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少量产生者要求
Section § 117915
这项法律规定,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储存必须遵循第9章(从第118275条开始)中概述的具体指导方针。
Section § 117920
Section § 11792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储存相关费用。使用高压灭菌器或焚烧炉等设施自行处理医疗废物的少量废物产生者,必须每两年支付 100 美元的注册和检查费。对于为多个产生者储存医疗废物的设施,年度许可证费根据其服务的产生者数量而异:服务 10 个或更少产生者的为 100 美元,服务 11 至 50 个产生者的为 250 美元,服务超过 50 个产生者的为 500 美元。
Section § 11792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公共卫生部负责执法,它将向小型医疗废物产生者收取一笔小额年度费用(不超过 $25),除非这些产生者已特别注册或仅处理药物废物。
如果部门决定让医疗废物运输商代收这些费用,则需遵守特定规则。费用中只有 7.5% 可用于行政成本,且此费率对所有运输商必须相同。未经部门批准,运输商不得免除费用,并且必须报告所收取的费用。他们也不能充当费用收取的执法者。发票上必须清楚说明他们在费用收取中的角色,并且产生者每年只需支付一次费用。
Section § 117925
如果您是产生医疗废物并使用蒸汽灭菌、焚烧或微波技术在现场处理这些废物的小型企业或诊所,您需要向当地执法机构注册。如果您拥有一个处理设施,您还必须为其办理许可证。
如果您是同一建筑物内企业或团体执业的一部分,您可以注册为一个单一的废物产生者。即使您在不同建筑物内,但位于同一或相邻物业上,您仍然可以注册为一个产生者,其中“相邻”指距离400码以内。
Section § 117928
小批量产生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在共用设施中储存之前,必须由执法机构颁发许可证。该许可证可由多方获得,包括医疗保健提供者、注册的危险废物运输商、财产所有人,或为这些产生者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
Section § 117930
如果小型企业或个人产生少量危险废物并希望在其所在地自行处理,他们必须在开始处理过程之前,首先向当地执法机构注册。
Section § 117935
如果您是加州的小型医疗废物产生者,您在向执法机构注册时需要提交一份医疗废物管理计划。这份计划应包含您业务的详细信息,例如您的姓名、地址、业务类型,以及您产生的废物及其处理方式的详细情况。
您需要包含具体的废物类型和数量、现场处理方法,以及您使用的任何危险废物运输商的详细信息。如果您处理药物废物,您的计划必须说明您如何确保其得到妥善处置,特别是如果它是受控物质。
您还需要一份用于安全终止现场处理的关闭计划,以及一份声明,确保您提供的所有信息完整真实。
Section § 117938
如果您是小量医疗废物产生者,在现场使用蒸汽消毒、焚烧或微波等技术处理医疗废物,您的设施将每两年接受一次当局检查,以确保符合规定。您可能还需要许可证,具体取决于检查员的决定。
操作这些设备的人员必须接受培训,了解如何安全使用设备、穿戴正确的防护装备、处理溢出物以及如何正确操作设备。首次培训完成后,此培训每年进行一次,并且必须记录在案,在您的设施中保存至少两年。它还必须符合某些联邦安全法规。
Section § 117940
这项法律规定了执法机构应如何管理医疗废物产生者的登记。少量废物产生者必须每两年更新一次登记。续期申请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提交。如果医疗废物管理计划有变动,必须在变动发生后30天内提交更新的申请。
Section § 117943
如果您负责产生需要注册的医疗废物,您必须至少保存某些文件三年。这些文件包括您如何处理废物的记录、应急计划,以及送往场外处理的废物的相关文件。所有记录都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提供给执法机构,并保存在现场。
Section § 117945
本节规定了无需根据本章注册的少量医疗废物产生者的要求。他们必须保留一份文件,详细说明他们如何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此外,他们还应根据美国邮政局的要求,保存任何运往场外进行处理的医疗废物的记录,并且这些记录必须保存至少三年。所有这些文件都必须在现场提供给有关部门检查。
Section § 117946
这项法律允许小型医疗废物产生者(例如诊所)将最多35.2磅的医疗废物运送到集中收集点。但其主要业务不应是废物运输。他们必须遵守联邦运输法规,并记录谁运输了废物、运输了多少以及何时运输。这些记录必须保存两年。此外,进行此类运输的产生者不会被归类为危险废物运输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