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食品安全要求食品接收
Section § 114035
本法律规定,食品在收到后必须立即检查,并在使用、储存或转售之前进行。食品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才能被接受:必须来自经批准的来源,状况良好,具有保护性包装,且没有受到污染或害虫侵扰。
如果食品是潜在危险食品,应检查是否有变质,并随机监测其温度,以确保符合特定的温度标准。
Section § 114037
本法律规定了接收具有潜在危害的食物的温度要求,以确保食品安全。通常,这些食物在接收时温度应为45°F或以下,并在四小时内冷却至41°F。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温度,则必须遵守该规定并进行适当冷却。
活的软体贝类在接收时温度必须低于45°F,捕捞当天接收的除外。热食到达时温度必须为135°F或以上。来自加工厂的冷冻食品应以冷冻状态到达,且无解冻迹象。
所有具有潜在危害的食物在接收时都不得有温度滥用的迹象。
Section § 114039
这项法律规定,生食去壳贝类必须使用不可退回的包装,并且这些包装上必须贴有清晰的标签。标签上需要显示去壳或重新包装贝类的个人或公司的名称、地址和认证编号。此外,对于小包装,还需要标明销售截止日期或最佳食用日期;对于大包装,则需标明贝类的去壳日期。
如果包装没有标签,或者标签缺少上述任何信息,该包装可能会被没收,具体规定在另一法律条款中。
Section § 114039.1
这项法律规定了贝类(此处称为“shellstock”)应如何贴标签。每个贝类容器都必须附有由捕捞者或处理贝类的人提供的清晰标签。标签上应包含捕捞者或经销商的姓名和地址、他们的认证编号、捕捞日期和具体地点,以及贝类的种类和数量。标签还必须醒目地声明,该标签应保留到容器清空为止,并且之后需要保存90天。如果容器没有这些完整信息,可能会被扣押。如果一个标签可以包含所有经销商的信息,那么就不需要为每个经销商单独提供标签。
Section § 114039.3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正确处理软体贝类,例如牡蛎和蛤蜊,以确保它们食用安全。通常,在您即将销售或供餐之前,不应将它们从原始容器中取出。但是,也有例外:您可以将带壳贝类放在冰上或展示柜中,但必须识别并记录其来源,以防止污染。对于去壳贝类,例如预切的牡蛎,如果您能追踪其来源和销售日期,并保护它们免受污染,则可以将其展示以供单独份食用。
Section § 114039.4
本法律条款涉及贝类(特指带壳贝类)的处理和记录保存。当收到带壳贝类时,其标签必须保留在容器上,直到容器清空。如果从原始容器中取出,其来源信息必须通过适当的系统保存90天。这确保了不同批次的带壳贝类不会混淆,并且所有包装都贴有正确的贝类详细信息,以保持可追溯性。
Section § 114039.5
这项法律规定,软体贝类展示缸通常不用于展示供食用的贝类,并且必须清楚标明它们仅供展示。然而,如果这些展示缸用于储存供人类食用的贝类,它们必须遵循食品安全计划(HACCP)规定的具体安全和操作指南。这包括防止来自其他类型鱼类的污染、保持贝类的质量,以及追踪贝类的来源。在某个特定日期之前已投入使用的展示缸,则无需遵守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