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605(a) 本部分管辖废物产生设施、转运站和处理设施的医疗废物管理。本部分还管辖超出联邦运输文件要求之外的医疗废物追踪,并规范受管制医疗废物运输的各个方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605(b) 《联邦法规法典》第49篇第173.196节和第173.197节规定了医疗废物在公共道路和高速公路上运输的标准,除非受影响人员向美国交通部长申请并获得任何感知冲突的裁定。《国内邮件手册》601.10.17.5(可邮寄性:危险材料:锐器及其他可邮寄的受管制医疗废物)规定了通过邮件运输医疗废物的标准,并批准了医疗废物邮寄回收系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605(c) 本部门应不迟于2016年1月1日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描述联邦和州法律在受管制医疗废物运输方面的相互作用。为此,本部门应召集一个利益相关者团体,包括但不限于大量和少量废物产生者、运输商、转运站运营商、处理设施运营商、地方执法机构、零售商以及其他受影响的实体。本款规定的报告要求应于2016年1月1日或报告提交给立法机构时失效。根据本节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节的规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605(d) 本部门可酌情通过向受管制实体提供并在本部门互联网网站上发布的指导文件,更新与医疗废物运输相关的标准。如果本部门认为更新后的标准与美国交通部的标准一致,则该指导文件应免于《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约束。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605(e) 如果包括本部门在内的受影响人员根据《美国法典》第49篇第5125节或通过有管辖权的法院寻求优先权裁定,本部门可酌情暂时豁免本部分规定的州运输要求,直至该裁定作出,并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提供豁免通知。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605(f) 在(e)款所述的暂时豁免期间,或如果发现优先权,联邦要求应被视为本州法律并可由本部门执行。本部门可通过向利益相关方提供更新的指导文件并在本部门互联网网站上发布该更新的指导文件来执行这些联邦要求。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605(g) 《医疗废物管理法》不优先于任何规范感染性废物的地方性法规,如果该法规在1990年1月1日生效,并同时规范大量和少量产生者,且感染性废物一词的定义与1990年12月31日修订的第25117.5节的定义一致。任何法规均可按照与本部分一致的方式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