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78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通过制定地方法规,并遵循本部分法规中规定的指导方针,来启动医疗废物管理计划。

地方机构可以依照本部分的规定,通过地方管理机构采纳条例或决议的方式,实施医疗废物管理计划。

Section § 117805

Explanation
如果地方机构决定启动医疗废物管理项目,它必须将此计划告知相关部门。

Section § 1178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一个地方机构选择不启动医疗废物管理计划,它可以选择与另一个地方机构合作,或在以后启动此类计划。这项决定必须由地方管理机构正式作出,并在通知相关部门后90天生效。

如果一个地方机构决定管理医疗废物,它必须继续运行该计划,直到它正式决定停止,或者部门撤销其权力。要终止该计划,该机构必须至少提前180天通知部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810(a)  如果地方机构未选择实施医疗废物管理计划,该地方机构可选择与另一个地方机构签订合同以实施医疗废物管理计划,或选择在以后实施。
此项选择应由地方管理机构作出,并在选择通知提交给部门后90天生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810(b)  选择实施医疗废物管理计划的地方机构应继续实施该计划,直至地方管理机构通过决议或条例终止该选择,或部门撤销该地方机构管理医疗废物管理计划的权力。地方机构应在终止日期前至少180天向部门提交终止通知。

Section § 1178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选择运行医疗废物管理计划的地方机构,必须确保其符合特定要求。他们还需要获得部门的批准,才能监督或执行该计划。

Section § 1178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医疗废物管理计划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它包括发放许可证和登记证以妥善管理医疗废物,检查产生大量废物的设施,以及审查小型废物产生者的管理计划。该计划还要求检查处理医疗废物的设施,特别是在有投诉或紧急情况时,并确保遵守规定。如有必要,该计划可以采取行动,例如暂停许可证或对违规者启动法律程序。此外,它必须报告结果,以显示该计划在全州的有效性。

医疗废物管理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820(a)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法》签发医疗废物登记证和许可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820(b) 根据第4章(自第117925条起)处理和审查所有需要登记的小量医疗废物产生者的医疗废物管理计划,并检查现场处理设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820(c) 对所有根据第5章(自第117950条起)获得大量医疗废物登记证的设施或个人,或根据第7章(自第118130条起)获得现场医疗废物处理设施许可证的设施或个人进行评估、检查或记录审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820(d) 响应投诉或紧急事件,或作为调查或评估医疗废物管理计划实施情况的一部分,检查医疗废物产生者。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820(e) 响应投诉,或作为调查或紧急事件的一部分,检查医疗废物处理设施。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820(f) 对地方机构根据本部分签发的医疗废物许可证的暂停或吊销采取执法行动。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820(g) 移交或启动对第10章(自第118335条起)中规定的违规行为的民事或刑事起诉程序。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820(h) 以部门确定的方式进行报告,以便确定该计划在全州的有效性。

Section § 1178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选择运行医疗废物管理计划的地方机构设定自己的费用。这些费用用于支付管理该计划的成本。

Section § 1178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谁负责执行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如果部门同意,当地机构可以选择负责其所在区域的执法工作。如果他们不选择这样做,则由部门接管。此外,无论如何,地方检察官、市检察官和市公诉人仍然可以执行这些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830(a)  选择实施医疗废物管理计划的当地机构,是其所在辖区的执法机构,并由部门指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830(b)  在任何当地机构未选择实施医疗废物管理计划的辖区内,部门是执法机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830(c)  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地方检察官、市检察官或市公诉人针对违反本章的行为提起任何执法行动。

Section § 1178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创建并保存一份记录,记录那些注册为小批量或大批量产生者的人员。这些实体是部门根据特定章节负责监管的对象。

部门应建立并维护一个数据库,其中包含根据第 4 章(从第 117925 条开始)和第 5 章(从第 117950 条开始)规定,部门是其执法机构的注册为小批量产生者和大批量产生者的人员。

Section § 11784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其所指的计划应完全由作为计划本身一部分收取的费用资助。实质上,它应该通过这些费用实现财务上的自给自足。

Section § 1178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在执行任务时,要确保能从联邦政府那里争取到尽可能多的资金。

部门在实施本部分时,应最大限度地争取从联邦政府获得的资金。

Section § 1178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与环境保护局(EPA)之间共享信息。

Section § 1178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加州的地方执法机构未能妥善履行其职责,负责监督它的部门可以就具体问题通知该机构。部门还将告知该机构,他们需要在一定时间内纠正这些问题,该时间不得少于30天。如果该机构未在该期限内做出必要的改变,部门可能会撤销其作为负责机构的指定资格。

Section § 117860

Explanation
如果州政府部门决定某个地方机构不再被批准执行法律,那么州政府部门将自行承担该区域管辖范围内的执法职责。

Section § 117870

Explanation

当部门发现地方执法机构之前的检查未能发现的重大违规行为时,它必须采取具体措施。首先,它必须在120天内审查该机构的绩效。然后,它必须在审查后的60天内撰写一份绩效报告。最后,部门要求该机构在收到报告后的90天内提交一份纠正这些问题的计划。

如果部门发现地方执法机构之前的检查未能发现和解决的重大最低要求违规行为,部门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870(a)  在120天内对该机构进行绩效审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870(b)  在审查后的60天内准备一份书面绩效报告。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870(c)  要求该机构在收到报告后的90天内提交一份纠正计划。

Section § 1178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执法机构没有提供一份可接受的纠正计划,或者未能执行其提交的计划,部门可以取消该机构的资格。

