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机构可以因以下任何原因暂停、修改或撤销其颁发的任何医疗废物许可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50(a) 许可证持有人违反本部分任何规定或根据本部分通过的任何法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50(b) 违反许可证的任何条款或条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50(c) 协助、教唆或允许发生(a)项或(b)项中规定的违规行为,或干扰执法人员履行职责。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50(d) 有证据表明许可证持有人在医疗废物许可证申请中,在任何重要方面故意作出虚假陈述,或未能充分披露所有相关事实。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50(e) 许可证持有人或负责医疗废物许可证所涉活动的人员被判犯有任何与许可证持有人或负责该活动人员的资格或职责实质相关,或与医疗废物许可证所涉职能实质相关的罪行。
就本节而言,“定罪”指认罪或有罪判决,或不抗辩答辩后的定罪。当上诉期限届满或定罪判决在上诉中获得确认时,可以采取撤销或暂停医疗废物许可证的行动。即使根据《刑法典》第1203.4条有任何后续命令,当作出缓刑令暂停执行判决时,也可以采取该行动。执法机构应考虑许可证持有人或负责被许可活动的人员提供的所有有效的康复证据。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50(f) 任何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临时或永久修改、减少或终止被许可的运营,以使其符合本部分的要求以及根据本部分通过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