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21(a) 食物应从符合所有适用法律的来源获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21(b) 在私人住宅中储存或制备的食物,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或出售,除非该食物是由根据第114365条注册或持有许可证的家庭食品经营者制备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21(c) 旨在以未完全煮熟形式食用且不符合根据第114093条规定的服务条件的整块、完整牛肉牛排,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21(c)(1) 食物要么是从食品加工厂获得的,该加工厂应购买者要求,对牛排进行包装并贴上标签,以表明该牛排符合整块、完整牛肉的定义;或者,基于其他证据,例如书面买方规格或发票,表明这些牛排符合整块、完整牛肉的定义,并被执法机构认定为可接受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21(c)(2) 如果食物在食品经营场所单独切割,则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21(c)(2)(A) 食物是从整块、完整牛肉切割的,该牛肉由食品加工厂按照第 (1) 款的规定贴有标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21(c)(2)(B) 食物经过制备,使其保持完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21(c)(2)(C) 如果食物在食品经营场所包装用于未完全煮熟食用,则该食物应按照第 (1) 款的规定贴有标签。