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725(a) 所有由公共机构或任何其他实体建造的、向公众开放的新建游乐场,均应符合美国材料试验学会制定的游乐场相关标准以及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制定的游乐场相关指南。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725(b) 现有游乐场内设备的更换或部件的改造,均应符合美国材料试验学会制定的游乐场相关标准以及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制定的游乐场相关指南。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725(c) 所有运营游乐场的公共机构以及所有其他运营向公众开放的游乐场的实体,均应由国家游乐场安全协会认证的游乐场安全检查员进行首次检查,以协助遵守 (a) 款或 (b) 款(如适用)中规定的要求。任何检查报告可在进行升级时作为参考,但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725(d) 在1994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安装的游乐场,应不迟于这些游乐场安装之日起15年,符合美国材料试验学会制定的游乐场相关标准以及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制定的游乐场相关指南。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725(e) 就本节而言,以下各项均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725(e)(1) “运营向公众开放的游乐场的实体”包括但不限于教堂、住宅区、酒店、汽车旅馆、度假村、营地、办公室、医院、购物中心、日托场所和餐馆。“运营向公众开放的游乐场的实体”不包括获得许可的儿童寄宿设施、获得许可的寄养家庭机构的认证家庭或资源家庭、县批准的资源家庭,或获得许可的家庭儿童看护所,这些机构受州社会服务部执行的儿童安全要求监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725(e)(2) “游乐场”指经过改造的室外区域,专为儿童玩耍而设计、配备和预留,不用于作为运动场或运动球场,并应包括任何游乐设备、跌落区、地面材料、无障碍坡道,以及指定围栏和障碍物内部及包含的所有区域。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725(f) 根据《加州法规》第12部第1章第22篇受加州社会服务部(CDSS)监管的儿童看护中心内的游乐场运营者,以及为发育障碍者运营的设施,均应遵守本节规定的要求。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725(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725(g)(1) 任何游乐场的规划、开发或再开发均不得获得州政府资金,除非该游乐场在州政府资助项目完成后,将符合 (a) 款或 (b) 款(如适用)的要求。但是,如果州政府资金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已拨付或分配给某个游乐场项目,但本节在该项目完成之前生效,则该资金应予保留,只要该游乐场经改造后符合 (a) 款或 (b) 款(如适用)的要求,且改造可在不显著增加项目成本的情况下进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725(g)(2) 在实体被要求使其游乐场符合本节要求的日期之后,任何游乐场的运营、维护或监督均不得获得州政府资金,除非该游乐场符合本节的适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