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19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违反某些健康和安全法规的程序和后果。如果发现违规行为,部门可以处以每天最高 $1,000 的民事罚款,违规行为持续的每一天都算作一天。违规行为和罚款将在一份正式投诉中详细说明,该投诉可在 20 天内通过听证会提出异议。如果未提交抗辩,罚款将最终确定。听证会后,决定可以在法庭上进行审查,但必须在 30 天内提出质疑。本法律规定的补救措施是附加的,不影响可能适用的任何其他法律后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40(a) 任何人违反本部分的第 4 章(自第 111950 节起)、第 5 章(自第 112150 节起)、第 6 章(自第 112350 节起)、第 7 章(自第 112500 节起)、第 8 章(自第 112650 节起)、第 10 章(自第 113025 节起),或第 11 章的第 3 条(自第 113250 节起),或第 3 部分的第 4 章(自第 108100 节起),或根据这些规定通过的任何法规,部门可按照本节规定对该人处以民事罚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40(b) 罚款金额每天不得超过一千美元 ($1,000)。违规行为持续的每一天均应视为单独的违规行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40(c) 如果部门在审查可能的违规行为及围绕该可能违规行为的事实后,认定已发生违规行为,部门可向被指控违规的人发出投诉。投诉应指明构成违规依据的行为或不作为,以及罚款金额。投诉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送达,并应告知被送达人有权要求听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40(d) 任何根据本节 (c) 款收到投诉的人,可在投诉送达后 20 天内,通过向部门提交抗辩通知书来要求听证。如果抗辩通知书在 20 天期限内盖有邮戳,则视为在该 20 天期限内提交。如果该人要求听证,听证应在部门收到抗辩通知书后 90 天内进行。如果投诉送达后 20 天内未提交抗辩通知书,部门应发布命令,设定投诉中提议的罚款金额,除非部门与该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在此情况下,部门应发布命令,设定和解协议中指明的罚款金额。当该人未提交抗辩通知书,或部门与该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时,该命令不得受任何法院或机构的审查。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40(e) 根据本节要求进行的任何听证,应按照第 100171 节中规定的程序进行,除非这些程序与本节的具体要求不一致。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40(f) 根据本节设定的民事罚款命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最终确定,且应在发布后 30 天内支付。命令副本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送达给收到投诉的人。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40(g) 在听证后由主任作出的决定副本送达后 30 天内,任何收到送达的人可向高等法院提交强制令申请书,以审查该决定。任何未在 30 天期限内提交申请书的人,不得在为执行该决定或命令或寻求其他补救措施而提起的任何司法程序中,质疑主任的决定或命令的合理性或有效性。《民事诉讼法典》第 1094.5 节应管辖根据本款进行的任何程序。在根据本款进行的所有程序中,如果主任的决定是基于整个记录中的实质性证据,法院应维持该决定。提交强制令申请书不应中止根据《杂项食品、食品设施和有害物质法》(如第 27 节 (b) 款所定义)要求的任何纠正措施,也不应中止根据本节评估的任何罚款的累积。本款不禁止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授予任何适当的救济。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940(h) 本节规定的补救措施是附加的,不取代或限制任何及所有其他民事或刑事补救措施。

Section § 11194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这项法律,法院可以施加额外的惩罚,要求他们为违规行为持续的每一天支付最高 $1,000。这笔钱的一半归州金库,另一半归提起诉讼的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