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零售食品法典流动食品设施
Section § 114294
本法律条款规定,移动食品设施及其支持单元必须遵守特定的健康和安全法规,除非它们获得豁免。最初,它们需要获得执行机构的批准,并且在必要时可能需要更多批准。特殊类型的移动食品设施,例如模块化房车,还必须获得住房和社区发展部的认证,并且所有设备安装都必须在运营前获得批准。
Section § 114295
本法律规定了移动食品设施(如餐车)必须在哪里运营。它们通常需要与中央厨房合作,中央厨房是提供必要物资和服务的设施。对于在社区活动中运营的食品设施以及销售某些非危险商品的认证移动农贸市场,存在例外情况。这些设施还必须以保持清洁和安全的方式储存。移动支援单位(辅助移动食品设施)也必须从中央厨房运营并储存于该处,并需要适当的许可证。此外,从事大量食品准备的食品设施不能与移动支援单位协同运营。
Section § 114297
Section § 114299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移动食品设施或其支持单元的标识要求。营业名称以及经营者的姓名和地址应清晰显示,并永久固定在这些车辆上。对字体大小有具体要求:营业名称的字母高度必须至少为3英寸,而城市、州、邮政编码和许可证持有者名称的字母高度必须至少为1英寸。此外,字体颜色应与背景形成对比,以便突出显示。如果移动设施是机动车辆,则这些信息需要醒目地显示在车辆的两侧。
Section § 114301
本法律规定了移动食品设施(如餐车)的建造和设备标准。这些标准旨在确保设施安全、清洁和卫生。设备表面必须光滑且易于清洁,这意味着不允许使用未经处理的木材。必须进行适当密封,以防止泄漏和害虫进入。处理危险食品的设施,除了特定的冷冻或完整食品外,必须配备适当的冷藏设备。新的燃气和电器设备需要符合特定的安全标准。所有设备都应易于清洁、防止害虫滋生,并便于维护。食品准备区域的地板、墙壁和天花板需要光滑、防液体且防滑。对于无围挡的烹饪单元(如烤架),其周围地面必须光滑、易于清洁且防滑,并在所有开放侧向外延伸五英尺。
Section § 114303
Section § 114305
这项法律规定了移动食品设施中食品的处理和储存方式。它指出,用于零售的食品只能在移动食品设施内处理,但经批准的补货除外。移动食品设施需要提供与食品操作相称的准备台面空间,并紧邻所有烹饪设备。每天运营结束后,剩余的食品应存放在经批准的地点,例如中央厨房。对于在移动食品设施或移动支持单元上保持在135ºF或以上的潜在危险食品,必须在运营日结束时销毁。
Section § 114306
本法律概述了单一经营地点移动食品设施的规定。它们仅限于销售农产品、预包装食品和进行少量食品制备。如果设施是完全封闭的,它们无需在食品制备区域上方设置额外的隔间。每个地点都必须有可用的餐具清洗和洗手水槽,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共用水槽可供最多四个设施使用。然而,为了许可和执法目的,该地点每个设施的许可证持有人必须是同一人。
Section § 114307
这项法律适用于在社区活动中运营的移动食品设施,允许它们在提供食品和饮料时停留在同一个地方。这些设施可以设有一个柜台,用于从经批准的分发器中提供非危险饮料,在附近储存密封包装的安全食品用品,并且如果获得当局的批准,还可以在设施旁边运营露天烧烤。
Section § 114309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移动食品设施和移动支持单元在某些监管要求方面的豁免。如果这些设施在法律当前部分生效前已获批准,并且继续按照先前设定的条件运营,则无需遵守特定法规。如果为了确保合规性,执法机构仍可要求这些设施提供计划。此外,配备旧式水槽的移动食品设施没有义务升级到新型三槽水池。
Section § 114311
如果移动餐车在1997年之前未获得许可且销售未包装食品,它必须有一个独立的洗手池。洗手池的尺寸至少应为长宽各九英寸、深五英寸,并且方便员工使用。
