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76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除非具体情况明确要求不同的解释,否则应使用本条文所提供的定义来理解和解释法律的这一部分。

Section § 11763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定义了什么是生物危害袋,并规定了其在处理医疗废物时的使用规则。生物危害袋是一种用于盛装医疗废物的一次性袋子。当这些袋子与美国交通部 (USDOT) 批准的容器一起用于运输时,它们必须通过 ASTM 标准规定的特定撕裂和冲击阻力测试。设施内部使用的袋子至少要通过 ASTM 落镖冲击测试,而用于运输的袋子则必须符合更严格的标准。此外,这些袋子通常需要是红色的,但黄色袋用于化疗废物,白色袋用于病理废物。袋子上还必须有生物危害符号,并且可以附带美国交通部要求的额外标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630(a) “生物危害袋”指用于盛装医疗废物的可弃式薄膜袋。尽管有第117605节(b)款的规定,用于衬垫美国交通部 (USDOT) 批准的运输容器,以便从产生者设施通过公路运往商业处理和处置设施的薄膜袋,应由制造商标记并认证其已通过美国材料试验协会 (ASTM) D1922《塑料薄膜和薄片摆锤法撕裂传播阻力标准试验方法》中规定的撕裂阻力测试,以及 ASTM D1709《塑料薄膜落镖冲击阻力标准试验方法》中规定的冲击阻力测试,上述文件均于2014年1月1日发布。该薄膜袋的冲击阻力应达到165克,撕裂阻力应达到480克,且在与袋长平行和垂直的两个方向上均须满足。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630(b) 用于在设施内收集医疗废物的生物危害袋,应由制造商认证符合 ASTM D1709 落镖冲击试验;但当该袋准备运出场外时,应将其放入一个内衬有经 ASTM D1709 和 ASTM D1922 认证的生物危害袋的 USDOT 批准容器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630(c) 袋子的颜色应为红色,但用于进一步分离痕量化疗废物的可使用黄色袋,用于进一步分离病理废物的可使用白色袋。生物危害袋应标有国际生物危害符号,并可根据 USDOT 的授权进行引用标签。

Section § 11763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化疗药物”,指能够破坏或阻止癌细胞生长的物质。它明确排除了在兽医学中用于治疗癌细胞的抗炎药和抗生素。

“化疗药物”指杀死或阻止恶性细胞繁殖的药物。化疗药物不包括在兽医学实践中用于治疗恶性细胞的抗炎药和抗生素。

Section § 117637

Explanation
在加州,‘公共承运人’指的是拥有美国交通部编号并注册为提供有偿财产运输服务的个人或公司,或者拥有机动车辆管理局颁发的财产运输许可证,并(如适用)拥有加州公路巡警局颁发的必要识别号的个人或公司。
“公共承运人”指以下任一情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637(a) 拥有由联邦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局颁发的美国交通部编号,并在联邦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局注册为有偿财产承运人的个人或公司。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637(b) 拥有由机动车辆管理局根据《财产汽车承运人许可证法案》(《车辆法典》第14.85部(第34600条起))颁发的财产汽车承运人许可证,并且(如适用)拥有由加州公路巡警局根据《车辆法典》第34507.5条颁发的承运人识别号的个人或公司。

Section § 117640

Explanation
“共用储存设施”是指位于场所内的一个特定区域,供小型企业或实体临时储存医疗废物。该区域用于存放稍后将由持牌危险废物公司收集的废物。

Section § 117645

Explanation
“容器”指的是在医疗废物被运走进行储存或处理之前,用来盛放医疗废物的结实盒子或容器。
“容器”是指在运输医疗废物以进行储存或处理之前,用于盛放医疗废物的硬质容器。

Section § 117647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容器或管道,特别是那些曾盛装液体或固体材料(如化疗剂)的容器或管道,何时被视为“已清空”。

对于盛装可倾倒材料的容器,即使容器倾斜或倒置,如果无法再倒出任何液体,则视为已清空。

对于盛装不可倾倒材料的容器,如果没有任何可合理刮除的残留材料,则视为已清空。

“已清空”是指从曾盛装液体或固体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化疗剂)的容器中取出的管道、容器或内衬被视为已清空的状态。从容器中取出的管道、容器或内衬,如果已清空并满足以下条件,则应视为已清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647(a) 如果管道、容器或内衬所盛装的材料是可倾倒的,则在任何方向(包括但不限于倾斜或倒置时)均不能从管道、容器或内衬中倒出或排出任何材料。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647(b) 如果容器或内衬所盛装的材料是不可倾倒的,则容器或内衬中没有可通过刮除实际清除的材料或废物残留。

