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0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食品在收到后必须立即检查,并在使用、储存或转售之前进行。食品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才能被接受:必须来自经批准的来源,状况良好,具有保护性包装,且没有受到污染或害虫侵扰。

如果食品是潜在危险食品,应检查是否有变质,并随机监测其温度,以确保符合特定的温度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5(a) 食品在收到后应尽快检查,并在任何使用、储存或转售之前进行检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5(b) 只有在收到时进行的检查确定食品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时,食品才应被接受: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5(b)(1) 由经批准的来源制备并从其收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5(b)(2) 收到时处于卫生状况良好。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5(b)(3) 收到时包装状况良好,并保护内容物的完整性,以使食品不受到掺假或潜在污染物的侵害。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5(b)(4) 位于未被害虫侵扰或未受到其他污染的容器和托盘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5(c) 潜在危险食品应当检查是否有变质迹象,并随机检查是否符合第113996条所规定的温度要求。

Section § 11403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接收具有潜在危害的食物的温度要求,以确保食品安全。通常,这些食物在接收时温度应为45°F或以下,并在四小时内冷却至41°F。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温度,则必须遵守该规定并进行适当冷却。

活的软体贝类在接收时温度必须低于45°F,捕捞当天接收的除外。热食到达时温度必须为135°F或以上。来自加工厂的冷冻食品应以冷冻状态到达,且无解冻迹象。

所有具有潜在危害的食物在接收时都不得有温度滥用的迹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7(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冷藏的、具有潜在危害的食物在接收时温度可为45°F或以下,但该具有潜在危害的食物必须在接收后四小时内冷却至41°F或以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7(b) 如果关于具有潜在危害的食物分销的法律规定了41°F以外的温度,该食物可以按规定温度接收,并按照第114002条(d)款和(e)款的规定进行冷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7(c) 活的软体贝类不得接收,除非其内部温度为45°F或以下;但如果是在捕捞当天接收,则温度可高于45°F。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7(d) 接收时是热的具有潜在危害的食物,其温度应为135°F或以上。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7(e) 经食品加工厂标记为冷冻并以冷冻状态运输的食物,应以冷冻状态接收,并且只有在没有可见的解冻或再冷冻迹象时才可接受。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7(f) 接收时,具有潜在危害的食物不得有先前温度滥用的迹象。

Section § 1140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生食去壳贝类必须使用不可退回的包装,并且这些包装上必须贴有清晰的标签。标签上需要显示去壳或重新包装贝类的个人或公司的名称、地址和认证编号。此外,对于小包装,还需要标明销售截止日期或最佳食用日期;对于大包装,则需标明贝类的去壳日期。

如果包装没有标签,或者标签缺少上述任何信息,该包装可能会被没收,具体规定在另一法律条款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9(a) 生食去壳贝类必须以不可退回的包装获取,该包装应贴有清晰可辨的标签,标明贝类去壳包装商或重新包装商的名称、地址和认证编号,以及对于容量小于半加仑的包装的“销售截止日期”或“最佳食用日期”,或对于容量为半加仑或以上的包装的去壳日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9(b) 未贴标签或所贴标签未包含(a)款要求的所有信息的生食去壳贝类包装,应根据第114393条予以扣押。

Section § 11403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贝类(此处称为“shellstock”)应如何贴标签。每个贝类容器都必须附有由捕捞者或处理贝类的人提供的清晰标签。标签上应包含捕捞者或经销商的姓名和地址、他们的认证编号、捕捞日期和具体地点,以及贝类的种类和数量。标签还必须醒目地声明,该标签应保留到容器清空为止,并且之后需要保存90天。如果容器没有这些完整信息,可能会被扣押。如果一个标签可以包含所有经销商的信息,那么就不需要为每个经销商单独提供标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9.1(a) 贝类应装在带有清晰可辨的来源识别标签的容器中,这些标签由捕捞者或对贝类进行净化、运输或转运的每个经销商粘贴。除(c)款另有规定外,捕捞者或经销商的标签上应按以下顺序列出以下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9.1(a)(1) 捕捞者或经销商的姓名和地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9.1(a)(2) 经主管机构分配的捕捞者认证编号以及原始贝类发货人的认证编号。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9.1(a)(3) 捕捞日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9.1(a)(4) 根据贝类管理机构使用的捕捞区域指定系统,实际可行的最精确的捕捞地点或水产养殖场识别信息,包括捕捞贝类所在州或国家的名称缩写。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9.1(a)(5) 贝类的种类和数量。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9.1(a)(6) 以下声明应以粗体大写字母标明:“此标签必须附着,直至容器清空或重新贴标,此后需存档90天。”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9.1(a)(7) 经销商的标签还应注明原始发货人的认证编号,包括捕捞贝类所在州或国家的名称缩写。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9.1(b) 未附有标签或标签未包含(a)款要求的所有信息的贝类容器,应根据第114393条予以扣押。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9.1(c) 如果捕捞者的标签旨在容纳每个经销商的识别信息,则无需提供单独的经销商标签。