洗手池必须与洗碗池通过至少六英寸高的金属挡板隔开,除非两个水池之间有24英寸或更长的距离。仅销售完整水果或非危险饮料的移动食品服务不受这些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114313
移动食品车如果准备非包装食品,需要一个带两个沥水板的三隔间水槽来清洗餐具。每个水槽隔间都应足够大,能容纳最大的餐具。如果食品是非敏感的(例如热狗或玉米粉蒸肉),并且餐具每天在中央厨房清洗,同时备有备用件,则可以例外。此外,现场制作潜在危险饮料的设施必须有合适的清洁方案,可以是三隔间水槽或其他特定安排,以确保所有餐具保持卫生。
Section § 114314
这项法律规定,没有完全围挡的移动食品设施必须配备洗手池和餐具清洗池,这些设施要么连接在主要单元上,要么在获准的辅助车辆上。此外,这些餐具清洗池需要一个由木材或帆布等材料制成的顶棚,以保护它们免受鸟粪、昆虫、灰尘、雨水和其他潜在污染物的侵害。
Section § 11431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食品设施如果营业时间超过一小时,必须位于经批准的厕所和洗手设施200英尺范围内,除非得到当局的另行批准。这确保了员工能够持续使用洗手间。
此外,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其权力,为公共安全制定更多规定,包括对这些设施何时何地运营的限制。
Section § 114319
这项法律规定了移动食品设施的储存规范。首先,它指出备用轮胎、相关汽车设备或专用工具不得存放在食品准备或储存区域。此外,如果您使用杀虫剂或有毒物质,必须将它们存放在单独的柜子或抽屉中,以避免污染食品或餐具。最后,当移动食品设施不运营时,食品和餐具应存放在经批准的设施或隔间中,以确保它们免受污染、害虫和温度问题的影响。
Section § 114321
Section § 114322
Section § 114323
这项法律要求移动食品设施配备安全和应急设备。急救箱必须放在封闭的箱子里,所有餐具都应安全存放,以防车辆突然停车或翻车时发生事故。咖啡壶和油炸锅等重要设备必须有牢固的盖子或隔间,以防止溢出。咖啡壶的玻璃液位计需要安装保护装置,灯泡必须有安全罩。液化石油气设备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准。需要配备一个维护良好的灭火器,并且应有一个易于接近且标识清晰的第二个出口。燃气器具需要适当的绝缘以确保安全。
Section § 114325
本法律规定了移动食品设施的热水器要求。通常,这些设施必须配备一个能将水加热到至少120华氏度,并且不与车辆发动机连接的热水器。如果水仅用于洗手,则可以使用一个较小的加热器,能将水加热到至少100华氏度即可。如果设施包含餐具清洗水槽,热水器容量必须至少为四加仑。对于在2014年1月1日已符合规定的、配备三加仑热水器的移动食品设施,仍被视为符合规定。
Section § 114326
本节概述了为移动食品单位和自动售货机提供支持的膳食供应中心和设施的要求。它们需要有适当的系统来处理液体废物和垃圾,以确保卫生。设施还必须提供清洁的饮用水,并提供冷热水用于清洁。应当有适当的食物和用品储存空间,如果进行有限的食品准备,还应有专门的食品准备区。此外,服务区应有顶部遮蔽,除非仅用于装载水或排放污水。这些清洁区也必须排水良好并正确倾斜,并且应根据需要提供电源插座。
Section § 114327
本节概述了为移动食品设施提供支持的移动支援单位的要求。这些单位必须经过执法机构的计划审查并获得批准。规定涵盖了建造、运营和卫生方面的标准。内部表面必须光滑易清洁,以防止害虫滋生。液体废物不得泄漏到街道上。所需设备必须能将食品保持在安全温度。它要求保护食品、餐具,并为危险材料提供单独的储存空间。重要的是,这些单位不允许用于洗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