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21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在发现贝类不安全或不适合人类食用时,宣布加州某些区域禁止捕捞贝类。必要时,贝类可能被转移到的附近水域也可能被关闭。 局长必须根据科学调查做出这些决定,并须通过发布命令的方式,将关闭区域的情况告知公众和相关部门。如果考虑关闭某个区域,部门必须提前20天发布公告,让公众有机会表达意见。 如果出现贝类不安全的紧急情况,部门可以立即关闭某个区域,最长可达30天,无需事先通知,但必须在此期间启动正式程序。

Section § 112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公共卫生部制定关于贝类如何养殖、捕捞和加工的规定。它涵盖了贝类养殖和处理设施的标准,并包括确保贝类食用安全的程序。这些规定必须符合国家指导方针,但如果存在公共卫生需求,可以更严格,并且需要对更严格的规定进行解释。部门必须在1999年1月1日前,按照特定的政府程序制定这些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2165(a)  部门应制定涉及以下所有方面的法规: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2165(a)(1)  用于贝类养殖和生产的养殖和捕捞区域、异地暂养和净化程序以及水产养殖设施的分类和最低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2165(a)(2)  工厂设施以及贝类的捕捞、运输、储存、处理、包装和重新包装的规范。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2165(a)(3)  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2165(b)  部门应在1999年1月1日前制定法规,以解释和执行本章的规定。这些法规应由部门按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规定的方式制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2165(c)  这些法规应尽可能符合国家贝类卫生计划所采纳指南中确立的标准或程序,这些标准或程序涉及贝类养殖区域和处理设施的评估,但应规定对国家贝类卫生计划所采纳指南未涵盖的其他废弃物或污染物进行监管,这些废弃物或污染物可能使贝类不安全或不适宜人类食用。如果部门采纳的标准或程序超出国家贝类卫生计划所采纳指南中确立的标准或程序,部门应在法规制定过程中提供书面认定,说明这些标准和程序的公共卫生需求。

Section § 11217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局长对贝类养殖水域进行卫生调查的职责。目的是确保贝类食用安全,符合细菌、化学物质和毒素的特定健康标准。如果贝类在限制区或禁养区养殖,必须将其转移到经批准的水域进行处理,直到符合这些标准。贝类养殖者或捕捞者如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进行额外的调查。如果贝类和水域符合规定标准,局长将向养殖者或捕捞者颁发合规证书。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2170(a)  局长或其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应当在认为必要时对任何贝类养殖水域进行卫生调查,以确保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2170(a)(1)  在该水域养殖的任何贝类作为食品是安全的,并符合法规规定的细菌学、化学和毒理学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2170(a)(2)  在禁养区或限制区养殖的任何贝类,须转移至或在经批准的水域净化必要的时间,以符合法规规定的细菌学、化学和毒理学标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2170(a)(3)  有充分理由时,贝类养殖者或捕捞者可以请求对限制区或未经批准的养殖水域进行重新调查,且局长或其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应当进行卫生重新调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2170(b)  如果发现贝类和养殖水域符合本章颁布的法规,局长应当向贝类的合法养殖者或捕捞者颁发一份证明符合规定的证书。

Section § 112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遵循特定规则,否则商业养殖或捕捞供人类食用的贝类是违法的。这些规则在《渔猎法典》的各个章节和相关法规中都有具体规定,包括贝类生长区域的指导方针、贝类如何安全转移和净化,以及水产养殖设施的标准。

Section § 112180

Explanation

局长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在合理时间内检查与贝类活动相关的场所。

他们可以检查设施、采集样本,并确保遵守规定。

如果符合标准,他们会颁发证书。如果未遵守规定,他们也可以复检并撤销证书。

撤销证书需要提前通知并给予遵守规定的机会,除非情况紧急。

局长或其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可在一天中的任何合理时间,进行以下任何一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2180(a)  进入并检查用于贝类养殖、生产、净化、加工、运输或销售的任何设施或区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2180(b)  获取水和贝类样本。应要求,应将分割样本提供给样本获取来源财产的所有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2180(c)  检查所有贝类加工厂以及贝类处理和包装中遵循的规程。如果发现经营者遵守本章颁布的法规,局长应颁发证明其符合规定的证书。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2180(d)  随时进行复检,并可在经营者拒绝允许检查或在所有合理时间自由进入时,或在发现该工厂未按照本章颁布的法规运营时,撤销证书。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2180(e)  任何证书的撤销、暂停、废止或收回均不合法,除非在启动部门程序之前,部门已通过邮件向证书持有人发出通知,说明导致拟议行动的事实或行为,并且证书持有人有机会根据第112265节证明其符合保留证书的所有合法要求。本节不排除部门根据第112160节 (e) 款采取即时行动。

Section § 1121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被标记为不安全食用的区域捕捞、出售或要约出售贝类是违法的,除非你遵守特定的净化规则。但是,如果你首先获得渔猎局的许可,则不禁止从这些区域移植贝类。

任何人捕捞、出售、要约出售或持有待售任何来自主管宣布不适合人类食用捕捞区域的贝类,且未遵守部门为确保贝类已净化而通过的所有法规,均属非法。
本节的意图并非禁止从限制或禁止养殖区域移植贝类,前提是首先获得渔猎局根据《加州法规》第14篇第237节的许可。

Section § 1121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销售或提供销售任何未从经认证的养殖区捕捞,或未按照特定标准清洁的贝类,均属非法。

Section § 1121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销售或甚至提供销售未经按照具体规章制度妥善处理和包装的贝类海产品是违法的。

Section § 1122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用于包装和处理贝类的设施不符合部门制定的特定健康和安全法规,则销售或提供贝类是违法的。

Section § 112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任何人未经相关部门为他们经营的每个工厂或地点颁发当前有效的证书而经营贝类加工厂,均属违法。这适用于带壳和已去壳的贝类。

Section § 112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销售、提供销售或持有待售任何没有带有有效证书编号的正确标签的带壳贝类或去壳贝类是非法的。标签还必须符合法律中特定章节规定的要求。

Section § 112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销售或提供贝类是违法的,除非这些贝类装在带有有效证书编号的容器中。该证书必须来自一个拥有经美国公共卫生标准认可的贝类认证计划的州或国家。

任何人销售、提供或持有待售任何贝类,如果该贝类未装在带有有效证书编号的容器中,且该证书编号并非来自其贝类认证计划符合美国公共卫生局发布的当时现行的《贝类工业卫生控制推荐操作手册》的州或国家,则属违法。

Section § 112220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解释了某些标签规定不适用于涉及带壳贝类(如牡蛎或蛤蜊等未去壳的贝类)的特定情况。首先,如果带壳贝类在干燥、冷藏条件下储存,且不用于运输或销售,则不需要贴标签。其次,如果带壳贝类直接在储存地点出售给消费者,也不需要贴标签。

Section § 112225

Explanation
销售供食用的贝类必须经过妥善处理、包装,并置于经认证的容器中;否则,出于安全原因,它们可能会被扣押和销毁。

Section § 112230

Explanation

如果违反了本章中提及的任何规定或法规,局长有权暂停或撤销证书。

局长可以因违反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而暂停或吊销根据本章颁发的任何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