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760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了一项关于医疗废物处理的法律的官方名称,即《医疗废物管理法》。

Section § 1176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医疗废物在其产生地、运输过程中以及处理设施中的管理和追踪方式。它与联邦关于在公共道路和通过邮件运输医疗废物的标准保持一致。该法律要求在2016年1月1日前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联邦和州法律在医疗废物运输方面的相互作用。该法律还允许本部门在更新的运输标准与联邦标准一致的情况下,无需经过正式程序即可更新这些标准。如果州和联邦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州可以暂时遵循联邦法规,直到问题解决。1990年前已存在的关于感染性废物的地方性法规不受本法律的优先管辖,并可根据州规定进行必要的修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605(a) 本部分管辖废物产生设施、转运站和处理设施的医疗废物管理。本部分还管辖超出联邦运输文件要求之外的医疗废物追踪,并规范受管制医疗废物运输的各个方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605(b) 《联邦法规法典》第49篇第173.196节和第173.197节规定了医疗废物在公共道路和高速公路上运输的标准,除非受影响人员向美国交通部长申请并获得任何感知冲突的裁定。《国内邮件手册》601.10.17.5(可邮寄性:危险材料:锐器及其他可邮寄的受管制医疗废物)规定了通过邮件运输医疗废物的标准,并批准了医疗废物邮寄回收系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605(c) 本部门应不迟于2016年1月1日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描述联邦和州法律在受管制医疗废物运输方面的相互作用。为此,本部门应召集一个利益相关者团体,包括但不限于大量和少量废物产生者、运输商、转运站运营商、处理设施运营商、地方执法机构、零售商以及其他受影响的实体。本款规定的报告要求应于2016年1月1日或报告提交给立法机构时失效。根据本节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节的规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605(d) 本部门可酌情通过向受管制实体提供并在本部门互联网网站上发布的指导文件,更新与医疗废物运输相关的标准。如果本部门认为更新后的标准与美国交通部的标准一致,则该指导文件应免于《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约束。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605(e) 如果包括本部门在内的受影响人员根据《美国法典》第49篇第5125节或通过有管辖权的法院寻求优先权裁定,本部门可酌情暂时豁免本部分规定的州运输要求,直至该裁定作出,并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提供豁免通知。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605(f) 在(e)款所述的暂时豁免期间,或如果发现优先权,联邦要求应被视为本州法律并可由本部门执行。本部门可通过向利益相关方提供更新的指导文件并在本部门互联网网站上发布该更新的指导文件来执行这些联邦要求。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605(g) 《医疗废物管理法》不优先于任何规范感染性废物的地方性法规,如果该法规在1990年1月1日生效,并同时规范大量和少量产生者,且感染性废物一词的定义与1990年12月31日修订的第25117.5节的定义一致。任何法规均可按照与本部分一致的方式进行修订。

Section § 1176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部门制定规则,设定全州范围内一致的标准,以规范本部分的适用和管理方式。其目标是促进减少废物并从源头上最小化废物。

Section § 117615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允许加州地方政府执行比州法律要求更严格的健康法规,但前提是必须获得主任的批准,并且被认为符合公共卫生利益。这些更严格的规定可以在特定时间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