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2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食品处理、加工或储存场所的具体照明要求。它为不同区域设定了不同的光照强度:步入式冷藏室和干燥储存区等地方需要10英尺烛光;消费者自助服务区、服务台、洗手区以及清洁期间需要20英尺烛光;而员工使用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准备食物的工作台面至少需要50英尺烛光。这些照明标准旨在确保食品准备和储存环境的安全和清洁。

在任何准备、制造、加工或预包装食品的房间和区域,或清洁设备或器具的房间和区域,应提供充足的自然光或人工照明,以在该区域使用期间达到以下光照强度: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252(a) 以下区域至少10英尺烛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252(a)(1) 在步入式冷藏设备和干燥食品储存区,离地面30英寸的高度。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252(a)(2) 在准备酒精饮料的工作台面,或清洁用于准备或供应酒精饮料的器具的工作台面。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252(a)(3) 设备内部,例如伸手可及式或台下式冰箱。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252(b) 以下区域至少20英尺烛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252(b)(1) 在供消费者自助取食的台面,或出售或供消费新鲜农产品或预包装食品的台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252(b)(2) 在准备食物的服务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252(b)(3) 在用于洗手、餐具清洗、设备和器具储存的区域,以及在卫生间内,离地面30英寸的高度。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252(b)(4) 在清洁期间的所有区域和房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252(c) 除了在准备食物的服务台,在食品员工使用食物或使用刀具、切片机、研磨机或锯等器具或设备(涉及员工安全因素)的台面,至少50英尺烛光。

Section § 11425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存放未包装即食食品、清洁物品或一次性用品的区域,灯泡必须采取防碎保护措施,以防止玻璃污染。如果某个区域仅存放未开封的预包装食品,且其不会受到玻璃碎片的损害,则无需强制使用防碎灯泡。此外,加热灯需要加装防护罩或具有防碎涂层以避免破损,并且只能露出灯泡的正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252.1(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在存放非预包装即食食品、清洁设备、餐具、布草或未包装一次性用品的区域,灯泡应加防护罩、涂层或以其他方式防碎。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252.1(b) 在仅用于存放未开封预包装食品的区域,如果包装的完整性不会因碎玻璃落到其上而受损,并且在打开包装之前,可以清除包装上碎灯泡的碎片,则无需使用加防护罩、涂层或以其他方式防碎的灯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252.1(c) 红外线灯和其他加热灯应通过一个围绕并超出灯泡的防护罩来防止破损,使灯泡的正面暴露在外,或使用经批准的带涂层防碎灯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