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30(a) 每当执法机构确定违反或可能违反本部分或根据本部分通过的法规已导致或可能导致医疗废物释放到环境中时,该机构可以向责任人发出命令,规定遵守时间表或处以每次违规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的行政罚款。任何人在接到通知并获得听证机会后,违反根据本条发出的命令的,构成轻罪。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30(a)(1) 如果部门是执法机构,部门应根据 (d) 和 (f) 款提供通知、发出命令并举行行政听证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30(a)(2) 如果部门不是执法机构,则 (b) 至 (e) 款(含)的规定适用。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30(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30(b)(1) 在确定行政罚款金额并命令根据本条纠正违规行为时,执法机构应考虑违规行为的性质、情况、程度和严重性,违规者过去和现在为预防、减轻或清理对公共健康或安全或环境构成威胁的状况所做的努力,违规者支付罚款的能力,以及施加罚款对违规者和受监管社区的威慑作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30(b)(2) 如果行政罚款金额是在根据 (c) 款向该人送达命令后或命令生效后确定的,该人可以请求听证以对行政罚款金额提出异议,并有权获得与 (c) 款中规定的相同程序,无论该人是否通过该程序对违规事实提出异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30(b)(3) 根据本条评估的行政罚款应是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罚款或制裁之外的额外罚款。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30(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30(c)(1) 根据本条发出的命令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送达,并应告知被送达人有权获得听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30(c)(2) 根据 (1) 款收到命令且未能与执法机构解决违规问题的人,可以在命令送达后15天内,通过向执法机构提交抗辩通知书请求听证。该通知应提交给发出命令的机构。如果抗辩通知书在该15天期限内盖有邮戳,则视为在该15天期限内提交。如果在15天期限内未提交抗辩通知书,则该命令将生效。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30(c)(3) 除非 (4) 款另有规定,根据本条规定请求对命令进行听证的人,可以在根据 (2) 款提交给执法机构的抗辩通知书中,选择 (4) 款 (A) 项或 (B) 项中指定的听证官。如果提交了抗辩通知书但未选择听证官,执法机构可以自行选择听证官。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30(c)(4) 执法机构收到抗辩通知书后90天内,听证会应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安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30(c)(4)(A) 总务部行政听证办公室的行政法法官,他应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4.5章(自第11400条起)的规定进行听证,执法机构应拥有这些规定赋予机构的所有权力。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30(c)(4)(B)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30(c)(4)(B)(i) 执法机构指定的听证官,他应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4.5章(自第11400条起)的规定进行听证,执法机构应拥有这些规定赋予机构的所有权力。当执法机构听证官根据本条款进行听证时,执法机构应在听证会结束后60天内作出决定。执法机构指定的每位听证官应符合《政府法典》第11425.30条的规定以及任何其他适用的限制。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8330(c)(4)(B)(i)(ii) 执法机构,或请求对执法机构发出的命令进行听证的人,可以在根据 (2) 款提交的抗辩通知书中选择本项中规定的听证程序,仅当执法机构已选定指定听证官并已根据本款建立听证程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