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展示与服务
Section § 114060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展出的食品必须受到保护,以防污染。带壳坚果以及消费者需去皮或清洗的某些水果和蔬菜除外。对于其他食品,保护措施可以包括使用防飞沫罩、盖子、展示柜或类似方式。
此外,非包装食品可以散装销售,无需自助式容器,但前提是必须由员工直接提供,并保持清洁和有盖的状态。
Section § 114063
这项法律规定,生鲜、未包装的动物性食品,如牛肉和禽肉,顾客不能自助取用,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除外,比如寿司或蒙古烧烤。未包装的食品如果贴有适当的标签并与非食品物品分开存放,则可以展示供自助取用。像装在开口袋里的新鲜法式面包,被认为是妥善包装的。沙拉吧和自助餐必须配备器具或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并需要由受过培训的员工定期检查。
Section § 114065
这项法律规定,食品设施中某些饮料分发装置在营业时间无需封闭,但必须符合特定指导原则。该装置必须是永久性食品设施的一部分,饮料需通过喷嘴从封闭设备中分发,以防止污染。
冰必须从机器中分发,不得在室外手动处理。一次性餐具应单独包装或放置在卫生分发器中。所有设备都需要顶部保护,在非营业时间,所有物品必须封闭,以防害虫和天气影响。
食品设施还必须证明其能够正确清洁和消毒设备,并遵守相关卫生法规,且由专人负责管理运营。
Section § 114067
本法律为卫星食品服务设定了指导方针,此类服务仅限于特定的食品制备,并由一个主要食品设施监督。该主要设施必须是封闭的,并符合所有必要的食品服务要求。它们需要向执法机构提供详细的运营计划,涵盖食品种类、制备方法、清洁时间表和运输等内容。
食品制备必须在经批准的环境中进行,并配备适当的顶部防护和洗手设施。在非营业时间或恶劣天气期间,所有食品和设备必须安全储存,并且所有活动必须始终在主要设施的控制之下。卫星设施和主要设施需要有相同的许可证持有人。
对于受COVID-19限制影响的设施,本法给予临时豁免,允许它们在无需额外许可证的情况下运营卫星服务,直至2026年7月1日。
Section § 114069
这项法律规定,食品经营场所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才能在户外销售预包装的非危险食品或未切割的农产品。户外展示必须有覆盖所有食品的顶部遮蔽物。除营业时间外,食品必须存放在经营场所内。这些展示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并获得卫生检查员的批准。此外,经营场所的许可证持有人必须负责管理并定期检查这些户外展示。
Section § 114074
如果餐厅摆放的餐具没有被使用,那么你需要在顾客入座时将其撤走,或者在其他人使用之前将其清洁和消毒。
Section § 114075
这项法律规定,员工不应使用顾客用过的脏餐具来提供额外的食物或饮料,除非是在不接触杯口的情况下加注饮料。在自助餐等自助服务区,顾客不得使用脏餐具获取更多食物。应有标识告知顾客在这些区域再次取食时使用干净餐具。但是,如果加注过程避免接触杯口,顾客可以重复使用自己的饮水杯。员工或顾客可以加注个人饮料容器,如保温瓶,但必须按照前面提到的方式,确保无污染。
Section § 114077
Section § 114079
在加利福尼亚州,一旦食物被提供给消费者,如果未食用或被退回,通常不能再次供人食用。但是,非危险食物的容器如果妥善封闭并受到保护,可以重复使用,例如番茄酱瓶或未开封的饼干包装。学校(即地方教育机构)可以使用分享桌来处理未吃完的食物,允许学生在用餐期间取用,或将其捐赠给食物银行或非营利组织。这适用于某些非危险、预包装和妥善储存的易腐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