Section § 117650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执法机构”指负责监督和管理本法律这一特定部分的部门或地方机构。

“执法机构”指负责执行本部分的部门或地方机构。

Section § 1176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在环境卫生领域内谁被视为“执法人员”。它包括局长和各种卫生官员,以及在他们或其指定代表手下工作的注册专家和学员。

“执法人员”指局长,或由局长任命的代理人或注册环境卫生专家,以及所有地方卫生官员、环境卫生局长,及其经正式授权的注册环境卫生专家和环境卫生专家学员,或局长、地方卫生官员或环境卫生局长的指定人员。

Section § 117657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中,“基金”指的是根据另一条款(具体而言是第117885条)设立的医疗废物管理基金。

Section § 11766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危险废物运输商”定义为根据加州特定法规和法律规定,正式注册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的个人或实体。

Section § 11766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指任何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的特定部获得许可或认证的人,包括从事整骨疗法和脊骨神经疗法的人员。

“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指任何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2 部(自第 500 条起)获得许可或认证的人员;任何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2 部第 8 章(自第 3600 条起)规定的《整骨疗法倡议法案》获得许可的人员,或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2 部第 2 章(自第 1000 条起)规定的《脊骨神经疗法倡议法案》获得许可的人员;以及任何根据第 2.5 部(自第 1797 条起)获得认证的人员。

Section § 117665

Explanation

本节将“高度传染性疾病”定义为由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归类为3级或更高级别风险组病原体引起的疾病。这种分类表明这些疾病具有高度传染性且可能很危险。

“高度传染性疾病”指由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分类为3级或更高级别风险组病原体所引起的疾病。

Section § 117670

Explanation
生活垃圾指的是来自家庭、农场或牧场的材料,例如垃圾、废弃物、化粪池中的卫生废弃物以及医疗废物。但是,它不包括创伤现场的废物。

Section § 117671

Explanation
“家庭产生的锐器垃圾”一词指的是家庭用于通过刺破皮肤输送药物的针头和采血针等物品。这包括来自独户或多户住宅的针头。

Section § 117672

Explanation

“工业卫生师”是指符合工业卫生认证机构设定的特定教育标准,并且拥有至少一年从事工业卫生实践经验的人,其定义参照《商业和职业法典》的其他相关条款。

“工业卫生师”指符合工业卫生认证机构(依照《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0700条 (c) 款的定义)的教育要求,并且在工业卫生的综合实践中(依照《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0700条 (a) 款的定义)拥有至少一年经验的人。

Section § 117675

Explanation

本节将“感染性病原体”定义为微生物,例如细菌、霉菌、寄生虫或病毒。它特指那些通常会导致人类更高发病率或死亡率的病原体。这包括疾控中心(CDC)划分为生物安全二级、三级或四级的生物体。

“感染性病原体”指一种微生物、细菌、霉菌、寄生虫或病毒,包括但不限于由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按照生物安全二级、三级或四级管理的生物体,该生物体通常导致或显著促成人类发病率或死亡率的增加。

Section § 11768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大量产生者”定义为医疗废物产生者,但不包括创伤现场废物管理从业者,即在一年中的任何一个月份内产生200磅或以上医疗废物。

Section § 11768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地方机构”定义为县内的当地卫生部门或当地综合环境机构。它规定这些机构必须位于已选择通过地方规定以管理和执行相关法规的县内。

“地方机构”指已选择通过地方条例以管理和执行本部分(根据第 (Chapter 3) 章(自第 (Section 117800) 条起))的县的,如第 (Section 101185) 条所定义的地方卫生部门,或依照第 (Section 101275) 条设立的地方综合环境机构。