Section § 114039.2

Explanation
当食品店收到一批海鲜时,这些海鲜应该大部分是干净的,没有太多泥巴或破壳。如果有死海鲜或者壳破得很厉害的,就应该扔掉。

Section § 11403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正确处理软体贝类,例如牡蛎和蛤蜊,以确保它们食用安全。通常,在您即将销售或供餐之前,不应将它们从原始容器中取出。但是,也有例外:您可以将带壳贝类放在冰上或展示柜中,但必须识别并记录其来源,以防止污染。对于去壳贝类,例如预切的牡蛎,如果您能追踪其来源和销售日期,并保护它们免受污染,则可以将其展示以供单独份食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9.3(a) 除(b)和(c)款另有规定外,软体贝类不得从其收到的容器中取出,除非在销售或准备供餐前立即取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9.3(b) 带壳贝类可以从其收到的容器中取出,并展示在沥干的冰上或存放在展示容器中。如果展示的带壳贝类的来源按照第114039.1节的规定进行识别,并按照第114039.4节的规定进行记录,且带壳贝类受到污染保护,则消费者指定数量的带壳贝类可以从展示品或展示容器中取出并提供给消费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9.3(c) 去壳贝类可以从其收到的容器中取出,并存放在展示容器中,根据消费者要求从中分发单独份,如果展示的贝类的标签信息(按照第114039节的规定)得以保留,并与贝类销售或供餐的日期或期间相关联,且贝类受到污染保护。

Section § 114039.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贝类(特指带壳贝类)的处理和记录保存。当收到带壳贝类时,其标签必须保留在容器上,直到容器清空。如果从原始容器中取出,其来源信息必须通过适当的系统保存90天。这确保了不同批次的带壳贝类不会混淆,并且所有包装都贴有正确的贝类详细信息,以保持可追溯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9.4(a) 除(b)款另有规定外,贝类标签应保留在接收贝类的容器上,直至容器为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9.4(b) 已售出或供应的贝类的来源身份应自收获之日起保留90个日历日,通过使用经批准的记录保存系统,该系统将标签按时间顺序排列,并与贝类售出或供应的日期相关联。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9.4(c) 尽管有(b)款规定,如果贝类从其带有标签的容器中取出,已售出或供应的贝类的来源身份应通过以下方式予以保留: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9.4(c)(1) 使用(b)款所要求的记录保存系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9.4(c)(2) 确保来自一个带有标签的容器的贝类不会与来自另一个容器的贝类混合,这些容器在标签上标明的认证编号、收获日期或养殖区域不同,且在消费者订购之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9.4(c)(3) 如果贝类被分份并预包装,则应附上相应贝类标签的副本,或用所需的贝类信息正确标记包装。

Section § 11403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软体贝类展示缸通常不用于展示供食用的贝类,并且必须清楚标明它们仅供展示。然而,如果这些展示缸用于储存供人类食用的贝类,它们必须遵循食品安全计划(HACCP)规定的具体安全和操作指南。这包括防止来自其他类型鱼类的污染、保持贝类的质量,以及追踪贝类的来源。在某个特定日期之前已投入使用的展示缸,则无需遵守新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9.5(a) 除(b)款另有规定外,软体贝类生命维持系统展示缸不得用于展示供人类食用的贝类,且应显著标明,以便消费者清楚地知道这些贝类仅供展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9.5(b) 用于储存和展示供人类食用的贝类的软体贝类生命维持系统展示缸,应按照第114419.1节规定的HACCP计划进行操作和维护。操作和维护应确保以下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9.5(b)(1) 用于非软体贝类鱼类的水不得流入软体贝类展示缸。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9.5(b)(2) 贝类在接收时的安全性和质量不得因使用该展示缸而受到损害。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9.5(b)(3) 贝类原产地的身份信息应按照第114039.4节的规定予以保留。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39.5(c) 在本部分生效日期之前已投入使用的软体贝类生命维持系统展示缸,无需遵守第114419节的规定。

Section § 11404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你收到带壳蛋时,它们必须是干净且完好无损的。此外,这些蛋的质量不应低于美国标准中B级蛋所允许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