或接受身体穿刺服务,除非穿刺是在其父母或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302(c) 客户必须年满18岁才能被提供或接受烙印服务,无论父母是否同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302(d) 禁止对未成年人的乳头或生殖器进行穿刺或永久性化妆。对未成年人乳头进行永久性化妆,经注册的永久性化妆技师在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并遵医嘱的情况下进行,则属允许。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302(e) 身体艺术机构可以拒绝为未成年人进行身体穿刺,无论父母或监护人是否同意。

Section § 119303

Explanation

在进行纹身或穿孔等身体艺术之前,客户必须阅读并签署一份表格,其中解释了操作过程、操作后应注意的事项以及身体艺术的永久性。他们会被告知纹身材料未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其对健康的影响尚不确定。此外,还会提供术后护理说明,包括活动限制和感染迹象。

客户还需要填写一份问卷,内容涉及怀孕、疱疹、糖尿病、过敏或出血性疾病等健康状况,以及当前或过去的用药情况。所有个人医疗信息都必须按照HIPAA隐私法进行处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303(a) 在进行人体艺术之前,客户应阅读、填写并签署一份知情同意书,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303(a)(1) 对操作的描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303(a)(2) 对客户在操作后应预期的情况的描述,包括建议的护理以及可能因操作而发生的任何医疗并发症。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303(a)(3) 关于人体艺术永久性的声明。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303(a)(4) 告知纹身墨水、染料和颜料尚未获得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并且使用这些产品对健康的影响尚不明确。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303(a)(5) 术后说明,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303(a)(5)(A) 关于操作部位护理的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303(a)(5)(B) 对身体活动的限制,例如洗澡、水上娱乐活动、园艺或与动物接触,以及限制的持续时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303(a)(5)(C) 感染的体征和症状,包括但不限于操作部位发红、肿胀、触痛,从操作部位向心脏延伸的红色条纹,体温升高,或操作部位有脓性分泌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303(a)(5)(D) 表明需要寻求医疗护理的体征和症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303(b) 在进行人体艺术之前,客户应收到、填写并签署一份问卷,其中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303(b)(1) 客户是否可能怀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303(b)(2) 客户是否有拟议操作部位的疱疹感染、糖尿病、对乳胶或抗生素的过敏反应、血友病或其他出血性疾病,或心脏瓣膜疾病的病史。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303(b)(3) 客户是否有用药史或目前正在用药,包括在牙科或外科手术前被开具抗生素。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303(b)(4) 其他血源性病原体暴露风险因素。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9303(c) 从客户处收集的所有属于个人医疗信息且受1996年联邦《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HIPAA)或类似州法律管辖的信息,应根据这些规定进行维护或处置。

Section § 1193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明确指出,它不限制在加州获得执业许可的医生和医师助理的工作。它还声明,本法律不赋予任何权利去从事这些专业人员在其各自执业许可法律下被明确限制的活动。

本章不限制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第5章(自第2000条起)获得执业许可的内外科医生,或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第7.7章(自第3500条起)获得执业许可的医师助理的活动。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执业者从事《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第5章(自第2000条起)所限制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