Section § 11769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不受联邦危险废物法律管辖的“医疗废物”的范畴。医疗废物包括生物危害性废物、病理废物、药物废物、锐器废物(如针头)和微量化疗废物。它产生于医疗保健环境中,例如在诊断和治疗期间,或在准备尸体进行安葬时。其他来源包括研究实验室、尸体解剖或创伤现场。法律解释了废物的具体类别,例如生物危害性废物(包括治疗或研究产生的感染性废物)、病理废物(如人体或动物器官)和锐器废物(可刺穿皮肤的物品)。微量化疗废物是指与癌症治疗相关的受污染物品。某些废物,例如涉及逆向分销的药物,不属于此定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690(a) “医疗废物”是指任何不受经修订的1976年联邦资源保护和回收法案(公法94-580)管制的生物危害性、病理、药物或微量化疗废物;在医疗保健环境中,为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免疫或护理而产生的锐器和微量化疗废物;尸体解剖或动物尸体解剖中产生的废物;在准备尸体进行最终处置(例如火化或土葬)期间产生的废物;与微生物制备或测试相关的研究中产生的废物;使用人类或动物病原体的研究中产生的废物;在商业养殖操作中对动物进行接种时产生的对人类构成潜在感染风险的锐器和实验室废物;家庭产生的锐器集中处理产生的废物;以及创伤现场清理产生的废物。符合本节条件的生物危害性、病理、药物、锐器和微量化疗废物不受第20部第6.5章(自第25100条起)中任何危险废物要求的约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690(b) 就本部分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690(b)(1) “生物危害性废物”包括以下所有各项: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690(b)(1)(A)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690(b)(1)(A)(i) 源自人类医疗治疗或源自经主治兽医怀疑感染了对人类也具有传染性的病原体的动物(包括诊断和免疫)的废物或可重复使用材料的受管制医疗废物、临床废物或生物医学废物;或源自生物医学研究(包括生物制品的生产和测试)的废物。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690(b)(1)(A)(i)(ii) 怀疑含有高度传染性疾病的受管制医疗废物、临床废物或生物医学废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690(b)(1)(B) 实验室废物,例如感染了对人类也具有传染性的病原体的人类样本培养物或动物样本培养物;研究中产生的传染性病原体培养物和菌种;细菌、病毒、孢子生产产生的废物;人类医疗保健或研究中废弃的活疫苗和减毒疫苗;废弃的动物疫苗,包括经部门定义的布鲁氏菌病和传染性口疮疫苗;培养皿、用于转移、接种和混合培养物的设备;以及经《联邦法规》第49卷第173.134条认定为实验室废物中B类“一次性废弃”的废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690(b)(1)(C) 在从产生者现场运输时或在处置时,含有可识别的液态人血、液态人血制品、含有液态人血的容器或设备,或经主治兽医怀疑被已知对人类具有传染性的感染性病原体污染的动物血液的废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690(b)(1)(D) 含有被人类或动物排泄物、渗出物或分泌物污染的废弃材料的废物,且经感染控制人员、主治医师和外科医生、主治兽医或当地卫生官员要求隔离,以保护他人免受高度传染性疾病或对人类具有传染性的动物疾病的侵害。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690(b)(2) 病理废物包括以下两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690(b)(2)(A) 手术中切除的人体器官(牙齿除外)以及手术或尸体解剖中切除的手术标本或组织,且经医疗专业人员怀疑被已知对人类具有传染性的感染性病原体污染或已用甲醛或其他固定剂固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690(b)(2)(B) 经主治兽医怀疑被已知对人类具有传染性的感染性病原体污染的动物器官、组织、体液或尸体。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690(b)(3) “药物废物”是指第117747条所定义的药物,包括微量化疗废物,且是第25124条所定义的废物。就本部分而言,“药物废物”不包括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药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690(b)(3)(A) 该药物正被运往州外的一个逆向分销商,该分销商经《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040.5条定义,且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161条,由加利福尼亚州药学委员会许可为危险药物批发商。

Section § 117695

Explanation
如果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法案》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且不具有危险性,那么它将被归类为普通固体废物,而不是医疗废物。

