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食品成分或加工宠物食品应被视为虚假标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095(a) 如果其标签在任何方面是虚假或误导性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095(b) 如果其容器的制作、形状或填充方式具有误导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095(c) 如果是包装形式,除非其带有包含 (1) 制造商、包装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营业地点;以及 (2) 以重量、度量或数量计数方式准确说明内容物数量的标签。
根据 (c) 款的 (2) 项,应允许合理的差异,并且应由部门规定的法规确立小包装的豁免。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095(d) 如果本章要求或授权要求出现在标签或标记上的任何文字、声明或其他信息未以显著方式(与标签中的其他文字、声明、设计或标志相比)突出放置,并且其措辞不足以使普通个人在通常的购买和使用条件下易于阅读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