Section § 117880

Explanation
如果该部门接管成为执法机构,则可以收取本节中列明的费用。

Section § 1178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州财政部内设立了医疗废物管理基金,由一名主任负责管理。基金中的资金,经立法机关批准后,用于管理医疗废物项目。

资金来源包括与医疗废物管理相关的费用、罚款、利息、罚金以及旨在支持这些工作的联邦拨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885(a) 州财政中设立医疗废物管理基金,由主任管理。存入该基金的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应供部门用于本部分的各项目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885(b) 除立法机关转入医疗废物管理基金的任何其他资金外,以下资金应存入该基金: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885(b)(1) 部门根据本部分规定收取或代表部门收取的费用、罚款、所得利息和罚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885(b)(2) 联邦政府为执行本部分目的而拨付的资金。

Section § 117890

Explanation

如果您产生大量医疗废物,您需要事先向当地执法机构注册。这是合法产生医疗废物所必需的。

一旦注册,您也可以在健康博览会或疫苗接种诊所等临时活动中产生医疗废物,而无需额外许可。但是,您必须在参与活动前至少72小时通知当地机构,除非活动组织者已经通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890(a) 任何大量废物产生者,除非已根据本部分规定在执法机构注册,否则不得产生医疗废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890(b) 根据本部分进行的注册,还应允许大量废物产生者在临时活动中产生医疗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健康博览会、疫苗接种诊所和退伍军人援助活动,而无需进一步注册或许可。大量废物产生者应在活动开始前至少72小时通知当地执法机构其拟参与临时活动,除非临时活动的赞助方已事先将该活动通知当地执法机构。

Section § 1178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医疗废物的小量产生者在健康展会或疫苗接种诊所等临时活动中产生废物,而无需额外许可。但是,产生者必须在活动前至少72小时通知当地执法机构,除非活动赞助商已经这样做了。

根据本部分的注册应允许小型废物产生者在临时活动中产生医疗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健康展会、疫苗接种诊所和退伍军人援助活动,而无需进一步的注册或许可。该小型废物产生者应在活动前至少72小时通知当地执法机构其打算参与某临时活动,除非临时活动的赞助商已事先通知当地执法机构该活动。

Section § 1179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特定的人员或实体才被允许运输医疗废物。这些包括:正式注册的危险废物运输商、经批准的邮寄回收系统、专门运输药品废物的普通承运人、获得适当豁免的小量或大量废物产生者,以及处理创伤现场废物的注册从业人员。

任何人不得运输医疗废物,除非该人属于以下情况之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00(a) 根据第20部第6.5章(自第25100条起)的要求注册的危险废物运输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00(b) 经美国邮政局批准的邮寄回收系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00(c) 根据第118029条或第118032条获准运输药品废物的普通承运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00(d) 根据第117946条或第117976条分别获得豁免,运输有限数量医疗废物的小量产生者或大量产生者。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00(e) 根据第118321.5条运输创伤现场废物的注册创伤现场废物处理人员。

Section § 1179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你获得执法机构的许可,否则不能处理医疗废物,或者你是一个医疗废物产生者,并使用经批准的处理方法。简而言之,处理医疗废物受到限制,以确保其安全进行,并且只能由授权方进行。

任何人不得处理医疗废物,除非该人获得本部分所要求的执法机构许可,或者除非该处理由医疗废物产生者进行,并且是根据第8章(从第118215条开始)批准的处理方法。

Section § 1179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批准某些地点作为家庭产生的锐器废物(如针头和注射器)的收集点,这些废物随后将作为医疗废物处理。这些收集点被称为“家庭产生锐器废物集中点”,它们不必遵守一些严格的许可和注册规定。

但是,它们必须满足某些要求,例如使用锐器容器,并且除非获得书面批准,否则不得将待处理的废物存放超过七天。运营这些地点的人员不被视为原始废物产生者,但必须遵守特定的追踪文件要求。最后,处理这些废物的设施需要保留准确的追踪文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04(a) 除根据第118147节授权的集中点外,执行机构可以批准某个地点作为收集家庭产生锐器废物的集中点,该废物在收集后应作为医疗废物运输和处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04(b) 根据本节批准的集中地点应被称为“家庭产生锐器废物集中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04(c) 家庭产生锐器废物集中点,就根据本节集中家庭产生锐器废物的活动而言,不受第9章(自第118275节起)的要求、本部分的许可或注册要求,或任何许可或注册费用的约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04(d) 家庭产生锐器废物集中点应遵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04(d)(1) 所有锐器废物应放置在锐器容器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04(d)(2) 准备处置的锐器容器未经执行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存放超过七天。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04(e) 根据本节批准的家庭产生锐器废物集中点的运营者不应被视为该废物的产生者,但应根据美国邮政服务关于通过邮寄回寄的废物要求以及部门要求的追踪文件,列在追踪文件上。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04(f) 处理本节所述锐器废物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应保留第118040节和第118165节要求的关于该锐器废物的追踪文件。

Section § 1179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部门负责执行场外处理设施的法规。

部门是场外处理设施的执法机构。

Section § 1179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多个医疗废物产生者想把他们的废物储存在同一个地方,那么该储存设施必须在执法机构正式注册。

多个医疗废物产生者累积的医疗废物不得储存在一个共同储存设施中,除非该设施已在执法机构注册。

Section § 11791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部门向地方执法机构提供持续的支持和建议,以协助其决策。该支持包括提供技术研究和报告、新设施运营计划的范例,以及对新废物管理实践和程序的分析。

部门应向地方执法机构提供持续的技术援助和指导,以协助其决策过程。此类援助应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10(a) 技术研究和报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10(b) 创新设施运营计划的副本。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10(c) 对新废物管理实践和程序的调查结果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