Section § 1177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哪些不被视为医疗废物。它明确指出,食品加工和生物技术中不含传染性病原体的废物不属于医疗废物。同样排除的是不含人血或动物血(且未怀疑受感染)的生物技术废物。尿液和唾液等体液不属于医疗废物,除非它们含有可见的血液。纸巾等非生物危害性材料和一般医疗固体废物也不属于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或生活垃圾,包括家庭产生的针头,不被视为医疗废物。最后,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农场和兽医的常规操作产生的废物也不属于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700(a) 食品加工或生物技术中产生的废物,不含第 117675 条所定义的传染性病原体,或不含第 117665 条所定义的高度传染性感染病原体。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700(b) 生物技术中产生的废物,不含人血或血液制品,或不含被怀疑受已知可传染给人类的传染性病原体或高度传染性疾病污染的动物血液或血液制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700(c) 尿液、粪便、唾液、痰液、鼻分泌物、汗液、泪液或呕吐物,除非其含有可见或可识别的液态血液,如第 117690 条 (b) 款 (1) 项 (C) 分项所规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700(d) 非生物危害性废物,例如纸巾、纸制品、含有非液态血液的物品,以及医疗废物产生者设施中常见的其他医疗固体废物产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700(e) 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或生活垃圾,包括但不限于第 117671 条所定义的家庭产生的锐器废物。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700(f) 在农场或牧场上,由正常和合法的兽医、农业和畜牧管理实践产生的废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Section § 11770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医疗废物产生者”,指任何通过其行为或过程产生医疗废物的人。它包括医院、诊所、牙科诊所和兽医设施等医疗保健提供者,以及研究实验室、宠物店和创伤现场废物管理者。
“医疗废物产生者”指任何通过其行为或过程产生医疗废物的人,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第56.05条所定义的医疗保健提供者。以下均为产生医疗废物的企业示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705(a)  医疗和牙科诊所、门诊部、医院、手术中心、实验室、研究实验室、未经许可的医疗设施、根据第2分部(自第1200条起)要求获得许可的设施、根据第2分部(自第1200条起)受监管的慢性透析诊所,以及教育和研究设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705(b)  兽医诊所、兽医门诊和兽医医院。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705(c)  宠物店。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705(d)  创伤现场废物管理从业者。

Section § 1177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医疗废物管理计划”是产生医疗废物的设施必须准备的文件。它详细说明了废物将如何分类、处理、储存、包装、处置或运输。该计划必须根据设施是小量还是大量产生者来遵守具体规定,并且如果执法机构提供表格,应使用这些表格。

“医疗废物管理计划”是指医疗废物产生者完成的一份文件,该文件描述了其设施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如何分类、处理、储存、包装、处置或运输进行处置(视情况而定),并应根据Section 117935(适用于小量产生者)和Section 117960(适用于大量产生者)的规定,使用执法机构准备的表格(如果执法机构提供这些表格)。

Section § 117715

Explanation
“医疗废物许可证”是由指定的执行机构颁发给处理医疗废物的设施的许可。

Section § 11772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医疗废物登记”,即执法机构向产生医疗废物的设施或实体颁发的官方批准。

Section § 1177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它包括所有用于处理来自外部来源医疗废物的土地、建筑物及其他相关结构。此外,它明确规定,如果土地为设施所有、租赁或通过合同管理,则该土地被视为在该设施的控制之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725(a) “医疗废物处理设施”指所有土地、建筑物以及土地上属于该处理设施控制下的其他附属物或改良物,用于处理医疗废物产生者场外医疗废物,包括经部门许可的所有相关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储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725(b) 就本节而言,如果土地为该处理设施所有、租赁或通过合同协议控制,则该土地属于该处理设施控制下。

Section § 117730

Explanation

混合废物是指医疗废物和非医疗废物的组合,但并非所有混合废物都仅被视为医疗废物。如果医疗废物与危险废物混合,则将其作为危险废物处理和管理。同样,如果医疗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则将其作为放射性废物处理和管理。当废物是医疗、危险和放射性废物的组合时,则根据各自的法规将其作为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进行管理。

“混合废物”指医疗废物和非医疗废物的混合物。混合废物属于医疗废物,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730(a) 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并应按照适用于危险废物的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730(b) 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混合物属于放射性废物,并应按照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730(c) 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混合物属于放射性混合废物,并应按照适用于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

Section § 117735

Explanation

本节将“场外”定义为任何不被视为“现场”的位置。它只是简单地区分了特定场地内的位置和场地之外的位置。

“场外”指任何非现场的位置。

Section § 11774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关于医疗废物设施的一些关键术语。“现场”指的是处理或储存医疗废物的地方,并且必须位于废物最初产生地的同一地产或附近。“相邻”意味着附近的地产必须在医疗废物设施边界的400码以内。

Section § 11774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母组织”定义为雇用或与医疗专业人员合作,在某些医疗机构规定未列出的地点提供医疗服务的团体。

“母组织”是指雇用或签约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在第117705条 (a) 款中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地点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组织。

