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食品加工商食品加工场所
Section § 111950
本节将“食品”定义为任何用于食用、饮用、制作甜点或增添风味的物品,包括基本物品和混合物品,以及用于制作它们的配料。
Section § 111955
“食品加工场所”是指用于商业性储存、包装、烹饪或以其他方式处理食品的任何地点,但不包括餐厅。该术语还排除根据特定条款注册或获得许可的家庭厨房食品经营和微型企业家庭厨房。
Section § 111960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食品加工企业必须具备适当的照明、排水、管道设施和通风。这些条件必须确保员工的健康,以及所生产、储存或销售食品的安全和清洁。
Section § 111965
这项法律要求食品加工场所始终保持其设施和设备清洁卫生。
“不洁净”的情况包括将食品暴露在苍蝇和灰尘等外部污染物中、未能每日清除废弃物、未能每日清洁设备,以及允许员工不洁净的衣物存放在食品处理区域或在该区域更换衣物。
Section § 111970
这项法律规定,在制作、储存或销售食品的场所,不允许有活体动物或鸟类,除非该场所专门从事这些动物的屠宰、加工或销售。但是,获得许可的私人安保人员在工作时使用的犬只除外。州政府可以制定相关规定,以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
Section § 111975
Section § 111980
Section § 111985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用于制作、包装、储存、销售或分销食品的场所,其地板必须是不吸水的。地板应由水泥、瓷砖、砖或木材等材料制成,并且必须易于用水清洗。
Section § 111990
Section § 111995
Section § 112000
厕所地面必须由水泥或瓷砖等不吸水材料制成,并且需要每天清洁。
Section § 112005
本法律要求厕所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这些系统要么连接到污水管,要么直接排到建筑物外部。这确保了适当的空气流通,并防止异味或气体在室内积聚。
Section § 112010
这项法律规定,盥洗室和洗手间必须设在厕所旁边。它们必须提供肥皂、流动水和毛巾,并且必须保持清洁卫生。
Section § 112025
Section § 112030
Section § 112040
本法律规定了谁可以检查涉及食品生产和分销的场所。2001年之前,卫生官员可以检查任何用于食品活动的场所。从2001年开始,这项权力主要限于州政府部门以及加州特定县和弗农市的某些卫生官员,除非是基本的食品仓库。地方卫生官员只能在特定条件下检查这些基本仓库,例如仓库不处理海产品、在其管辖范围内且不生产食品。他们进行的任何检查都必须在60天内报告给州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