Section § 117745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解释说,“人”这个术语的范围非常广泛。它不仅指单个的自然人,而且还涵盖了商业机构、合伙企业、公司、政府,甚至包括特定的机构和部门,例如大学和州际机构。

Section § 117747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特定法律目的下何为“药品”。它包括用于人类和动物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但是,它不包括根据《资源保护与回收法》等联邦法律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制的药品,也不包括根据加州《辐射控制法》进行管理的药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747(a) “药品”是指处方或非处方的人用或兽用药品,包括但不限于经修订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109925条所定义的药品,(21 U.S.C.A. Sec. 321(g)(1))。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747(b) 就本部分而言,“药品”不包括根据以下任一规定进行管制的任何药品: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747(b)(1) 经修订的1976年《联邦资源保护与回收法》(42 U.S.C.A. Sec. 6901 et seq.)。此类废物流应根据第20部第6.5章(自第25100条起)的授权作为危险废物处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747(b)(2) 《辐射控制法》(第9部第8章(自第114960条起))

Section § 11775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利器盒”是一种坚固、防穿刺的容器,用于医疗保健或研究领域,以安全处置医用针头和其他尖锐物品。它必须符合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标准,才能被批准作为医疗器械用于此目的。

此外,这些容器,即使是用于盛装微量化疗废物的容器,也不允许在内部衬有塑料袋或内衬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750(a) “利器盒”指用于患者护理或研究活动的坚硬防穿刺容器,该容器符合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标准并获得其批准,作为医疗器械用于收集废弃医用针头或其他利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750(b) 利器盒,包括用于盛装微量化疗废物的利器盒,不得内衬塑料袋或内衬物。

Section § 1177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少量产生者”是指每月产生医疗废物少于200磅的医疗废物产生者,但不包括处理创伤现场废物的人。

Section § 1177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储存”定义为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法》存放医疗废物的过程。它包括将废物存放在特定区域,例如堆积区、场外集中点、转运站或其他注册设施,以及停放的车辆中。

“储存”是指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法》(包括第9章(自第118275条起))的规定,在指定的堆积区、场外集中点、转运站、其他注册设施中,或在脱离其移动装置的车辆中,存放医疗废物。

Section § 117770

Explanation
“追踪文件”是一种特定表格,用于追踪第118040节所述的医疗废物。

Section § 117771

Explanation

本法律专门定义了医疗废物的“运输文件”。它指的是根据美国交通部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医疗废物,或根据美国邮政局规定通过邮件运输医疗废物时所需的文件,以确保医疗锐器等危险材料得到妥善处理。

“运输文件”是指美国交通部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9篇第172.200节及后续条款所要求的医疗废物运输文件,或美国邮政局根据《国内邮件手册》601.10.17.5 (Mailability: Hazardous Materials: Sharps and Other Mailable Regulated Medical Waste) 所要求的文件。

Section § 117775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关于医疗废物的“转运站”是什么。它将转运站描述为一个场外地点,注册的危险废物运输商在运输过程中在此处理医疗废物。这不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地点的任何设施,例如医疗废物产生者使用的储存或处理设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775(a) “转运站”是指经部门许可的非现场地点,注册的危险废物运输商在医疗废物正常运输过程中在此装载、卸载、储存或整合医疗废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775(b) “转运站”不包括任何现场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储存设施、医疗废物产生者用于整合目的的设施,或现场处理设施。

Section § 1177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创伤现场”。创伤现场是指被人类血液或体液污染,或含有严重受伤、疾病或死亡残留物的地点。

这可以包括任何地点,甚至是移动的地点,例如拖车、移动房屋或车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776(a) “创伤现场”指被严重人体伤害、疾病或死亡现场的人体血液、人体体液或其他残留物弄脏或污染的地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776(b) 就本条而言,地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地理位置不固定的物理结构,例如移动房屋、拖车或车辆。

Section § 117778

Explanation
“创伤现场废物管理从业者”是指专业清除严重受伤、疾病或死亡现场的人体血液、体液和相关残留物的人。他们还必须按照法律要求在相关部门注册。

Section § 1177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处置”定义为任何用于改变或销毁医疗废物的方法,以防止其传播疾病或危害环境或公众。它指的是《健康与安全法典》第8章中关于此过程的具体规定。

“处置”指旨在改变或销毁任何医疗废物的生物特性或组成,以消除其引起疾病或对公众或环境造成危害的潜在可能性的任何方法、技术或工艺,具体规定见第8章(从第118215条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